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成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成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最新消息),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4-30日讯:
一、成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根据风险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而确定不同管控层级的风险管控方式。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风险越大,管控级别越高;上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必须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
蓝色风险:包括5级风险和4级风险。5级风险:稍有危险,需注意或可忽略的、可接受的。4级风险:轻度危险,可以接受或容许的。
黄色风险:3级风险,中度(显著)危险,需要控制整改。
橙色风险:2级风险,高度危险,重大风险,必须制定措施进行控制管理。
红色风险:1级风险,不可容许的,巨大风险,极其危险,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继续作业。对于该级别风险,只有当风险已降低时,才能开始或继续工作。如果无限的资源投入也不能降低风险,就必须禁止工作,立即采取隐患治理措施。(刑
二、成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最新消息
学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分为4级。
根据风险的可控程度、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损 害的程度等因素,对学校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原则上分为 I 级(重大风险)、II 级(较大风险)、III 级(一般风险)和 IV 级(低风险)四个等级。
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极小。
三、成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
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按照风险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而确定不同管控层级的风险管控方式。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是:风险越大,管控级别越高;上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必须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
蓝色风险:可包括5级风险和4级风险。5级风险:稍有危险,需要注意或可忽略的、可接受的。对于该级别的风险,员工应引起注意;公司的基层工段、班组负责控制管理,可根据是否在生产场所或实际需要来确定是否制定控制措施及保存已降低时,才能开始或继续工作。如果无限的资源投入也不能记录。4级风险:轻度危险,可以接受或可容许的。对于该级别的风险,公司的车间、科室应引起关注并负责控制管理,所属科室应引起关注并负责控制管理,所属工段、班组具体落实;不需要另外的控制措施,应考虑投资效果更佳的解决方案或不增加额外成本的改进措施,需要监视来确保控制措施得以维持现状,保留记录。
黄色风险:3级风险,中度(显著)危险,需要控制整改。对于该级别的风险,公司、部室(车间上级单位)应引起关注并负责控制管理,所属车间、科室具体落实;应制定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控制,努力降低风险,应仔细测定并限定预防成本,在规定期限内实施降低风险措施。在严重伤害后果相关的场合,必须进一步进行评价,确定伤害的可能性和是否需要改进的控制措施。
橙色风险:2 级风险,高度危险,重大风险,必须制定措施进行控制管理。对于该级别及以上的风险,公司应重点控制管理,由安全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落实。当风险涉及正在进行中的工作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根据需求为降低风险制定目标、指标、管理方案或配给资源、限期治理,直至风险降低后才能开始工作。
红色风险:1 级风险,不可容许的,巨大风险,极其危险,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继续作业。对于该级别风险,只有当风险已降低时,才能开始或继续工作。如果无限的资源投入也不能降低风险,就必须禁止工作,立即采取隐患治理措施。
四、成都市安全风险评估基本规范
识别危害是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部分。若不能完全找出安全事故危害的所在,就没法对每个危害的风险作出评估,并对安全事故危害作出有效的控制。这里简单介绍如何识别安全事故的危害。
当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被鉴定为有安全事故危险性时,便应考虑怎样进行评估工作,以简化及减少风险评估的次数来提高效率。安全风险评估主要由以下3个步骤所组成:识别安全事故的危害、评估危害的风险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及管理。
五、成都市风险分级管控
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是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4级,并按各自等级情况处理:
A级:重大风险红色风险,评估属不可容许的危险。必须建立管控档案,应由企业重点负责管控,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继续作业,只有当风险登记降低时,才能开始或继续工作。
B级:较大风险/橙色风险,评估属高度危险。必须建立管控档案,必须制定措施进行控制管理,应由本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控。
C级:一般风险/黄色风险,评估属高度危险。应由所在车间负责管控,公司(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D级:低风险/蓝色风险,评估属轻度危险和可容许的危险。应由所在的班组负责管控,车间负责监督落实。
六、成都市城市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城市建设管理、规划、环保、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公用、房管、园林、市政工程管理、建工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卫生的市容环境,劝阻和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挠和妨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方面的宣传教育,各类学校应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与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法规。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废弃物、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服务收费制度。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临街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必须保护完好、整洁,新建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城市临街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不准在阳台、窗外悬挂或堆放有碍市容景观的物品。摆设花盆要安全、美观。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堆放物料和搭建临时建筑,经批准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审定的场所范围内经营或作业,并负责使用地段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规定缴纳占道费。
临街店铺不准越门出摊占道经营。
不准在城市道路上摊晒物品,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
不准在城市道路两旁摆设灵堂、搭挂祭幛。
占用城市道路装卸物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需临时装卸小件物品的,装卸时不准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栏)、雕塑、画廊、招牌、标语牌、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画面完整、用字规范、外形美观。发布或设置单位应保障安全、定期维护、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市容景观。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市政、公安、公用、房管、供电、通讯、消防、文化、体育、商业等部门应负责维护和保持所需各项临街设施的完好和整洁。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经常保持园林绿化设施的整洁、美观。在绿化街道整修行道树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应及时清除,保持绿地和街道的整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护栏、挡板等安全防护设施。堆放材料和机具必须整齐,施工建筑废渣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妨碍交通、行人的活动。
第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第十六条凡车容不整洁的车辆,必须清洗。在城市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不准向车外抛撒废弃物,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的车辆,应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准沿街撒落、飞扬、泄漏。
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街道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绿化带、小游园及绿地的清扫保洁分别由园林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机场、车站、公共汽(电)车终点站、公园、各种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摊点、销售亭及流动售货车,必须保持售货场地整洁,自行清除各自所产生废弃物;经批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由占用单位负责;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驻地范围的环境卫生应自行清运或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城区街道两旁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包门前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随地吐痰;
(二)禁止乱丢瓜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包装等废弃物;
(三)禁止随地便溺或向阴沟倾倒垃圾、粪便;
(四)禁止向街面倾倒污水、垃圾、废物或抛弃动物尸体;
(五)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行道树上乱写、乱刻、乱贴、乱钉、乱挂;
(六)禁止车容不整洁的机动车辆驶入城区或在城区内行驶;
(七)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无证占道修车、洗车;
(八)禁止在出殡途中丢撒纸花、冥纸;
(九)禁止向绿化带、小游园和绿地内扔废弃物或倾倒垃圾、建筑废渣;
(十)禁止居民在城区内饲养食用家畜和敞放家禽;
(十一)禁止在城区内养犬(警卫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对观赏犬应从严管理。
第四章 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倒入垃圾台、集装桶、垃圾车或指定地点内。
单位、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废弃物、炭灰、建筑垃圾等,应自行清运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不准倒入生活垃圾桶(台)。
第二十三条 各医疗单位、科研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的特种固体废弃物和动物尸体、废弃的放射性物质等,不准混入生活垃圾,不准进入生活垃圾场。特种固体废弃物和动物尸体等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收集、清运和进行无害处理;废弃的放射性物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和粪便,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清运。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必须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得积压;粪便及时清运,不得坑满外溢。
第五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厕所、垃圾场(站)、储粪站(池)、垃圾台(桶)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必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并与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必须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准毁坏、搬动、拆除,确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须报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拆迁。
第二十八条 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
公共厕所、垃圾场(站)、粪站和粪便运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必须配备专人管理,定期消毒、防止蚊蝇孳生。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出租或租用耕地堆放垃圾。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明显成绩或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外,可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限期改造、限期拆除,处以罚款、停业整顿、没收从事违法活动工具、物品以及非法所得;逾期未改造、拆除的,可依法予以强制改造、拆除: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果核、纸屑、纸花、冥纸、烟蒂、玻璃瓶(渣)、包装,乱抛动物尸体,乱倒污水、废物、垃圾、粪便的;
(二)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公共设施上乱写、乱刻、乱画、乱贴、乱钉、乱挂的;
(三)擅自占道搭建棚房、堆物作业、修车、洗车、堆晒物品、设置摊点或越门出摊占道经营、占道摆设灵堂搭挂祭幛的;
(四)装卸运输时泄漏、撒落废弃物、垃圾、粪便等污染环境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清运垃圾、粪便,导致蚊蝇孳生、粪便外溢的;
(六)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商业经营所产生的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倾倒、堆置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八)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栏)、雕塑、画廊、招牌、标牌、标语、橱窗的;
(九)环境卫生设施未按规定采取保洁、消毒等防污措施的;
(十)不按统一规定除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的;
(十一)施工现场影响交通安全,妨碍垃圾、粪便清运的;
(十二)拒不执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
(十三)堵塞下水道、粪便池,造成环境污染的;
(十四)临街店铺不执行“门前三包”,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十五)擅自出租或租用耕地堆放垃圾污染环境的;
(十六)擅自改变临街房屋使用性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或妨碍交通的;
(十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可视情节处以罚款、扣押或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占道经营许可证:
(一)出租或转让占道经营摊位的;
(二)出租或转让占道经营许可证的;
(三)无占道经营许可证摆摊设点的;
(四)擅自改变占道使用性质的;
(五)擅自养犬的;
(六)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
(七)拖欠或拒不缴纳占道经营费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又不服从教育管理,殴打执法人员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清除污染,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临街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偷窃、毁坏各类市政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因失职造成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扣押物品,应当当面给物主出具凭证;罚款如数上缴财政,并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罚款收据。
被扣押物品主未按规定期限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被扣押物品按成都市罚没财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徇私情,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七、成都市风险等级查询
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实际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为低风险区、中风险区、高风险区。
高风险地区:累计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有聚集性疫情发生。
中风险地区:14天内有前新增确诊病例,累计病例不超过50例,或累计确诊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无发生聚集性疫情。
低风险地区:无确诊病例或连续14天无确诊病例。
八、成都风险等级划分
一、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概念及主要影响因素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是指在一定地质环境和人为活动背景条件下,受气象因素的影响,某一地域、地段或地点在某一时间段内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小。它是真实世界遭受损失可能性的一种状态,而不是真实发生的一种状况。由于人类防御灾害能力和实施防灾措施的不同,这种可能性的状态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或部分发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基于地质灾害的主要控制因素(地层岩性、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岩土体类型等)和激发因素(降雨、地震、冰雪消融、人为活动)通过模型运算来开展工作,控制因素是基本条件,激发因素在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时段、不同地段常常表现出较大差异。
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级
目前,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4个等级:1级,风险很高;2级,风险高;3级,风险较高;4级,风险低。通常:4级不发布相关信息,用绿色表示;3级发布预报信息,用黄色表示;2级发布预警信息,用橙色表示;1级发布预警信息,用红色表示
九、成都安全等级
安全性鉴定分级标准划分为Asu、Bsu、Csu、Dsu四个级,分别为完好房屋、基本完好、一般损坏、严重损坏、危险房屋五级。
安全等级分ABCD四级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无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一般需要加固或局部改造。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一般应整体拆除。
十、成都风险系数
超速是是指驾驶员在驾车行驶中,汽车的行驶速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速度。超速行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危险系数高,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是近年来全国公安交管部门重点整治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因此超速是会扣分的。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记3分;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30%的,记6分;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50%的,记6分
十一、成都分险等级
人保车险分 3个等级有商业主险、商业附加险、特约险。
一、人保车险商业主险有:
1.车辆损失险及车辆损失险的不计免赔。
2.第三者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
3.全车盗抢险及盗抢险的不计免赔。
4.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人员责任险的不计免赔。
二、人保车险商业附加险主要有:
1.自燃损失险。
2.车身油漆划痕险。
3.玻璃单独破碎险。
4.涉水险。
5.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等。
三、人保车险特约险主要有:
1.车损免赔额特约险。
2.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3附加险不计免赔险。
4.指定专修厂特约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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