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风险管理的经典案例(风险管理的经典案例有哪些),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4-05日讯:
一、风险对冲的案例?
对冲交易对策略人员,策略操作要求系统性操作,不是简单的一个多一个空,出现获利如何扩大获利,出现亏损如何减少亏损,是对冲的难度
二、中职教育管理体制的经典案例?
中策职业学校独特的办学经验与管理体制。
三、期权经典案例?
长亭科技:2015年上市公司长亭科技(002648.SZ)董事长邹晖通过购买认购期权,以3.3万元的成本换取了将来长亭科技股票上涨的权利,最终赚到1.5亿元,被誉为“股神”。
琼民源:1992年初,股票上市公司琼民源(现已更名为新希望)创始人刘永好买进了价值1亿元的“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后来上证50指数下跌,刘永好借机加仓,最终盈利超过15亿元。
熊猫金控:2016年熊猫金控(0490.HK)联合创始人吴世春在港交所购买认购期权,以较低的成本换取了将来熊猫金控股票上涨的权利,最终赚到近30亿元。
四、国际贸易风险管理经典语句?
为了能够让大家可以更好的理解风险管理的观点,前一段时间我们开始收集古今中外一些有代表性的“名人名言”,希望带给大家一些启发和思考,也可以用更“轻”的方式传播风控理念。
有时候简约的一句话更能够激发灵感,这对培育好的风险文化、提升决策者的风险意识、改变固有认知、更好的发挥风险管理的价值来说至关重要。
今天的风险管理,不仅仅是避免讨厌的损失,而是可以让我们最大限度愉悦的达到预定目标,不仅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工作和生活,这是与不确定性时代共处的一种思维方式。
当你读到这些观点的时候,你还认为风险管理是一种负担或者成本吗?
对风险的探索,应该是激动人心的历程!
你是不是觉得这是一条非常宽阔的路?所以,不断突破自己认知和能力的局限,上不封顶!
觉得有用点个赞吧
五、反常识的经典案例?
某人入室盗窃,刚进屋,女主人回来了,他躲到床下,还是被发现,遂爆力抗拒抓捕出逃,被抓。该情形依法应定入室抢劫,至少判十年。
后来找到一个学法律的,分别给他讲了盗窃罪、抢劫罪、强 奸罪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他改了口供,称当时入室是想强奸,最后以强 奸未遂,初审判了三年,因为强奸罪与入不入室无关。
再后来他找了一个刑法学博士后,博士后教他这样说:他看上了这家男主人,想强 暴他,没想到女主人先回来了。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强 奸男人属于犯罪,这小子二审被无罪释放了。
知识改变命运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六、无罪推定的经典案例?
无罪推定,无确凿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应推定其无罪。经典案例是美国的普希森杀人案,经其代理律师辩护后,确凿证据证明其确实杀了人,法院判决时,推定其无罪。
七、专利赚钱的经典案例?
最经典的应该是DVD行业中6C联盟的案例咯。
不过是外国人赚中国人的钱。。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也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八、校园贷的经典案例?
20岁的北京某外国语高校的大学生范某某,在吉林老家溺水而亡。家人发现他留下的遗书后,他的手机还不间断收到威胁恐吓其还款的信息。他此前曾在多个网络借贷平台借“高利贷”,已累计达13万余元,其中一笔借款数额为1100元,一周后需还1600元,周利息高达500元。
在我们武汉某大学大三学生张成(化名)为买手机欠下“校园贷”4000元,利滚利一年时间滚到50余万元,家人倾尽所能凑还了20万,还欠下30万左右。面对每天被讨债公司穷尽方法的折腾,家人苦不堪言,无奈报警。
九、议程设置的经典案例?
议程设置:主要揭示大众传媒的有力影响,不是某次报道活动产生的短期效果,而是作为整体的大众传播具有较长时间跨度的一系列报道活动所产生的中长期、综合的,宏观的社会效果。
事例:如小月月事件,一定程度上唤醒国人的“良心”!
PS.传媒对新闻议程的设置并不是随心所欲的。
十、法治思维的经典案例
案例:某市关于商住房整治的案例。
在中国,商住房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各个城市基本上都有。2017年初某市对商住房进行整治,出台了一些政策。这些年,因为一些城市实行住宅房屋限购政策,这种政策针对没有本市户籍的人口,要交够一定年限的社保才能购房。有的城市是五年,有的城市是两年或三年。在这个限购政策之下,商住房成为一个空白,不在限购范围,这样有些人想解决住房问题,就购买商住房,也不排除有些人炒房。这样一来,就许多人买了商住房。此前,商住房是可以住的,至少在新政策出台之前。2017年初该市对商住房进行整治,要恢复商业用房的性质,不能作为住宅使用,颁行了一系列政策,比如在商业用房中不能做饭,等等。由于新政策的实施,商住房的价值大跌,价格也大降,引起了一些商住房住户的不满,还有一些相应的行动。
这个案例和法治思维有什么关系呢?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叫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个法律在制定和颁布之后,不能对此前的行为产生效力,只能对这个法律颁布生效之后的行为有效力,这就是著名的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政策的制定是不是也要遵循这个原则呢?在刑法中,法不溯及既往是一个一般原则,和它相对应的 还有一个“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一个犯罪行为进行刑法处罚时,在新法律发布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如果旧法律对他判的是轻的,那么就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采用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这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原则。这个法治原则是不是也适用于政策的制定?各级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是不是也要考虑这个原则?我认为应该适用。比如,在商住房整治之前,并没有关于商住房的一些限制性要求,现在一道命令下来,对此前的商住房购买者就产生了作用,并引起一些连锁反应。
因此,各级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也应该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政策制定中的有关规定要不要涉及以前的行为和事件,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也不可一概而论,但这样一个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要坚持。近些年,有些社会矛盾就是由于不适当的政策规定本身带来的矛盾,而且一般政策的制定带来的矛盾不只是涉及一两个人,而可能是涉及一个阶层、一个群体的问题。近年来,国务院发文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配备法律顾问,对有些事情把握不住时,可以请法律顾问把关。不但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包括一些社会组织,都应配备法律顾问,当出台一个政策,做一个决策的时候,或者签订一个合同的时候,要考虑在法律上是不是合适,可以让法律顾问来把关,以避免政策的出台导致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法治原则应该体现在政策制定及其运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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