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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风险进行控制的思路(对风险进行控制的思路是什么)

时间:2023-05-09 22:07
本文关于对风险进行控制的思路(对风险进行控制的思路是什么),据亚洲金融智库2023-05-09日讯:

一、对风险进行控制的思路

1、合伙协议主要条款

合伙协议没有什么范本可以遵循,需要根据各合伙人目的、要求,以及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而作出适当的条款安排。

然而,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毕竟存在差异,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需要具有更为稳定的存续

条件,因此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协议内容作出了必要的规定。如合伙企业不能像普通合伙那样因个别合伙人的退出而结束,因此需要有退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2、合伙协议条款设置与法律风险

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祥,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

(1)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

首先,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到合伙财产时,多数人都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有,而实际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风险。

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许可使用、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

(2)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相互存在信任,加之合伙出资形式多样,有时很难确定各合伙人出资对应的价值和比例,正因为这些特征,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事务决策方式。合伙人之间由于具有较好的交情,在发展初期常常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的发展目标,但随着企业的壮大、经营活动的增多,要继续保持所有事务形成全体一致的意见只能阻碍企业发展。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则随着企业发展,该法律风险必然对企业造成损害。

常见的约定方式有:

①各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均按每人一票方式决定事务。

②各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决策权利。

③合伙人根据决定事项的不同,各合伙人的专长的不同,建立较为复杂的决策机制。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只要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见事先约定明确,就能够有效避免出现分歧时无法决策的情况。

(3)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仅解决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对于合伙人内部责任的划分,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合伙企业。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结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

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普通的责任划分进行约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由于各合伙人有分工,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

(4)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此当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不能获得法律补充性弥补。

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①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行为产生。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

②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承担责任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承担。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

③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占的出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或技能的丧失而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而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出资比例。发生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随着合伙人技能的减弱或丧失日益突出。

④劳务出资人退伙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已经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因劳务出资人退伙行为常常发生矛盾,就劳务出资者分配合伙财产的比例和方式很难简单理清是非。应该说在事情发生前,该法律风险属于隐性法律风险,不会引起合伙人注意;但诱因发生时,直接导致的法律危机造成的损失难以预算。

3、隐名合伙的法律风险

隐名合伙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形式。

我国法律不允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的存在,而实践中一方面有大量的资金想通过合伙的灵活方式投资,另一方面合伙企业也需要更多的资金。有限合伙在客观上有需求,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隐名合伙是当事人自行设定的制度。

隐名合伙人并不在合伙企业登记中体现,其所有的权利义务都通过与出名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确定,因此双方之间的约定是否完善异常重要。隐名合伙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隐名合伙人通常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这是因为隐名合伙人是单纯的投资者,其承担责任为有限责任,若其参与到经营管理中滥用权利的信用风险明显高于其他合伙人。

隐名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出资形式仅限于财产权。隐名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因此其不具备以劳务出资的条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限合伙法律甚至直接规定,这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出资。

我国的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得在出现亏损时,披露隐名合伙人,主张其应当承担普通合伙人责任。对此应该在隐名合伙协议中明确其他合伙人的保密义务。

二、对风险进行控制的思路是什么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要制定化工过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法、频次和责任人 ,规定风险分析结果应用和改进措施落实的要求,对生产全过程进行风险辨识分析。

三、对风险进行控制的思路有哪些

1、风险回避风险回避是投资主体有意识地放弃风险行为,完全避免特定的损失风险。简单的风险回避是一种最消极的风险处理办法,因为投资者在放弃风险行为的同时,往往也放弃了潜在的目标收益。所以一般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采用这种方法:(1)投资主体对风险极端厌恶。(2)存在可实现同样目标的其他方案,其风险更低。(3)投资主体无能力消除或转移风险。(4)投资主体无能力承担该风险,或承担风险得不到足够的补偿。

2、损失控制损失控制不是放弃风险,而是制定计划和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是减少实际损失。控制的阶段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事前控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损失的概率,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主要是为了减少实际发生的损失。

3、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契约,将让渡人的风险转移给受让人承担的行为。通过风险转移过程有时可大大降低经济主体的风险程度。风险转移的主要形式是合同和保险。(1)合同转移。通过签订合同,可以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给一个或多个其他参与者。(2)保险转移。保险是使用最为广泛的风险转移方式。

4、风险保留风险保留,即风险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损失发生,经济主体将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风险保留包括无计划自留、有计划自我保险。(1)无计划自留。指风险损失发生后从收入中支付,即不是在损失前做出资金安排。当经济主体没有意识到风险并认为损失不会发生时,或将意识到的与风险有关的最大可能损失显著低估时,就会采用无计划保留方式承担风险。一般来说,无资金保留应当谨慎使用,因为如果实际总损失远远大于预计损失,将引起资金周转困难。(2)有计划自我保险。指可能的损失发生前,通过做出各种资金安排以确保损失出现后能及时获得资金以补偿损失。有计划自我保险主要通过建立风险预留基金的方式来实现。

四、对风险进行控制的思路是

简单来说:

1.风险识别是发现、分析、评估风险,即要知道哪里有风险、有什么风险,严重程度如何。

2.风险控制是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程度之内,有四种手段:

风险接受:此类风险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暂时不需要处理但需要进行关注并监测趋势。

风险降低:通过各种手段去降低产生风险的要素,将风险降低到预期的水平。

风险规避:一种特殊的处理风险的方式,即将产生风险的要素彻底消除,风险便随之消除。

风险转移:通过购买保险、转移给供应商等手段将风险的损失转嫁出去,但是风险管理责任不能转移。

3.风险监测是利用量化的关键风险指标来统计、分析风险的发展趋势,进行风险的预测与预警。

五、风险控制的对策有哪些

  企业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结合风险成因、企业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面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一)基本原则   (1)对超出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面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的风险,应当实施风险回避策略。   (2)对在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面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无意采取进一步控制措施的,可以实施风险承受策略。   (3)对在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面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愿意单独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以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或者减轻损失的,可以实施风险降低策略。   (4)对在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次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愿意接受他人力量,采取包括业务分包、购买保险等进一步的控制措施以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或者减轻损失的,可以实施风险分担策略。   (二)结合不同业务选择风险应对方案   风险应对策略与企业的具体业务或者事项相联系,不同的业务或事项可以采取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同一业务或事项在不同的时期可以采取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同一业务或事项在同一时期也可以综合运用风险降低和风险分担应对策略。   (1)一般情况下,对战略、财务、运营和法律风险,可采取风险承受、风险回避、风险分担等方法。   (2)通常情况下,对能够通过保险、期货、对冲等金融手段进行理财的风险,可以采用风险分担、风险降低等方法。   (3)风险应对的选择还应从企业范围内组合的角度去考虑。一些情况是一个部门内的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但是从整个企业来讲却超过了风险承受度。还有一些情况是,企业内很多部门的风险可以相互抵消,不需要采取过多的风险应对措施。   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风险评估后,可以结合业务流程、风险因素、重要性水平和风险应对策略,在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设立风险清单,建立企业风险数据库,为持续开展和不断发展和不断改进风险评估提供充分、有效的数据支持。   企业应当重视风险评估的持续性,及时收集风险及与风险变化相关的各种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风险评估,适时更新、维护风险数据库。   

六、风险控制的一系列对策措施

风险控制的四种基本措施为: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

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投资主体有意识地放弃风险行为,完全避免特定的损失风险。

2、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不是放弃风险,而是制定计划和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是减少实际损失。

3、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契约,将让渡人的风险转移给受让人承担的行为。通过风险转移过程有时可大大降低经济主体的风险程度。风险转移的主要形式是合同和保险。

4、风险保留

风险保留即风险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损失发生,经济主体将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风险保留包括无计划自留、有计划自我保险。

风险总是存在,不能被完全消灭。做为管理者会采取各种措施减小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者把可能的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避免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带来的难以承担的损失。

七、风险的控制对策主要有

技术是餐饮能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技术秘方要保护好不要泄露,可以分散保护。

八、对于风险控制的理解

 风险管控的基本原则是:

1、回避风险

所谓回避风险是指事先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分析和判断风险产生的条回避风险 件和因素,在经济活动中设法避开它或改变行为的方向。在股票投资中的具体做法是:放弃对风险性较大的股票的投资,转而投资其他金融资产或不动产,或改变直接参与股票投资的做法,求助于共同基金,间接进入市场等等。相对来说,回避风险原则是一种比较消极和保守的控制风险的原则。

2、减少风减少风险原则

是指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不因风险的存在而放弃既定的目标,而是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设法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减轻可能承受的经济损失。在股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在已经了解到投资于股票有风险的前提下,一方面,不放弃股票投资动机;另一方面,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努力抑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削弱风险带来的消极影响,从而获得较丰厚的风险投资收益。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这是一种进取性的、积极的风险控制原则。

3、留置风险

这是指在风险已经发生或已经知道风险无法避免和转移的情况下,从长远利益和总体利益出发,将风险承受下来,并设法把风险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在股票投资中,投资者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确定承受风险的度,在股价下跌,自己已经亏损的情况下,果断"割肉斩仓"、"停损",自我调整。

九、谈谈你对风险控制手段的理解

典型的服从,是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一个人走向社会,通常要在一个单位就职,作为正常运转的集体,组织结构严密,有一套严格的制度,最终目标都是为了效益,为了出成绩!

个人作为组织的一员,毫无疑问,应该服从组织的安排、调遣!而作为下级,更应该服从上级的指示,不折不扣执行!

除此之外,也有弱者服从强者,那是“森林法则”,在公平公正的社会,是不被允许的!

十、风险控制的手段

最后手段是风险补偿。指在事前(损失发生以前)对承担风险措施制定必要的补偿机制,以增加个人或单位承担风险的信心和勇气。

通常来说,对于那些无法通过风险对冲、风险转换或风险转移进行管理,而且又无法规避、不得不承担的风险,可以采取这种风险补偿策略。比较典型的应用是在市场营销对营销人员考核激励的补偿机制。例如,公司派小张开拓西北新市场,按照公司当前以业绩为导向的销售考核方式,小张很难完成销售任务,因此获得奖金的概率很小,工作积极性也不高,于是销售总监单独为他制定一条补偿方案:假如小张未能完成销售任务,但只要每月比上月有20%的增长,就能够获得额外奖金。这样一来,小张的工作积极性就高多了,这就是一种典型的风险补偿策略。

十一、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监管政策的不断变化,银行理财业务也正逐步走向多样化,各类产品创新层出不穷,传统风险管理体系已难以实现对新型风险的管理与防范。在此背景下,银行亟需优化自身传统风险管理。在风险管理建设中,可从以下三个角度出发考虑。

(1)搭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首先,创建以董事会为最高风险管理责任人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并将合规及风险管理部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统一协调、指导和推进部门,建立合规及风险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风险管理职责,并监督各项风险政策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风险政策完善与调整。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内外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持续督促提升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水平,审计部门需独立检查与评定风险管理机制运行的有效性和全面性;各业务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执行风险管理相关权限管理、限额管理要求。

(2)优化传统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传统管理风险主要有操作风险、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和合规风险,在转型过程中,需进一步对传统优势风险管理内容进一步优化,以适应业务创新要求。

操作风险方面,能够识别评估高频率风险事件,并能够实时预警,内控措施切实有效保障风控体系运作,互动式的人员监控体制灵活高效,最大程度地降低操作风险事件的发生。声誉风险方面,可指定专人对声誉风险事件进行监测,同时,完善客户投诉反馈机制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从多角度、多层次减少社会负面评价,增强负面舆情处理化解的及时性,降低声誉风险事件。信用风险方面,银行需切实有效地甄别低质量投资标的,使得违约事件发生概率控制在阙值以下,即使风险事件出现,也不会影响理财业务整体运行,机构运营平稳可控。合规风险方面,一方面可通过风控信息系统的实时监控,预警核心指标异常变动,防范相关风险事件发生;另一方面,通过专人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与处理相关事件,最终彻底消除合规风险。

(3)重构转型背景下的新型风险管理体系

《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相继出台,对传统银行资管部门及新兴理财子公司业务发展、投资端拓展方向提出了新挑战,面对投资范围的元化,投资策略向“持有+交易”转型,传统被动委外模式、以固收为主的主动管理模式难以在市场中取得突破,因此,理财投资模式应转变为“自主投资+主动委外投资”。这一模式的搭建与运行,使得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委外管理风险进一步暴露,新型风险管理体系需进一步构建与完善。

市场风险方面,银行需及时跟踪市场行情,预判市场趋势,有针对性的布局资产配置。同时,建立与完善风控体系,及时识别、预警相关核心指标变动,警示投资者采取相关策略,提升理财产品抗风险能力,在一定程度将市场风险维持于较低水平。流动性风险方面,一方面需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对相关核心指标实时监控,在指标达到阙值时发出预警,及时甄选解决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多层次流动性储备体系,完善压力测试,切实有效地提升流动性抗冲击能力。最终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委外业务道德风险方面,可引入MOM管理模式,多维度、多层次、系统性评价委外机构候选人,避免将理财资金委托于缺乏有效运营机制,机构健康度较差的候选人,切实有效地降低委外业务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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