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谈谈你对风险控制手段的理解(谈谈你对风险控制手段的理解,试着举出1-3种控制手段),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5-31日讯:
一、谈谈你对风险控制手段的理解
典型的服从,是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一个人走向社会,通常要在一个单位就职,作为正常运转的集体,组织结构严密,有一套严格的制度,最终目标都是为了效益,为了出成绩!
个人作为组织的一员,毫无疑问,应该服从组织的安排、调遣!而作为下级,更应该服从上级的指示,不折不扣执行!
除此之外,也有弱者服从强者,那是“森林法则”,在公平公正的社会,是不被允许的!
二、谈谈你对风险控制手段的理解,试着举出1-3种控制手段
个人防护用品(PPE)是风险控制的最后手段。
个人防护设备(PPE)测试可确保不同类型的PPE设备安全可靠,并可以按预期保护穿戴者。PPE包括旨在保护穿戴者免受伤害或其他与健康相关的风险的衣服和其他物品。在许多辖区,进行PPE测试是一项法律义务,并且还可以帮助研发团队及早发现故障。
三、谈谈你对风险控制手段的理解和认识
风险与报酬是对等的。
想要获得越高的报酬,那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相应的,承担的风险越小,那所能获得的报酬也会越低。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报酬高肯定会引来一大堆的竞争者,那投资的风险就会大幅度提升,总体的报酬也就相应地下降,直到达到市场平均水平。报酬低就会有大量的竞争者退出,使得投资风险下降,从而使总体报酬水平上升,直到与市场平均水平相均衡。风险-报酬权衡原则是财务管理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关于财务交易的原则。
四、谈谈你对风险控制手段的理解和看法
有人说,项羽残暴不仁,滥杀无辜,我只能认同一方面,并不代表我完全认同这种说法。从客观上讲,项羽坑杀二十万秦朝降兵确有历史记载,可能是另有隐情吧。但不管怎么说,这充分说明了项羽残暴,凶狠,乖戾的人性,不过若说他滥杀无辜就没什么历史依据了,要说他不仁不义,更是毫无根据,也可以说,正是他太讲仁义,心不够恨,才导致了他一败涂地,垓下自刎的惨剧。
项羽这个人有点优柔寡断,不够果断,像鸿门宴就不应该放走刘邦。项羽这个人有点小肚鸡肠,亲和力不够。项羽这个人有点迂腐,不懂得变通,死板教条,像鸿沟之事就应该逼刘邦就范。
要我这么一说,仿佛人家项羽还不如我,真的是羞愧至极。所以说,咱作为一介草民,就没资格对历史人物品头论足。故此,还是少说为妙,免得招来铺天盖地的喷子。
五、谈谈你对风险控制手段的理解和体会
五个认同指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五个认同”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思想基础,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的源泉。
只有不断增强各族人民的“五个认同”,才能促进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5月28日至29日召开的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在各族群众中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六、对于风险控制的理解
风险管控的基本原则是:
1、回避风险
所谓回避风险是指事先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分析和判断风险产生的条回避风险 件和因素,在经济活动中设法避开它或改变行为的方向。在股票投资中的具体做法是:放弃对风险性较大的股票的投资,转而投资其他金融资产或不动产,或改变直接参与股票投资的做法,求助于共同基金,间接进入市场等等。相对来说,回避风险原则是一种比较消极和保守的控制风险的原则。
2、减少风减少风险原则
是指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不因风险的存在而放弃既定的目标,而是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设法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减轻可能承受的经济损失。在股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在已经了解到投资于股票有风险的前提下,一方面,不放弃股票投资动机;另一方面,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努力抑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削弱风险带来的消极影响,从而获得较丰厚的风险投资收益。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这是一种进取性的、积极的风险控制原则。
3、留置风险
这是指在风险已经发生或已经知道风险无法避免和转移的情况下,从长远利益和总体利益出发,将风险承受下来,并设法把风险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在股票投资中,投资者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确定承受风险的度,在股价下跌,自己已经亏损的情况下,果断"割肉斩仓"、"停损",自我调整。
七、对风险进行控制的思路
1、合伙协议主要条款
合伙协议没有什么范本可以遵循,需要根据各合伙人目的、要求,以及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而作出适当的条款安排。
然而,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毕竟存在差异,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需要具有更为稳定的存续
条件,因此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协议内容作出了必要的规定。如合伙企业不能像普通合伙那样因个别合伙人的退出而结束,因此需要有退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2、合伙协议条款设置与法律风险
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祥,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
(1)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
首先,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到合伙财产时,多数人都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有,而实际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风险。
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许可使用、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
(2)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相互存在信任,加之合伙出资形式多样,有时很难确定各合伙人出资对应的价值和比例,正因为这些特征,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事务决策方式。合伙人之间由于具有较好的交情,在发展初期常常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的发展目标,但随着企业的壮大、经营活动的增多,要继续保持所有事务形成全体一致的意见只能阻碍企业发展。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则随着企业发展,该法律风险必然对企业造成损害。
常见的约定方式有:
①各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均按每人一票方式决定事务。
②各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决策权利。
③合伙人根据决定事项的不同,各合伙人的专长的不同,建立较为复杂的决策机制。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只要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见事先约定明确,就能够有效避免出现分歧时无法决策的情况。
(3)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仅解决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对于合伙人内部责任的划分,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合伙企业。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结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
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普通的责任划分进行约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由于各合伙人有分工,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
(4)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此当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不能获得法律补充性弥补。
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①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行为产生。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
②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承担责任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承担。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
③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占的出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或技能的丧失而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而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出资比例。发生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随着合伙人技能的减弱或丧失日益突出。
④劳务出资人退伙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已经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因劳务出资人退伙行为常常发生矛盾,就劳务出资者分配合伙财产的比例和方式很难简单理清是非。应该说在事情发生前,该法律风险属于隐性法律风险,不会引起合伙人注意;但诱因发生时,直接导致的法律危机造成的损失难以预算。
3、隐名合伙的法律风险
隐名合伙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形式。
我国法律不允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的存在,而实践中一方面有大量的资金想通过合伙的灵活方式投资,另一方面合伙企业也需要更多的资金。有限合伙在客观上有需求,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隐名合伙是当事人自行设定的制度。
隐名合伙人并不在合伙企业登记中体现,其所有的权利义务都通过与出名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确定,因此双方之间的约定是否完善异常重要。隐名合伙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隐名合伙人通常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这是因为隐名合伙人是单纯的投资者,其承担责任为有限责任,若其参与到经营管理中滥用权利的信用风险明显高于其他合伙人。
隐名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出资形式仅限于财产权。隐名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因此其不具备以劳务出资的条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限合伙法律甚至直接规定,这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出资。
我国的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得在出现亏损时,披露隐名合伙人,主张其应当承担普通合伙人责任。对此应该在隐名合伙协议中明确其他合伙人的保密义务。
八、风险控制对策中的手段有那些?
最后手段是风险补偿。指在事前(损失发生以前)对承担风险措施制定必要的补偿机制,以增加个人或单位承担风险的信心和勇气。
通常来说,对于那些无法通过风险对冲、风险转换或风险转移进行管理,而且又无法规避、不得不承担的风险,可以采取这种风险补偿策略。比较典型的应用是在市场营销对营销人员考核激励的补偿机制。例如,公司派小张开拓西北新市场,按照公司当前以业绩为导向的销售考核方式,小张很难完成销售任务,因此获得奖金的概率很小,工作积极性也不高,于是销售总监单独为他制定一条补偿方案:假如小张未能完成销售任务,但只要每月比上月有20%的增长,就能够获得额外奖金。这样一来,小张的工作积极性就高多了,这就是一种典型的风险补偿策略。
九、风险控制的对策
风险:1、清吧营业面积有限,提供服务范围有限
2、新店开业部分顾客对其基本情况诸如口味等了解不多,一定程度上影响销售
3、产品创新对于热衷于传统奶茶产品是消费者来说,不易接受
4、饮料的季节性消费较为明显,不能达到很好的消费额度
5、店经营成本较高,利润率低
6、资历小,初创业阶段,资金有限风险控制:优化营销策略
对策:(1)产品复合式经营,不仅推出饮料这一单一的产品,还有受消费者喜爱的休闲食品的供应(2)较之与其他奶茶店,茶店,酒吧,推出养生茶饮等。(3)根据消费者的不同,推出不同的产品。(4)更注重服务这一隐形产品的质量,对于消费欲望,但不愿意自己上门偶买的消费者提供上门服务(5)产品注重包装,给消费者美好的享受价格策略
十、风险的控制对策主要有
技术是餐饮能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技术秘方要保护好不要泄露,可以分散保护。
十一、风险控制的正确理解
铤而走险,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火烧眉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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