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总结报告 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汇报 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4-12日讯:
一、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汇报
什么是综合施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一、系统性金融风险指的是什么?
【1】 债务融资形成的高杠杆风险
中国的融资渠道一直以来是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 随着债务规模的累积,社会经济体利润增长跟不上资金成本的增长。再叠加美联储货币政策收缩,廉价外汇资本不再流入。信贷快速增长无法持续,从而引发债务违约风险。
【2】汇率风险
为维持信贷合理增长,商业银行必须继续加大杠杆、补充资本金,中央银行扩表势在必行。但在外部货币环境持续收缩的环境下,中国增加基础货币供应必将影响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二、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1】防范债务风险的方法就是增加直接融资比例,降低间接融资比例, 直接融资就是以股权融资为主、债权融资为辅(非信贷)的融资手段。
具体的操作就是: 企业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大股东减持股票,归还银行贷款,降低金融杠杆。
【2】防范汇率风险的办法包括:外汇管制、限制企业对外投资、提升出口能力、促进人民币国际化。
二、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
乡镇防范暴风雪的工作方案?1.做好防雨雪宣传工作,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师生无伤亡,财产不受损失。
2.再此期间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能离岗、脱岗、代岗,如遇特殊情况,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老师通讯工具保持畅通,接到命令及时到岗。
3.总务处要将所有房屋等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4.着重做好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安全教育,各班要做好排查工作,班主任应及时了解学生家庭居住地址条件等相关信息,尤其是住在离校远的学生家庭情况,与家长保持联系,提高防灾意识。 遇险情学生在没家长接送和老师看护下,不得单独离校,,确保无意外发生。
三、防范金融风险见成效
什么是指综合施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全面推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一是确保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安排得到坚决贯彻落实,确保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改革完善货币政策调控框架,通过对市场利率的调控和引导,防止过度加杠杆和风险叠加;完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防范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风险传染所导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建立严格全面的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框架,统一监管规则,实行综合监管,加强监管协调。加强中央和地方的统筹协调,压实地方金融稳定责任。
坚持稳健货币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适时适度进行逆周期调节。既要充分考虑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做好预调微调,也要把握好度,坚决不搞“大水漫灌”。有效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打通金融资源配置到实体经济的“最后一公里”。改进和深化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确保宏观杠杆基本稳定。坚持稳杠杆与结构性去杠杆相结合,以企业杠杆和政府杠杆为着力点,深入扎实开展工作。一方面,合理控制企业杠杆率。坚决出清“僵尸企业”,加快处置不良资产,通过混改形成企业资本多渠道补充;改革股票发行,扩大债券融资,发展私募基金,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另一方面,严格管控地方政府债务。调整债务规模和偿还节奏,多管齐下主动做好债务化解。建立全过程、穿透式债务监督机制,开正门、堵后门,消化债务存量,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风险。密切监测全球经济金融形势,调整完善金融政策,维护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切实防范跨境资本异常流动风险。加强对股市、债市、汇市的实时监测,阻断跨市场、跨区域、跨境风险传染,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和共振。
大力整治金融市场乱象。一是将所有金融业务纳入监管,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坚决打击非法集资、乱办交易场所等非法活动;推进互联网金融、ICO融资等专项整治。二是加强金融机构股东管理,着力整治隐形股东和股权代持,清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三是深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强化董事履职评价、考核和问责。四是拆解影子银行,严格规范交叉金融产品,压缩同业投资和通道业务,打破“刚性兑付”,推动理财业务转型。
切实补齐金融服务短板。一是补实金融科技短板,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改进金融服务,提高实体经济对金融资源的获得性。二是补实信用体系建设短板,建立信用评级、信用增进、风险缓释等机制,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三是补实房地产金融服务短板,为“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提供专业化、系列化的金融服务;落实“房住不炒”,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金融产品。
稳妥推进金融对外开放。从“管道式开放”逐步转变为制度性、系统性开放。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开放的制度体系,制定统一的金融开放标准。处理好金融业开放、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这“三驾马车”之间的关系,总体上保持相互协调衔接。
四、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总结报告范文
如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主要机制为:政策性的制度性机制、企业性的管理性机制和技术性机制。
1、制度性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政策、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的要求等。
2、管理性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法人机构内部的管理制度、管理体制、管理程序、管理活动等。
3、技术性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运用各种指标监控相关行为,运用各种权益机制制约重要的决策和投资行为,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及时掌握各种行为的动向和市场的其他信息等等。
五、防范金融风险自查报告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是?国家经济发展的稳定性,经济基础发展良好。
六、金融防范金融风险报告
综合施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指?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最近大领导在重要会议上提及最多的一句话,下面谈一谈我对对这句话的理解。
一、系统性金融风险指的是什么?
【1】 债务融资形成的高杠杆风险
中国的融资渠道一直以来是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 随着债务规模的累积,社会经济体利润增长跟不上资金成本的增长。再叠加美联储货币政策收缩,廉价外汇资本不再流入。信贷快速增长无法持续,从而引发债务违约风险。
【2】汇率风险
为维持信贷合理增长,商业银行必须继续加大杠杆、补充资本金,中央银行扩表势在必行。但在外部货币环境持续收缩的环境下,中国增加基础货币供应必将影响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二、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1】防范债务风险的方法就是增加直接融资比例,降低间接融资比例, 直接融资就是以股权融资为主、债权融资为辅(非信贷)的融资手段。
具体的操作就是: 企业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大股东减持股票,归还银行贷款,降低金融杠杆。
【2】防范汇率风险的办法包括:外汇管制、限制企业对外投资、提升出口能力、促进人民币国际化。
三 、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1】股市肩负中国金融系统降杠杆的重任,未来几年会急速扩容,股市市值快速增长,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持续阴跌,垃圾股极有可能崩盘。
【2】这一过程中,最受益的行业是券商,其次是银行。券商属于直接融资资本中介,当然会受益。银行估值较低,原因是市场担心其债务风险,如果能够顺利化解,估值会提升。
【3】未来几年被允许上市的企业,并不是行业优质企业。因为,优质企业本来风险就低,用不着上市。只有选择那些债务风险较高的企业上市,才能完成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任务。
七、防范金融工作中的风险
工程造价工作中应注意防范哪些风险?熬过“两个十四天”,多地迎来了建筑工地集中复工潮。接踵而至的是无可规避的工程价款调整:一方面,疫情作为工地复工的背景,必然带来防疫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此前为管制疫情而采取的延迟开工、限制交通等措施,也可能造成接下来一段时间的人工费、建筑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波动,由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价格风险将势必引起工程价款调整。
一般而言,工程价款调整首先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及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波动因素及幅度由地方造价管理办法、细则与文件调整与规范;若发承双方仍有争议,则可以通过索赔强制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甚至按情势变更原则签定补充协议重新约定,通过司法介入重新分配合同利益。当前,四川、湖南、浙江、江苏、山东等省,以及无锡、三明、郑州、青岛、厦门、乐山等市已经发文指导当地建设工程开工复工。其中,地方政策中规定的防疫成本及价格风险分担原则,事关工程价款调整的合理与否,也会影响当地建筑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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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分担防疫成本?
针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人员费用,各地态度较为统一:防疫成本应列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支付。如郑州市明确自2月13日起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有效期暂定三个月);以及青岛市强调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浙江省还细化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山东省也围绕工程造价调整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厦门市则从施工安全角度提出:疫情防控期间招标、开工以及在建的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率可上浮20%。
这符合“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原则,较好保护了承包方的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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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分担人工价格?
针对建筑工人短缺引发的工资变化,各地立场有所出入。多地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1规定的“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支持人工价格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无锡市明确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以及湖南省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规定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工程计价。由于人工综合单价调整政策差异,浙江省则将人工价格变动视为市场风险,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人工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双方可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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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分担材料价格?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和9.8.4条,在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情况下,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将价格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在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情况下,发承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而在合同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根据造价信息调整法或价格指数调整法进行调整,即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针对疫情导致的设备材料价格异常变动,浙江省同样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单项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双方可依据“5%以内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厦门市则充分考虑了预见性,针对新招标、新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仅将地材砂、石、砌体用砖及砌块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且价格变化幅度超出10%的部分才给予调整。此外,也有地区支持发承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按时签证并结算调整,或认为材料价格变动可能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鼓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当然,这一模式需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强对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适时缩短主要材料价格以及各类造价指标指数的信息发布周期,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建材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如北京市要求建立工程造价调整工作协调机制,重点监控建材价格波动情况;四川省也部署加强材料价格监控。
除引导发承双方合理分担价格风险外,各地也在积极行动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为复工复产创造优惠政策空间,如浙江省明确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川省乐山市针对疫情期间新开工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将实行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制。这一动作启发各地:减、免、缓现金保证金,也是帮助建筑企业增强资金实力、积极应对疫情的直接措施。
八、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总结报告怎么写
防范金融风险的方法有哪些?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对当前发生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斯)的金融危机的实质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政治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
(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政府干预;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成也萧河,败也萧河。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述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思想。但是,把理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理念表达清楚更为不易。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 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或意思自治原则(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humain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权绝对或所有权不可侵)原则。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自由)原则。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3)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该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种商事关系,更好地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于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可见,为避免政府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政府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 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换。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因为,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产生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政府,不如说是被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市场。政府、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强企业活力,那么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确保国民经济经济有序运行。所谓“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必然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要确保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向正确、效果良好,就必须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在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广狭不同的解释。狭义解释仅限于经济增长率和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广义解释除覆盖这两项内容外,尚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数量、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基本建设计划新增主要生产能力、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笔者认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容。但不管在何时何地,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具有一些本质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总量平衡与稳定发展是宏观调控目标中的精髓。当然,这种目标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允许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侧重。但是,片面追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是错误的,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加深和世界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本世纪初的“泰坦尼克号”就是因为船长轻信了一位记者的建议、为创造舆论轰动而全速行驶、最终撞遇冰山而沉没的。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导。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即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政府要及时发布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4)市场准入。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的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企业发放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进入特定市场。为兼顾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经济行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应当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铺天盖地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不仅起不到防范金融危机的作用,反而会对金融危机的爆发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既然行政审批无法担保上市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者和社会负责,保障不了企业在被审批后一定能够承担社会责任,为何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代之以行政登记和高强度的社会信息披露制度呢?(5)行政指导。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目标,运用其享有的行政权,引导和规劝企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法律监督。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事先引导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商事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破坏宏观调控的企业活动。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们应当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在一部庞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每个调控部门只不过是一个螺丝钉。因此,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记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精神。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能发生内耗。尤其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这四家宏观调控部门,要力戒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之间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销、让企业和市场主体搞不清究竟以哪个调控手段的马首是瞻。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既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也包括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但是,这种多头监管的体系也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弊病,亟待改革。这对于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法的重心与其说是规制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制调控者的行为。宏观调控者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 简称促成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这一干预的特点是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它既不同于消极的尊重型干预和保护型干预,也不同于直接的给付型干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例如,政府可以为民营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创造条件,但不得越位干预,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为企业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碍,但不得搞“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的恶作剧;若此等等。
5 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 简称给付型干预)
这是第四层次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的经济利益给付也是必要的。经济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鼓励开发高科技产品、鼓励产品出口创汇、鼓励民间投资、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向企业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奖励(如出口补贴、退税、贴息)等经济利益。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不是过热,而是偏冷。为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教、农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从而拉动市场内需,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还可以直接向企业提供定单,与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在内的经济行政合同将会愈来愈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效形式。政府的给付型干预不仅适用于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体系等。从广义上说,经济行政机关向企业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给付,只不过与传统的财物型给付有所不同而已。给付型干预是围绕特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或者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而展开的,不是为了企业的个体经济利益而搞扶贫救济、“普渡众生”。应当充分体现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开后门。因而,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止境地向企业输血、企业无休止地向经济行政机关要钱要物的“跑部钱进”现象不同。
九、在防范金融风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金融风险的8个方面如何防范?一要加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要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预案,及时果断处理违约、破产事件,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和蔓延。
三要抓好各类风险的管控,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四要围绕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筑牢金融风险“防洪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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