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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

时间:2022-12-13 17:07
本文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据亚洲金融智库2022-12-13日讯:

1.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整个银行机构的、正式的书面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与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与其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总体风险水平相一致,并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可以开展的业务,可以交易或投资的金融工具,可以采取的投资、保值和风险缓解策略和方法;
(二)商业银行能够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
(三)分工明确的市场风险管理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责任机制;
(四)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五)市场风险的报告体系;
(六)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七)市场风险的内部控制;
(八)市场风险管理的外部审计;
(九)市场风险资本的分配;
(十)对重大市场风险情况的应急处理方案。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市场风险状况的变化和外部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及其重大修订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向与市场风险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阐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与市场风险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其与市场风险管理有关的权限和职责。
商业银行在开展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之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其中包含的市场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新产品、新业务的内部审批程序应当包括由相关部门,如业务经营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法律部门/合规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和结算部门等对其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的审核和认可。
3.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应用,并应当尽可能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附属机构,包括境外附属机构。但是,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附属机构之间存在的法律差异和资金流动障碍,并对其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相应调整,以避免在具有法律差异和资金流动障碍的附属机构之间轧差头寸而造成对市场风险的低估。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有关要求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根据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
商业银行应当对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如利率风险)和不同业务种类(如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制定更详细和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保持相互之间的一致性。

如何识别和防范企业经营中的市场风险

企业经营中的市场风险一般分为管理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与道德风险等。本文主要讲述其他非道德因素引起的市场风险,这是大多数投资者容易忽视的风险。
一、公司收购
如果上市公司涉及收购事项,投资者应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有关“协议收购”的规定,因为目前发生的收购大多是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的。按规定,必须在证监会豁免其要约收购申请后,才能履行收购协议(履行全面要约收购的除外)。
上市公司收购,有善意收购与敌意收购之分,若发生敌意收购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可能采取反收购措施,但同时受《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的限制。因此,在敌意收购中,收购所涉及的法律后果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更大。
二、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应遵循其第十条有关符合上市条件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等原则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就重组事项进行磋商时,有关各方均应严格保密,如果在公司董事会决议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股票价量异动,上市公司必须立即公告,披露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情况。
另外,很多投资者根据非法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报道,即认为公司正进行资产重组,进而做出投资决策,当公司发布澄清公告时,已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投资损失。
三、上市公司业绩预告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发布业绩预告,而业绩预告毕竟不是最终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能有较大的出入。因此,投资者应了解由于业绩预告而可能引致的投资风险,在公司法定披露的业绩与预告业绩不符的情形下,投资者不能依据业绩预告的信息向公司索赔。
四、上市公司高送转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通常也是市场炒作的热点。市场上往往有高送转的传言,这种分配方案本身能否作为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是一个未知数,同时,由于不同股东之间对利润分配存在异议,可能导致该方案在股东大会不能顺利通过,因此,投资者应予以识别,防范投资风险。
此外,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新股发行、大股东增持、股权激励等都会引致二级市场异动,投资者均应注意其中的市场风险。
一般而言,风险就是不确定性,了解更多的不确定,就能更好地规避投资风险。
一、公司的有关议案有可能被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甚至独立董事否决,包括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均存在不确定因素,不能以为一旦公告有关预案,就一定能顺利实施。
二、上市公司相关报告、公告或披露文件中可能存在模糊不清的内容,通常上市公司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预案进行修改或调整。只要这种披露不构成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投资者对利用此种信息交易造成的损失采取法律途径索赔的,均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涉及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上市公司相关行为存在被否决的可能,被否决是政府行政权力的正常行使,因为议案被监管机构否决而到处投诉、控告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持。
分清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关系
上市公司无论实施购并重组还是其他重大事项,只要公司通过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履行了报告、公告等法定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程序),公司的决策就是合法的,投资者只能选择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现金选择权也是投资者的一种法定选择),但不能因公司的决策与自己的设想不符而遭受损失就到处投诉、控告或采取其他不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管理层若未履行法定义务或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司法干预有法可依,在此情形下,投资者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向责任人索赔。(本文由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娄建文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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