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建设范围包括多少类(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建设范围),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3-29日讯:
一、会计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负责归口管理公司诉讼项目,建立台账,跟踪在诉项目进程;
(2)负责归口管理合同号的发放、合同审核、归档;
(3)负责归口管理公司依法治企工作,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开展法制宣传;
(4)负责组织召开AMC项目评审会,出具评审意见,落实评委要求,出具会议纪要;
(5)负责监督业务部门落实AMC项目投后监管措施,监测AMC项目风险指标,定期对存续项目进行风险排查,形成排查报告;
(6)跟踪检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排查法律风险。
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目的?
一、目的:弄清概念、厘清关系、掌握方法、制定指南、严格实施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要实现事故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是“基于风险”的过程安全管理概念的具体实践,是实现事故“纵深防御”和“关口前移”的有效手段。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核心内容,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之一。双重体系构建对企业来讲不是新事物,而是OHSAS18001中4.3.1要素的深化、是AQ3013中“风险管理”要素的系统和细化。无意增加企业负担,而是精准治安和源头预防的具体落实。但是,任何管理水平的提升或更新均需要大家认识再提高、掌握再专业、执行再规范!
二、区别与联系
风险分级管控是管控过程,基于风险的非强制性思维;
隐患排查治理是管控结果,基于后果的强制性思维;
三、出纳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一、要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对违反公司规定或有误差的,要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二、要根据原始凭证,记好现金和银行帐。书写整洁、数字准确、日清月结。
三、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定额,不坐支,不挪用,不得用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保持现金实存与现金帐面一致。
四、负责到银行办理经费领取手续,支付和结算工作。
五、负责支票签发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按规定设立支票领用登记簿。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认真管好现金、各种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及其他证卷。
七、负责作好工资、奖金、医药费的造册发放工作。
八、负责编造每月的现金支出计划,分清资金渠道,有计划的领取和支付现金。
九、及时与银行对帐,作好银行对帐调节表。
十、根据规定和协议,作好应收款工作,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收款情况。
十一、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作好出纳工作。
四、保安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保安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防范一切违法犯罪分子从大门出入。
(2)负责来访人员的登记、接待、传达工作,没有证件和被访人员接待的客人一律不许入厂。
(3)有权制止一切不安全因素入厂,有权对可疑行为的人员进行检查。经检查无疑,方可出入厂区。
(4)对外协单位入厂物资、工具,有权让其出具清单,出厂时按清单出厂,有疑问者不许出厂,无清单的物资不负责保管工作。
(5)负责门卫区域设施的保管,维护其卫生工作。
五、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国家生物安全战略部署,健全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机制,全面提高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贡献东胜工信和科技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构筑人民生命健康的生物安全防线,有效化解生物威胁,不断提升全民生物安全意识和素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2.坚持风险预防。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构建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系统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有效管控生物安全各类风险。
3.坚持分类管理。建立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分类完善的制度,加强各领域各类型生物安全管理,确保生物安全各方面可控、可防、可治。
4.坚持协同配合。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区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分工负责,加强联防联控,切实防范治理各领域生物安全风险。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机制建设
1.建立完善生物安全应急机制。明确防控主体和治理责任,加强各领域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强化军地联动应急演练,开展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增强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储备,支持培育医用防护服、口罩等医疗器械应急物资生产企业。
2.建立完善生物安全专家咨询机制。加强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和分领域、分行业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建设,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政策制定、项目建设、坚持预警、辅助指挥、事件处置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二)加强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安全监管
1.建立完善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建立动物疫病预防、农作物病虫疫情、生物技术环境监测点建设,严格执行收集调查、分析评估、监测预警处理机制,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生物安全事件,组织开展调查溯源,确定事件性质,全面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意见建议。
2.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生物安全技术管控。严格执行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风险分类标准和名录,配合上级部门对在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中涉及生物安全的重要设备、已有或衍生出的特殊生物因子、临床研究使用的各类材料及设备和技术标准、环境释放相关实验的技术流程及评估标准等实施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分类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高危险敏感生物体、生物霉素、设备和技术的监管严防生物战及生物恐怖威胁。
(三)全面提高生物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1.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类实验室建设规范,配齐配足实验室设备、个人防护装备、提升生物安全实验室科研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操作和管理规程,完善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加强疾病系统实验室监测、监测、媒介生物鉴定能力建设,提升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加强仪器设备升级和生物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加大紧急救治中心等城市应急场所建设。
2.加强动植物疫情风险防控治理。建立动物疫情、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加强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粮食安全、养殖业生产的动植物疫病检疫。加强染疫动植物、生物污染食品等隔离场所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推动输入性病媒生物监测、检测、鉴定和控制设施设备建设。制定完善野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防控。
(四)加快提升生物安全科技创新建设
1.加强生物安全基础研究。按照国家部署,联合军地优势单位,组建生物安全领域专门化重点实验室并实施军事化管理,开展具有引领作用的军地、学科协同创新攻关。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防控、应急防控药品(剂)、生物安全相关实验室遴选等工作。
2.开展生物安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生物安全领域协同攻关机制,持续通过财政科技计划等渠道支持生物安全相关科研活动。针对传染病、人畜共患病、动植物疫情、输入性病媒生物、外来生物、转基因、农牧业种质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加强鼠疫、布病、口蹄疫等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药品、疫苗、检测试剂的研发与应用研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开展生物安全防御与管控、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安全实验室重要装备和原材料等技术攻关工作。
3.提升相关产业创新能力。着眼发展生物安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服务,促进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提升新发实定传染病研发储备能力。支持生物安全相关领城产学研优物单位提升生物安全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监测预警、配、诊断治疗数字化,提高生物安全信息化水平。
(五)培养壮大生物安全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专业人才培训和引进力度。加强生物基础科学研究人才和生物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积极引进优秀学者、青年科技人才推动我区科学研究创新发展。支持我区科研院所在重大新发突发感染病、动植物疫情、外来物种入侵、人类遗传资源、微生物耐药、生物防御等重点领域,探索设置相关学科方向或专业。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调度,推动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机制建设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地。
(二)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抓好生物安全工作,确保精准施策、靶向发力,扎实有效开展生物安全工作。
(三)加强政策支持。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科技创新、物资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力度,逐步提升全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保障能力。
(四)加强督促检查。将生物安全防控和治理工作纳入维护国家安全绩效考核范畴,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本方案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因责任不落实或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依规提出问责建议。
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绿色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上级公司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实际,全面体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持续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隐患与安全风险的区别,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安全风险是指某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组合,它是通过评估手段进行分级管控,使生产经营活动中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
第三条 各分包单位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和监控责任制。
第四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到人,限时整改或预控,使隐患整改和风险预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第五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整改、验收闭环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项制度;落实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估、分级、分责、监控、预警、预报制度。
第六条 对于新开工工程、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的投入或生产安全环境有变化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或未对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第七条 安全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风险预控应做到使安全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的原则,
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风险不掌握不生产。
七、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的十六字原则?
坚持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安全生产方针大体可以归纳为四次变化,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扩展资料:
一、严格按照安全职责进行事故超前预想,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从事生产管理和实际工作的人员,要依据自己的职责做到在开展任何工作之前,首先要做到从思想上预防,即预想工作的危险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然后,再根据危险的种类和大小确定事故防范措施。
各级领导安排工作都必须有安全要求;编制检修(文章来源:安全急救网)方案、开停车方案必须有安全措施;进入现场工作的人员必须对工作中存在的危险性和防范措施进行预想,并有相应的防范措施;
开始工作前必须办好所有安全使用票证;重大的安全措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公布于工作现场。这些具体的操作步骤使“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无形变得有形,从抽象变得具体,从口号变为具体的行动。
二、科学预知危险
要预知工作中危险性的大小和种类,首先须知道工作中有哪些危险,危险有多大。从本单位以前所发生的事故中得知危险性。为此,该厂把本单位以往所发生的事故过程、原因、教训、防范措施汇编成册,发放到每一个职工手中,让职工在平时中学习。
事实胜于雄辩,通过发生在身边的真人真事,触动职工的灵魂,并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通过事故的原因、教训,提高职工预知危险、按章操作、科学防范事故的能力。这种做法,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正如哲学家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无论从哪方面学习,也不如从自己所犯错误的后果中学习来得快。
八、河北省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 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七)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第九条 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全面辨识: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
对重大危险源、极易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和风险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
(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隐患清单;
(二)治理的标准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六)治理的时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发布各自监管、主管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每两年修订一次。
制定指导手册或者指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的自辨自控、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强化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实现数据共享、动态监管。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主体责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与隐患治理信息台账,重点检查风险的辨识、分级和管控以及隐患的排查、分级和治理等内容。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其中,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清单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治理方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降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购买服务、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方式,广泛听取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
(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领导责任和协助责任的;
(二)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发布和修订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微小企业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微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九、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包括哪四类?
1、工程技术措施:通过现场作业方式,确保设施设备、场所危险因素消失;
2、管理措施:通过加强管理,确保原危险因素消失或消减,避免事故发生;
3、教育措施:对隐患涉及者制造者、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
4、防护措施:对于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危险的隐患,对接触者采取劳动防护手段,确保危险程度降低; 应急措施:在直接整治前,临时采取必要手段,预防事故发生。
十、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哪些?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各措施可单独使用或结合其他措施综合使用;
1、工程技术措施:通过现场作业方式,确保设施设备、场所危险因素消失;
2、管理措施:通过加强管理,确保原危险因素消失或消减,避免事故发生;
3、教育措施:对隐患涉及者制造者、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
4、防护措施:对于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危险的隐患,对接触者采取劳动防护手段,确保危险程度降低;
应急措施:在直接整治前,临时采取必要手段,预防事故发生。
治理方法
1、通过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及各类检查活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2、发现隐患查后,各部门能及时处理的,必须第一时间进行隐患治理,排除险情;
3、非公司管理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出现隐患,发现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安全部对照隐患评估项目表及时进行隐患评级,确定该隐患的等级,根据隐患等级决定采取的措施:
5、重大事故隐患即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通知所在部门在治理前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停产整改。
6、根据危险程度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或通知单;
7、各部门应及时进行治理,确保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任务;
8、整改结束后,安全部或安委会派人现场验证,确保治理达到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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