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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什么意思?人们是如何定义的?

时间:2023-01-07 08:14
本文关于互联网金融是什么意思?人们是如何定义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3-01-07日讯:

一、互联网金融是什么意思?人们是如何定义的?

顾名思义,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

就是互联网介入传统的金融操作模式后出现的一种的概念

网络替代的银行柜台、传统中介的操作,少了人为的参与,多用互联网平台解决问题,

身份验证,审核,放款,还款都是在线上操作,无需人为的干预,效率更高,更快捷,更方便。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二、小米进军互联网金融 意欲何为光明

这要从几个方面来分析了。

从本身的优势上,小米具有小米手机这个互联网流量入口,具有庞大的忠实小米粉丝。做互联网金融具备条件。

从收益上讲,做互联网金融除了有收益,还有庞大的资金沉淀。

从竞争对手角度分析,互联网巨头纷纷利用自己的优势产品做互联网金融,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三、何为网络传销,都有什么危害?

网络传销只是其传播的途径区别于传统的传销方式,但是即使其与高科技、互联网联系在一起,只要是其经营模式符合法律关于对传销的认定,就是违法传销行为。

1、危害是危害多层次社会群体。互联网金融传销与传统传销活动都具有金字塔式的长链条结构,涉案群众众多。而互联网金融传销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突破了传统传销的线下宣传,以线上、线下相配合的宣传模式引诱了更多社会群体参与,因此,与传统传销相比,互联网金融传销涉及群体更多,危害范围更广,监管更困难。

第二种危害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互联网金融传销以金融创新为幌子,利用社会群体对新金融模式的无知而进行欺诈。当前互联网金融传销屡禁不止的部分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繁荣发展。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具有高效率,低成本,低门槛等优点,是金融创新的成果。作为新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机制尚不完善,相关监管也不健全,为互联网金融传销的发展埋下隐患;而也正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广大群众对其了解并不深入,在互联网金融传销高回报率的诱惑下不免受骗。

第三种危害是影响政府公信力。传统传销活动一般经成员线下宣传,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扩大规模,宣传手法具有局限性。而互联网金融传销组织得宣传方式则更为多样,通过线下诱骗以及线上推广多种途径。为增强其可信度和宣传效果,该传销活动借势互联网金融,利用政府鼓励金融创新而打出“政府支持”的旗号,增强其可信度,以使得更多群体受骗。此外,为使更多群体信服,互联网金融传销组织还会伪造国家的相关文件,普通群众难以对其真假做出辨别。

传销更深层次的危害:

一、在经济学层面上,传销以欺骗为直接手段,出售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资源。参与者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解脱的方式就是发展下线,骗别人。一个庞大的骗子网络建立起来。假如传销无限制发展下去,社会上人与人的信任资源将无限流失,终究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

二、在社会学意义上,瓦解社会基本单元———家庭,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传销活动参与者多有相同的经历,就是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到外省市。参与人员中,多是弱势群体。最后结果往往许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的因“洗脑”过分投入,精神接近崩溃边缘。

三、心理学意义上,突破了道德和法制约束,危害人的思想信念基础。传销的“洗脑”,让人不以欺骗为辱,反以为荣。传销培训出了不受道德约束的成员,即便组织被取缔,不再从事传销,已经没有正常人做不道德事时的内疚感,变得极端自私,惟利是图。这样的社会成员如果达到一定规模,社会控制体系将面临崩溃的危险。

传销不仅通过精神和思想控制人,还通过控制经济环境来控制人的行为。从这点来说,传销的危害实在要引起高度重视。

就是发展下线。然后下线再发展下线。他们就是说你今天赚一角钱,一角钱总容易赚咯。明天赚两角钱,一天翻一倍,这要不了几年你就是富翁啦

网络传销只是其传播的途径区别于传统的传销方式,但是即使其与高科技、互联网联系在一起,只要是其经营模式符合法律关于对传销的认定,就是违法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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