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对于风险控制的理解(对于风险控制的理解正确的是),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5-31日讯:
一、对于风险控制的理解
风险管控的基本原则是:
1、回避风险
所谓回避风险是指事先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分析和判断风险产生的条回避风险 件和因素,在经济活动中设法避开它或改变行为的方向。在股票投资中的具体做法是:放弃对风险性较大的股票的投资,转而投资其他金融资产或不动产,或改变直接参与股票投资的做法,求助于共同基金,间接进入市场等等。相对来说,回避风险原则是一种比较消极和保守的控制风险的原则。
2、减少风减少风险原则
是指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不因风险的存在而放弃既定的目标,而是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设法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减轻可能承受的经济损失。在股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在已经了解到投资于股票有风险的前提下,一方面,不放弃股票投资动机;另一方面,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努力抑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削弱风险带来的消极影响,从而获得较丰厚的风险投资收益。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这是一种进取性的、积极的风险控制原则。
3、留置风险
这是指在风险已经发生或已经知道风险无法避免和转移的情况下,从长远利益和总体利益出发,将风险承受下来,并设法把风险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在股票投资中,投资者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确定承受风险的度,在股价下跌,自己已经亏损的情况下,果断"割肉斩仓"、"停损",自我调整。
二、对于风险控制的理解正确的是
1、培育和弘扬工匠精神,需要源头培育。要通过学校教育,从小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精益求精的精神,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要强化职业教育,让职业技术教育在国家有更高的社会地位,让学生在锤炼技能的同时,将“创新基因”深植于心。
2、着力开辟优秀技工的上升通道,完善技能人才的评价机制与优秀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大力评选表彰杰出技能人才,树立工匠精神先进示范,经济上要有保障。
三、对于风险控制的理解和认识
创业投资的基础,要做一个很好的计划。计划里要针对自己,针对市场做一个周密的分析。知道自己适合做什么。整理一下有哪些可以利用的社会关系。估计一下资金如何运转。在了解一下市场的需求以及类似创业成功或者失败。
只有你充分准备了。你才能最快的速度赚到钱。如果要赚到更多的钱。那就看你对利润的把握。市场是由市场规律和国家调控平衡的。投资大,风险大,自然收益也大。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个合适的职业。是最为关键的。
资源不足,是很多人在初次创业的时候遇到的问题。条件欠缺,使创业成功率降低,但要有完全充分的资源也是不可能的。一是要有进入一个行业的基本条件,这样你才能立足行业;另一方面是具备独特性资源,这样你可以和同行,有一定的差异化。
创业的条件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1:资金:是否在满足生活所需之外,有足够的资金让你的生意启动和周转。
2:关系及业务渠道:有什么关系,现有哪些渠道和便利,靠什么模式赚钱?
3:经验:你对所要做的行业,是否很了解。是否在市场上能获得优势?是否有独立经营的能力;
4:潜在客户:估计一下,立足什么样的市场,有多少人会成为我的客户;
5:行业性质:某些行业受到一些政策保护与限制,需要进入资格条件;也有一些事情,是非法的,不可以从事。
6:人力资源:是否能招募到合适的专业人才。
四、对于风险控制的理解和看法
区别一、解释不同
理解:顺着脉理或条理进行剖析, 从道理上了解,指了解,认识,说理分析, 见解。
看法:对客观事物所持的观点或个人意见。
区别二、引证出处不同
理解:元刘将孙《登仕郎赣州路同知宁都州事萧公行状》:“纷纭蜂舞,未易缕析而理解者。”
看法:曹禺《北京人》第三幕:“那么您死啦没有棺材睡又有什么关系呢?这都是一种习惯!一种看法!”
区别三、词性不同
理解:动词
看法:名词
五、对风险控制的认识
风险的本质是损失性:这里所讲的风险,是只有损失的可能,而无获利的可能。一旦发生,必然损失。这就将保险与赌博区分开来了。赌博有获利的可能,而保险保障的风险不可能获利。
风险的不确定性:虽然风险一旦发生肯定会损失,但是风险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损失的程度是不确定的。
所以说,风险的本质特征是损失性和不确定性。
六、风险控制的正确理解
铤而走险,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火烧眉毛
七、谈谈你对风险控制手段的理解
典型的服从,是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一个人走向社会,通常要在一个单位就职,作为正常运转的集体,组织结构严密,有一套严格的制度,最终目标都是为了效益,为了出成绩!
个人作为组织的一员,毫无疑问,应该服从组织的安排、调遣!而作为下级,更应该服从上级的指示,不折不扣执行!
除此之外,也有弱者服从强者,那是“森林法则”,在公平公正的社会,是不被允许的!
八、风险控制就是对风险进行防范和补救,它不包括
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九、风险控制对谁而言是很重要的
首先对风险进行辨识,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如果风险不管控就会形成隐患,隐患不治理就会形成事故。
十、风险控制的对策有哪些
技术是餐饮能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技术秘方要保护好不要泄露,可以分散保护。
十一、对风险进行控制的思路
1、合伙协议主要条款
合伙协议没有什么范本可以遵循,需要根据各合伙人目的、要求,以及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而作出适当的条款安排。
然而,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毕竟存在差异,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需要具有更为稳定的存续
条件,因此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协议内容作出了必要的规定。如合伙企业不能像普通合伙那样因个别合伙人的退出而结束,因此需要有退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2、合伙协议条款设置与法律风险
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祥,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
(1)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
首先,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到合伙财产时,多数人都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有,而实际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风险。
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许可使用、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
(2)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相互存在信任,加之合伙出资形式多样,有时很难确定各合伙人出资对应的价值和比例,正因为这些特征,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事务决策方式。合伙人之间由于具有较好的交情,在发展初期常常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的发展目标,但随着企业的壮大、经营活动的增多,要继续保持所有事务形成全体一致的意见只能阻碍企业发展。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则随着企业发展,该法律风险必然对企业造成损害。
常见的约定方式有:
①各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均按每人一票方式决定事务。
②各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决策权利。
③合伙人根据决定事项的不同,各合伙人的专长的不同,建立较为复杂的决策机制。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只要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见事先约定明确,就能够有效避免出现分歧时无法决策的情况。
(3)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仅解决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对于合伙人内部责任的划分,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合伙企业。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结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
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普通的责任划分进行约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由于各合伙人有分工,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
(4)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此当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不能获得法律补充性弥补。
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①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行为产生。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
②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承担责任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承担。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
③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占的出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或技能的丧失而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而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出资比例。发生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随着合伙人技能的减弱或丧失日益突出。
④劳务出资人退伙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已经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因劳务出资人退伙行为常常发生矛盾,就劳务出资者分配合伙财产的比例和方式很难简单理清是非。应该说在事情发生前,该法律风险属于隐性法律风险,不会引起合伙人注意;但诱因发生时,直接导致的法律危机造成的损失难以预算。
3、隐名合伙的法律风险
隐名合伙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形式。
我国法律不允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的存在,而实践中一方面有大量的资金想通过合伙的灵活方式投资,另一方面合伙企业也需要更多的资金。有限合伙在客观上有需求,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隐名合伙是当事人自行设定的制度。
隐名合伙人并不在合伙企业登记中体现,其所有的权利义务都通过与出名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确定,因此双方之间的约定是否完善异常重要。隐名合伙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隐名合伙人通常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这是因为隐名合伙人是单纯的投资者,其承担责任为有限责任,若其参与到经营管理中滥用权利的信用风险明显高于其他合伙人。
隐名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出资形式仅限于财产权。隐名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因此其不具备以劳务出资的条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限合伙法律甚至直接规定,这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出资。
我国的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得在出现亏损时,披露隐名合伙人,主张其应当承担普通合伙人责任。对此应该在隐名合伙协议中明确其他合伙人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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