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措施 供应链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供应链金融风险管控,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4-12日讯:
一、供应链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区域金融风险如何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区域性金融风险又不会仅仅局限在某个区域。由于某个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与总部及其他分支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某个区域发生的金融风险很容易通过其网络和资金链,向其他地方传导,甚至演变为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供应链金融风险管控
金融风险预控技术总监具体职责?对金融业发展进行政策研究、对存在风险进行研判、制定应对风险措施。
三、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防范
防范金融风险的方法有哪些?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对当前发生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斯)的金融危机的实质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政治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
(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政府干预;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成也萧河,败也萧河。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述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思想。但是,把理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理念表达清楚更为不易。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 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或意思自治原则(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humain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权绝对或所有权不可侵)原则。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约自由)原则。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3)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该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种商事关系,更好地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于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可见,为避免政府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政府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 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换。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因为,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产生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政府,不如说是被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市场。政府、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强企业活力,那么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确保国民经济经济有序运行。所谓“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必然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要确保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向正确、效果良好,就必须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在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广狭不同的解释。狭义解释仅限于经济增长率和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广义解释除覆盖这两项内容外,尚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数量、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基本建设计划新增主要生产能力、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笔者认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容。但不管在何时何地,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具有一些本质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总量平衡与稳定发展是宏观调控目标中的精髓。当然,这种目标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允许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侧重。但是,片面追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是错误的,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加深和世界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本世纪初的“泰坦尼克号”就是因为船长轻信了一位记者的建议、为创造舆论轰动而全速行驶、最终撞遇冰山而沉没的。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导。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即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政府要及时发布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4)市场准入。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的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企业发放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进入特定市场。为兼顾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经济行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应当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铺天盖地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不仅起不到防范金融危机的作用,反而会对金融危机的爆发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既然行政审批无法担保上市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者和社会负责,保障不了企业在被审批后一定能够承担社会责任,为何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代之以行政登记和高强度的社会信息披露制度呢?(5)行政指导。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目标,运用其享有的行政权,引导和规劝企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法律监督。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事先引导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商事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破坏宏观调控的企业活动。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们应当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在一部庞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每个调控部门只不过是一个螺丝钉。因此,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记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精神。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能发生内耗。尤其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这四家宏观调控部门,要力戒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之间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销、让企业和市场主体搞不清究竟以哪个调控手段的马首是瞻。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既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也包括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但是,这种多头监管的体系也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弊病,亟待改革。这对于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法的重心与其说是规制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制调控者的行为。宏观调控者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 简称促成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这一干预的特点是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它既不同于消极的尊重型干预和保护型干预,也不同于直接的给付型干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例如,政府可以为民营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创造条件,但不得越位干预,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为企业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碍,但不得搞“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的恶作剧;若此等等。
5 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 简称给付型干预)
这是第四层次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的经济利益给付也是必要的。经济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鼓励开发高科技产品、鼓励产品出口创汇、鼓励民间投资、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向企业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奖励(如出口补贴、退税、贴息)等经济利益。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不是过热,而是偏冷。为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教、农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从而拉动市场内需,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还可以直接向企业提供定单,与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在内的经济行政合同将会愈来愈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效形式。政府的给付型干预不仅适用于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体系等。从广义上说,经济行政机关向企业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给付,只不过与传统的财物型给付有所不同而已。给付型干预是围绕特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或者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而展开的,不是为了企业的个体经济利益而搞扶贫救济、“普渡众生”。应当充分体现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开后门。因而,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止境地向企业输血、企业无休止地向经济行政机关要钱要物的“跑部钱进”现象不同。
四、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点
供应链风险管理与供应链管理的关系?供应链风险管理和供应链管理是上级和下级的关系,供应链管理,其中包括风险管理
五、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与防范
供应链的设计风险防范包括哪些内容?对供应链企业合作在的各种风险及其特征,应该采取不同的防范对策。对风险的防范,可以从战略层和战术层分别考虑。
主要措施包括:
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供应链企业要实现预期的战略目标,客观上要求供应链企业进行合作,形成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双赢局面。因此,与供应链中的其他成员企业建立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成为供应链成功运作、风险防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先决条件。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首先要求供应链的成员加强信任。其次,应该加强成员间信息的交流与共享。第三,建立正式的合作机制,在供应链成员间实现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
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优化决策过程
供应链企业之间应该通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来消除信息扭曲,从而降低不确定性、降低风险。
加强对供应链企业的激励
对供应链企业间出现的道德风险的防范,主要是通过尽可能消除对信息不对称性,减少出现败德行为的土壤,同时,要积极采用一定的激励手段和机制,使合作伙伴能得到比败德行为获取更大的利益,来消除代理人的道德风险。
柔性化设计
供应链合作中存在需求和供应方面的不确定性,这是客观存在的规律。供应链企业合作过程中,要通过在合同设计中互相提供柔性,可以部分消除外界环境不确定性的影响,传递供给和需求的信息。柔性设计是消除由外界环境不确定性引起的变动因素的一种重要手段。
风险的日常管理
竞争中的企业时刻面临着风险,因此对于风险的管理必须持之以恒,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要建立一整套预警评价指标体系,当其中一项以上的指标偏离正常水平并超过某一“临界值”时,发出预警信号。其中“临界值”的确定是一个难点。临界值偏离正常值太大,会使预警系统在许多危机来临之前发出预警信号;而临界值偏离正常值太小则会使预警系统发出太多的错误信号。必须根据各种指标的具体分布情况,选择能使该指标错误信号比率最小的临界值。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在预警系统做出警告后,应急系统及时对紧急、突发的事件进行应急处理,以避免给供应链企业之间带来严重后果。针对合作当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的应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多方面、多层次考虑这个问题。通过应急系统,可以化解供应链合作中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出现的风险,减少由此带来的实际损失。
六、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措施包括
六早防控措施?首先要对六早防控措施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进行明确,其次要对六早防控措施的目的作用以及主要内容进行明确,最后要对六早防控措施,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相关预案进行明确
七、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
简述内部控制与金融风险管理的关系?风险管理是个大概念,而内部控制相对风险管理来说就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了。
八、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措施包括哪些
双控应急措施包括哪些内容?1、制定管控措施。针对风险因素辨识的结果和风险分布图的内容,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从工程技术、管理、个体防护等方面制定和完善风险管控措施。
2、提高管控效果。在制定管控措施时,应该遵循消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个体防护的优先层级顺序,其中消除类措施可单独制定,后四项管理措施宜组合使用,以提高风险管控效果。
3、公示管控措施。在醒目位置、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应急措施、责任人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九、供应链金融十大风险及七大防范措施
供应链融资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供应链金融大致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分析,广义的供应链金融是供应链金融资源的整合,由供应链中特定的金融组织为其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狭义的供应链金融是金融机构为上、下游提供的信贷产品。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说,供应链金融是商业银行等特定的金融机构以供应链上的真实贸易为背景,以企业经营的贸易行为产生的确定的未来现金流为直接还款来源,并根据核心企业与相关贸对象的信用水平,为企业提供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以及产品销售环节过程中有针对性的信用增级、担保、融资、风险规避、结算等金融产品与服务。 政策风险 一方面,供应链融资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产品,其相关的政策、法律不尽完善。随着供应链金融的不断充实与发展,新的金融信贷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新的信贷产品所涉及的市场与相关领域不断广阔,因此这些新的信贷产品所涉及的领域其法律法规往往存在空白,甚至有些地方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相关商业银行一旦遇到法律纠纷,通过相关的司法程序维护自己权益就会面临一定的困难,尤其是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动产浮动抵押面临主要抵押财产不特定性,容易产生担保物债权的不稳定。另一方面,供应链金融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不完善。相关的管理机构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内容撰写缺乏规范性的要求,而这些将导致商业银行在相应债权到期后无法顺利实现自身权利。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被称作违约风险,它是指交易对手在合同到期时未能履行其义务而导致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整个供应链金融中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也是商业银行在业务流程中面临的难题与制约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瓶颈之一。传统信贷业务是对单个企业作为主要考察对象,而供应链金融是通过核心企业作为传导,实现供应链中上下游企业、仓储物流公司、第三方监管和银行多方位、多主体全面参与的有效运营模式。因此,供应链金融主体的多元化也势必造成风险源的多元化、复杂化,而这些风险突出的表现为资金引发的风险与质押货物引发的风险。在资金引发的风险方面,一旦核心企业资金链条无法正常运转,这样风险会迅速波及当前供应链条上的各个主体,给商业银行造成巨大损失,或者融资企业由于自身财务等问题,无法归还信贷资金与利息都会使商业银行遭受损失。在质押物引发风险的方面,由于在供应链金融业务流程中,商业银行对质押物的管理较传统信贷业务有所创新,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商业银行只过于依赖第三方监管公司,如果监管公司对质押物处置不当就会导致商业银行遭受风险甚至重大损失。 市场风险 所谓金融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动及不确定性造成市场商品价格大幅变动而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主要分为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首先,价格风险是市场上商品价格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在供应链金融中,企业商品流通产生的现金流是融资企业归还商业银行的第一还款来源,所以平稳的市场价格是融资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之一,一旦质押物因为市场价格下跌则会导致企业蒙受损失,进而影响商业银行收回信贷资金及利息产生风险。其次,汇率风险是由于汇率波动继而导致商业银行的长期市值和净收益下降的风险,供应链中,如果相关的供应链主体涉及国际结算,汇率则会对融资企业及商业银行造成一定的风险。最后,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对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当前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融资产品在定价方式上仍然采取传统的信贷模式下的固定利率定价方式,如果国家对当前利率进行调整,而商业银行不能根据当前市场利率及时调整其战略计划,那么银行只能承担此期间因利率调整而带来的风险。 操作风险 根据供应链金融的特点来看,其面临的操作风险主要因素有信贷流程不完善、内部因素、外部因素。首先,信贷流程不完善导致的风险,由于供应链融资过程较一般信贷业务流程主体众多且流程复杂,且由于供应链金融发展起步较晚,配套的业务规范、流程制度不完善,因此在操作过程中,信贷经办人员无据可依,进而造成操作失误引发操作风险;其次,内部因素导致的风险。内部因素主要是指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相关业务人员在业务调查、授信审批以及贷后监管过程中,由于其经验、技能不足或者人为主观原因产生渎职、欺诈等行为而导致的风险;第三,外部因素引发的风险。外部因素主要是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这些风险一旦涉及供应链融资中的相关主体或者是质押物,都会引发资金链断裂,直接或者间接给银行带来风险。 建立严格的准入条件 首先,商业银行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伊始要对核心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审查,挑选效益好、行业前景好且规模大,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同时对供应链金融内的其他交易主体进行严格筛选。其次,鼓励核心企业对其上下游的交易企业设置奖罚措施,这样有利于商业银行利用核心企业的行业地位约束融资企业,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最后,充分利用核心企业给予上下游企业的排他性优惠措施,有利于商业银行实施信用捆绑技术,降低商业银行承受的信用风险。 建立科学的供应链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构建科学的供应链风险预警机制可以有效对供应链内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与防范,发现风险发生的源头,提前对风险源进行处理,降低供应链金融风险发生概率,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供应链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首先,建立科学的风险分析机制。科学的风险分析机制能够发挥供应链金融风险信号的检测诊断功能,通过发现供应链金融中的异常信号,应用当代科学的风险诊断技术对其进行分析与判断,对风险的大小与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进行评估。风险预警机制的基本办法是将其采集的信号传输给供应链金融预警分析系统,通过各项风险指标与风险预警的判断模型对风险的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进行判断;其次,完善风险预警后相应措施。通过供应链金融预警信号进行分析,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别对风险进行有效处理,将可能出现的损失降到最小。 加强供应链金融现金流风险管理 供应链金融必须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并以贸易项下利润的实现与结算的控制去引导现金回流至银行的通道,进而保证了银行信贷资金的还款来源。因此信贷资金的专款专用体现了现金流的有效管理,也是保障融资企业还款来源的核心技术之一。首先,流量管理。商业银行对现金的流量管理具体地体现为授信额度与规模。因此,商业银行要重点考察现金流量与授信企业的经营规模与支持性资产的匹配状况,以及供应链网络内各主体的经营能力;其次,流向管理。商业银行要在供应链金融的具体环节通过对回流资金的时间、额度与路径的控制,实现对现金流向的控制;最后,循环周期管理。这种管理方式要在综合行业结算方式、平均销售周期的基础上,计算出一个完成的资金循环时间,从而保证授信企业在供应链内完成资金流与物流的循环。
十、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措施有哪些
山西疫情防控措施?山西目前的防疫政策是,高中风险区中重要疫情地区返乡的需集中隔离;高中风险区中的低风险区需要居家隔离;其他低风险区返乡的七天自我健康监测。西安现在全域解封,回山西任何地方应该是七天自我健康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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