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如何对风险进行管控和事后处理工作(如何对风险进行管控和事后处理工作总结),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5-22日讯:
一、如何对风险进行管控和事后处理工作
你好,这个要看你是做什么行业的。比如快消产品,要看品牌和产品的受众群体来决定。管理方面,你是想达到什么效果呢?是推广的力度方面?还是产品的摆放位置?
位置方面的话,如一些知名的品牌,或者新出的品牌。利润空间又比较高的情况下,肯定是放在一进门就能注意到的地方呀!
如果是水果店,也是做堆位,放在门口处,或者显眼的地方了。
餐厅的话,就会做成餐牌放在头部位置了。
总之根据你的受众群体和产品决定摆放位置。
管理想要规范化,必须要根据产品的特色,受众人员,公司想要的效益来进行布局。
二、如何对风险进行管控和事后处理工作总结
一般桌管软件都支持对员工电子邮件的收发情况进行记录和管控,但是真正测试的时,发现只能对部分的邮件操作行为进行管理,不要问我怎么知道的,我之前有遇到过,哈哈。
主要原因是目前多家终端安全产品软件厂商 实现对电子邮件的记录和管控分为两类,一类是支持HTTPS加密协议和SSL协议,另一类是不支持。
检测是否支持很简单,可以先从网页邮箱下手,如果员工通过网页邮箱外发了一个邮件,没有通过软件记录到,一般情况下,是不支持HTTPS协议的,这种情况下,多测试几家产品对比看下,目前测试结果看来,只有Ping32对邮件的审计和管控更为全面些。
具体产品名称是:Ping32终端安全管理系统,仅供参考,
三、如何对风险进行管控和事后处理工作汇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一系列为了保障安全生产而制定的条文。它建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控制风险,将危害降到最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可以依据风险制定。
一个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以依据以下步骤制定:
考虑存在什么风险,需要从哪些方面控制风险;
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流程;
考虑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也就是5w1h的应用;
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法律法规的条款转化为制度的内容;
考虑制度中需要被追溯的内容,设置记录。
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思想、法规和安全技术教育三种主要内容:
1.思想教育,主要是正面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几个方面进行教育。
2.法规教育,主要是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条例、本企业已有的具体规定、制度和纪律条文。
3.安全技术教育,包括生产技术、一般安全技术的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的训练。其内容主要是本厂安全技术知识、工业卫生知识和消防知识,本班组动力特点、危险地点和设备安全防护注意事项;电气安全技术和触电预防;急救知识;高温、粉尘、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职业病原因和预防知识;运输安全知识;保健仪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正确使用知识等。
四、如何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1、对于顾客交来的理赔资料进行及时的审核,做到当日收取的当日审2、遇到特殊情况的,像是水淹车的案子,当日的天气必须是暴雨才可以理赔的,因此必须及时找齐理赔的资料3、对于人伤的案子,请积极联系医疗查勘员,对顾客的药品清单等信息做好核实、跟进,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赔款4、及时做好台帐,关注哪些款项已经赔付了,哪些已在系统做了赔付但仍转不出去的,及时与顾客取得联系,让顾客晓得是因自己填写信息有误导致赔款转不出而不是保险公司这边的效率低
五、如何做到风险管控
针对风险预测、风险识别,开展风险管控。
六、如何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让每个岗位了解风险的存在,持续改进,使员工养成良好地工作习惯,通过培训和现场监督检查,纠正不规范的操作和现场有风险的环境对每个岗位交底。
1、 牢记:人的生命是宝贵的,安全生产是一种责任。
2、 使安全生产成为一种习惯。
3、 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安全生产要抓重点。
4、 安全经费投入要到位,并由专人管理。
七、风险管控的典型做法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企业都面临内部或外部风险,它会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进行风险管理,那么该如何做好企业风险管理呢?
1、企业管理者应建立较为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进行动态管理。企业的各级领导、业务部门要经常到项目中进行检查与指导,并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听取业主的意见,及时把各种新的法律法规、内外形势变化、企业和业主的要求等传达到项目监理人员当中,并在检查中及时发现项目监理机构的不足,企业管理者应针对项目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加以处理,使其消失于萌芽状态,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
2、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企业管理者应根据自身的能力去承接项目,对所承接的项目要进行预评估制度,对经评估确认风险较大的项目要尽量避开和放弃。有多少人接多少项目,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由于人员不到位、人员与投标不符、资质降低等容易受到处罚的风险。此外,不盲目扩大规模,使各个项目均能处于企业管理者的有效管理范围之内,有效避免因企业管理不到位带来的风险。
3、企业应该尽量采用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制定规范化的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老板》杂志表示企业管理者对每个具体的项目,还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对涉及监理风险的工作内容,制定较为细致的、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和风险管理计划,从而使企业的所有项目均能按统一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标准去做好监理工作,正确履行监理的各种责任,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4、 组建突发事件公关队伍,全面应对突发事件。企业管理者为了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管理与应对,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精干高效的突发事件公关队伍是完全必要的。其成员应包括企业最高决策层、公关部门、生产部门市场销售部门、技术研发部门、保安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人员以及法律顾问、公关专家等专业人士。在正常情况下,突发事件公关小组负责对企业内外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在广泛收集信息的基础上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情况做出准确预测,帮助企业管理者根据预测结果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事件防范措施,监督指导防范措施的落实,加强对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管理,开展对公关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培训,组织突发事件状况模拟演习等。当突发事件发生时,突发事件公关小组要起到指挥中心的作用,包括建立突发事件控制中心、制定紧急应对方案,策动方案实施,与媒体进行联系沟通,控制险情扩散、恶化,减弱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化解公众疑虑和敌对情绪,以便尽快结束突发事件。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风险管理就是通过风险的识别、预测和衡量、选择有效的手段,以尽可能降低成本,有计划地处理风险,以获得企业安全生产的经济保障。这就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识别,预测各种风险发生后对资源及生产经营造成的消极影响,使生产能够持续进行。
八、对风险进行控制的思路
1、合伙协议主要条款
合伙协议没有什么范本可以遵循,需要根据各合伙人目的、要求,以及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而作出适当的条款安排。
然而,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毕竟存在差异,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需要具有更为稳定的存续
条件,因此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协议内容作出了必要的规定。如合伙企业不能像普通合伙那样因个别合伙人的退出而结束,因此需要有退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2、合伙协议条款设置与法律风险
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祥,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
(1)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
首先,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到合伙财产时,多数人都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有,而实际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风险。
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许可使用、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
(2)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相互存在信任,加之合伙出资形式多样,有时很难确定各合伙人出资对应的价值和比例,正因为这些特征,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事务决策方式。合伙人之间由于具有较好的交情,在发展初期常常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的发展目标,但随着企业的壮大、经营活动的增多,要继续保持所有事务形成全体一致的意见只能阻碍企业发展。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则随着企业发展,该法律风险必然对企业造成损害。
常见的约定方式有:
①各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均按每人一票方式决定事务。
②各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决策权利。
③合伙人根据决定事项的不同,各合伙人的专长的不同,建立较为复杂的决策机制。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只要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见事先约定明确,就能够有效避免出现分歧时无法决策的情况。
(3)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仅解决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对于合伙人内部责任的划分,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合伙企业。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结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
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普通的责任划分进行约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由于各合伙人有分工,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
(4)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此当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不能获得法律补充性弥补。
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①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行为产生。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
②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承担责任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承担。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
③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占的出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或技能的丧失而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而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出资比例。发生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随着合伙人技能的减弱或丧失日益突出。
④劳务出资人退伙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已经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因劳务出资人退伙行为常常发生矛盾,就劳务出资者分配合伙财产的比例和方式很难简单理清是非。应该说在事情发生前,该法律风险属于隐性法律风险,不会引起合伙人注意;但诱因发生时,直接导致的法律危机造成的损失难以预算。
3、隐名合伙的法律风险
隐名合伙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形式。
我国法律不允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的存在,而实践中一方面有大量的资金想通过合伙的灵活方式投资,另一方面合伙企业也需要更多的资金。有限合伙在客观上有需求,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隐名合伙是当事人自行设定的制度。
隐名合伙人并不在合伙企业登记中体现,其所有的权利义务都通过与出名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确定,因此双方之间的约定是否完善异常重要。隐名合伙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隐名合伙人通常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这是因为隐名合伙人是单纯的投资者,其承担责任为有限责任,若其参与到经营管理中滥用权利的信用风险明显高于其他合伙人。
隐名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出资形式仅限于财产权。隐名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因此其不具备以劳务出资的条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限合伙法律甚至直接规定,这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出资。
我国的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得在出现亏损时,披露隐名合伙人,主张其应当承担普通合伙人责任。对此应该在隐名合伙协议中明确其他合伙人的保密义务。
九、风险事后控制的方法
事前控制就是采取预防措施提前防止异常发生,例如物料摆放挂上各种标识牌,防止误拿误用;车间划出叉车行进路线和行人通行路线,防止叉车伤人等。
事后控制就是采取纠正措施对已发生的不良进行围堵,减少不良发生的范围和影响程度,例如对不良批次进行隔离挑选;通过检验将不良品检出放在红色不良品箱中。
十、如何开展风险管理
大家回答的都挺好,我个人觉得主要是事前事后两种机制:
1、事前从人力招聘、薪酬待遇、岗位不兼容设计等等控制;
2、事后从廉洁文化建设、内部审计、商户举报等等控制;
这方面经验不足,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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