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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风险管控(风电场风险管控措施)

时间:2023-04-22 06:40
本文关于风电场风险管控(风电场风险管控措施),据亚洲金融智库2023-04-22日讯:

一、风电场风险管控

针对风险预测、风险识别,开展风险管控。

二、风电场风险管控措施

主要措施包括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

1、风险回避,是投资主体有意识地放弃风险行为,完全避免特定的损失风险。

2、损失控制,是制定计划和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是减少实际损失。控制的阶段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

3、风险转移,是通过契约,将让渡人的风险转移给受让人承担的行为,有时可大大降低经济主体的风险程度。风险转移的主要形式是合同和保险。

4、风险自留,即风险承担。若是出现损失,经济主体将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予以支付。风险保留包括无计划自留和有计划自我保险。

三、风电场风险管控总结

1.R1(谨慎型)

  总体而言,银行保证该级别理财产品本金的足额偿还,产品回报随投资业绩变化,受市场波动、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因素影响较小。

  2.R2(稳健型)

  这种级别的理财产品不能保证本金的偿还,但收益的波动相对可控,本金的风险相对较小。在信用风险维度上,产品主要承担信用评级高的信用主体的风险。在市场风险方面,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和银行间存款等低波动性金融产品。

  3.R3(平衡型)

  这种级别的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还,存在一定的本金风险,收益波动不定。在信用风险维度上,主要承担中等以上信用主体的风险。在市场风险维度上,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间存款、债券等低波动性金融产品,结构性产品的本金保证率应在90%以上,但投资于股票、外汇、商品等高波动性金融产品的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30%。

  4.R4(进取型)

  这种级别的理财产品本金风险高,收益波动大,不保证本金的偿还,投资容易受到市场波动、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因素的影响。在信用风险维度上,产品可以承担较低等级信用主体的风险。在市场风险维度上,投资于股票、商品和外汇等高波动性金融产品的比例可以超过30%。

  5.R5(积极型)

  这种级别的理财产品不能保证本金的偿还,本金风险极高。同时,收入波动大,投资容易受到市场波动、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因素的影响。在信用风险维度上,产品可以承担各级信用实体的风险;在市场风险方面,产品可以完全投资于各种高波动性的金融产品,如股票、外汇和商品,也可以通过杠杆放大的方式进行操作,如衍生交易和分层。

四、风电场风险管控工作总结

风险管控是指风险管理者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五、风电场风险管控工作方案

煤矿法律风险防控,加强法律法规的宣贯和普及,做到全员普遍掌握,特殊岗位重点掌握,做到懂法用法遵法。做到严格执行,加强日常审核监管。成立专责部门管理。结合案例分析总结经验,查漏补缺,规范运作。及时掌握新规定,及时落实。

六、风电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按照风险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而确定不同管控层级的风险管控方式。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是:风险越大,管控级别越高;上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必须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

蓝色风险:可包括5级风险和4级风险。5级风险:稍有危险,需要注意或可忽略的、可接受的。对于该级别的风险,员工应引起注意;公司的基层工段、班组负责控制管理,可根据是否在生产场所或实际需要来确定是否制定控制措施及保存已降低时,才能开始或继续工作。如果无限的资源投入也不能记录。4级风险:轻度危险,可以接受或可容许的。对于该级别的风险,公司的车间、科室应引起关注并负责控制管理,所属科室应引起关注并负责控制管理,所属工段、班组具体落实;不需要另外的控制措施,应考虑投资效果更佳的解决方案或不增加额外成本的改进措施,需要监视来确保控制措施得以维持现状,保留记录。

黄色风险:3级风险,中度(显著)危险,需要控制整改。对于该级别的风险,公司、部室(车间上级单位)应引起关注并负责控制管理,所属车间、科室具体落实;应制定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控制,努力降低风险,应仔细测定并限定预防成本,在规定期限内实施降低风险措施。在严重伤害后果相关的场合,必须进一步进行评价,确定伤害的可能性和是否需要改进的控制措施。

橙色风险:2 级风险,高度危险,重大风险,必须制定措施进行控制管理。对于该级别及以上的风险,公司应重点控制管理,由安全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落实。当风险涉及正在进行中的工作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根据需求为降低风险制定目标、指标、管理方案或配给资源、限期治理,直至风险降低后才能开始工作。

红色风险:1 级风险,不可容许的,巨大风险,极其危险,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继续作业。对于该级别风险,只有当风险已降低时,才能开始或继续工作。如果无限的资源投入也不能降低风险,就必须禁止工作,立即采取隐患治理措施。

七、风电场管理

我就在风电工作,结合我自身的经验,简单总结一下吧。

安全管理分软件和硬件两大块:软件: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将具体安全责任分配明确,责任到人。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事故分析和事故预想。

硬件:风电场的设备安全是否达标,是否考虑到规程外的安全因素(比如箱式变的密封防潮,我们厂就出过因为密封不严,雪进入箱变,导致相间短路事故。

还有,如果配备了升压站,那就要对各个开关柜,GIS等等进行安全评估),消防设施是否完善,甚至事故照明,饮水,巡检车的路线路况,防风雪预案等等。

八、风电场管理制度

风电场是指将风能捕获、转换成电能并通过输电线路送入电网的场所,由四部分构成:

1、风力发电机组:风电场的发电装置。

2、道路:包括风力发电机旁的检修通道、变电站站内站外道路、风场内道路及风场进出通道。

3、集电线路:分散布置的风力发电机组所发电能的汇集、传送通道。

4、变电站:风电场的运行监控中心及电能配送中心。

九、风电场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须符合建设项目安全标准。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及周围环境、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重要或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损坏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专用设施,应当进行专项保护。

3.如果施工现场暂时停工,责任方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消防措施。在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工作,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措施。

5.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十、风电场运行管理细则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风电场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哪些

1)#1主变运行正常,无有异常声响、放电,油位、油温正常,无漏油、渗油等现象。

2)户外开关设备无放电迹象,SF6气体压力正常,绝缘子、瓷瓶有无裂痕、破损和灰尘污染等。

3)35KV高压开关设备运行正常,柜内无异常放电现象。

4)场用电设备运行正常,备用变处于正常备用状态。

5)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有无异常现象。

6)UPS系统运行正常,蓄电池组等无异常。

7)220kV送出线路、35kV集电线路电缆头、接头无发红发热迹象、各金具连接良好,无放电、拉弧现象。

8)各附属设备运转正常。

9)消防设施正常。

10)箱变运行正常,无漏油、发热、异响、异常放电等现象。

11)风电机运行正常,叶片、主控柜、变流柜、液压站、刹车系统等运行正常,无异常现象。

12)督促光伏人员做好光伏设备安全发电工作。

13)检查常用药品齐全,做好生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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