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风险控制措施评审主要内容是什么,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6-23日讯:
一、风险控制措施评审主要内容是什么
1.上次管理评审跟踪措施实施情况分析报告;
2.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化;
3.下列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绩效和有效性的信息,包括其趋势;a.顾客满意和有关相关方的反馈;b.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c.过程绩效以及产品和服务的合格情况;d.不合格及纠正措施;e.监视和测量结果;f.审核结果;g.外部供方绩效。
4.资源的充分性;
5.应对风险和机遇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6.改进机会
以上为ISO9001:2015管理评审输入
二、风险控制措施计划评审
安全管理的核心是管理好业务中的风险,避免因风险失控导致事故发生。
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 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但还没有结束),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即,风险评估就是量化测评某一事件或事物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
从信息安全的角度来讲,风险评估是对信息资产(即某事件或事物所具有的信息集)所面临的威胁、存在的弱点、造成的影响,以及三者综合作用所带来风险的可能性的评估。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评估是组织确定信息安全需求的一个重要途径,属于组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策划的过程。
详细评估的优点在于:
1、组织可以通过详细的风险评估而对信息安全风险有一个精确的认识,并且准确定义出组织的安全水平和安全需求;
2、详细评估的结果可用来管理安全变化。当然,详细的风险评估可能是非常耗费资源的过程,包括时间、精力和技术,因此,组织应该仔细设定待评估的信息系统范围,明确商务环境、操作和信息资产的边界。
管控标准优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推动创新的有效手段、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必要保障,如何强化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应做到“三个注重”和“三个结合”。
要做到“三个注重”。一是要注重处理好标准化管理与其他管理方式的关系。标准化管理不是另起炉灶,它和质量管理体系、精益管理是一脉相承的,只是侧重点不同。精益管理实现管理“瘦身”,标准化管理实现管理“强身”。二是要注重加强宣贯工作。标准化管理的牵头部门应成立企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设立总标委和分标委,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标准化管理事项落到实处。要建立标准化管理培训机制,通过举办标准化管理培训班、座谈会等,注重加强宣贯工作,营造标准化管理的浓厚氛围,确保标准化理念入脑、入心、入行。三是要注重加强队伍建设。要培养具有较强标准意识、较高理论素养、较好技术水准和较多实践经验的标准化复合型人才,将标准化队伍与企业内审员、内训师等多支队伍相融合,通过培训、竞赛、专题活动等形式,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标准化管理工作能力。
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将标准化管理与精益管理相结合。在标准化管理中要融入精益思想,目标的设定要充分体现增收节支、降本增效的要求,努力向管理挖潜力、要效益。标准化文件评审环节要重视流程的优化和固化,消除非增值流程,把质量管理小组等课题活动的成果通过体系文件固定下来。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要立足精益改善的要求,努力从“细枝末节”、“小修小补”中走出来,带着问题意识,抓住关键环节,解决重大问题,更多地思考问题的根源,如何从体制机制层面改进现有的工作。二是要将标准化管理与质量管理体系相结合。质量管理体系是通过系统方法和过程方法的应用使过程增值并持续改进,达到提高组织的管理绩效以及顾客和相关方满意的目的。标准化管理是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以技术标准为核心、工作标准为基础、管理标准为保障。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要做到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标准全覆盖,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追求最佳秩序和最大效益。在开展标准化管理工作时应注重将质量管理体系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转化为管理标准,三级文件要根据管理内容和实施对象转化成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记录表单要跟随所属文件进行转化,实现标准化与质量管理体系的对接,体现文件的架构层次。三是要将标准化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相结合。企业管理部门应制定《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配套相关考核评价办法,在导入理念、运用方法、建立组织、形成流程、实现目标等方面细化考核指标,明确每个模块的分值权重和考核要点,确保工作开展有依据、有考核。在活动中要增强竞争意识,形成“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激发工作活力,真正走上创新驱动、价值创造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虽然很多企业都在开展风险评估,但评估结果往往不甚理想。借鉴国际一流公司的思路,赛为安全总结提炼出了一套独特的风险评估方法,通过培训客户评估人员,一起对客户的安全风险进行梳理、评估并对相应的管控标准进行优化。
深圳市赛为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HSE)的专业咨询与培训服务机构,在一支拥有丰富企业HSE管理经验和具有广阔国际视野的管理团队带领下,经过十多年的不懈努力,赛为安全(Safeway)已经发展成为一家在国内享有盛誉的HSE线上线下培训、HSE和应急管理咨询、互联网技术应用整体解决方案与应用新技术研发的高科技企业。赛为安全致力于企业安全风险管理信息化、HSE安全培训、HSE项目咨询的机构,提供专业、经济、有效的HSE服务,帮助客户实现零事故作业。
三、风险控制措施评审时,只要能将风险降低
风险评定(Risk Assessment) 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但还没有结束),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即,风险评估就是量化测评某一事件或事物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
从信息安全的角度来讲,风险评估是对信息资产(即某事件或事物所具有的信息集)所面临的威胁、存在的弱点、造成的影响,以及三者综合作用所带来风险的可能性的评估。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评估是组织确定信息安全需求的一个重要途径,属于组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策划的过程。
四、风险控制措施评审的主要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监管政策的不断变化,银行理财业务也正逐步走向多样化,各类产品创新层出不穷,传统风险管理体系已难以实现对新型风险的管理与防范。在此背景下,银行亟需优化自身传统风险管理。在风险管理建设中,可从以下三个角度出发考虑。
(1)搭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首先,创建以董事会为最高风险管理责任人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并将合规及风险管理部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统一协调、指导和推进部门,建立合规及风险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风险管理职责,并监督各项风险政策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风险政策完善与调整。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内外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持续督促提升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水平,审计部门需独立检查与评定风险管理机制运行的有效性和全面性;各业务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执行风险管理相关权限管理、限额管理要求。
(2)优化传统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传统管理风险主要有操作风险、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和合规风险,在转型过程中,需进一步对传统优势风险管理内容进一步优化,以适应业务创新要求。
操作风险方面,能够识别评估高频率风险事件,并能够实时预警,内控措施切实有效保障风控体系运作,互动式的人员监控体制灵活高效,最大程度地降低操作风险事件的发生。声誉风险方面,可指定专人对声誉风险事件进行监测,同时,完善客户投诉反馈机制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从多角度、多层次减少社会负面评价,增强负面舆情处理化解的及时性,降低声誉风险事件。信用风险方面,银行需切实有效地甄别低质量投资标的,使得违约事件发生概率控制在阙值以下,即使风险事件出现,也不会影响理财业务整体运行,机构运营平稳可控。合规风险方面,一方面可通过风控信息系统的实时监控,预警核心指标异常变动,防范相关风险事件发生;另一方面,通过专人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与处理相关事件,最终彻底消除合规风险。
(3)重构转型背景下的新型风险管理体系
《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相继出台,对传统银行资管部门及新兴理财子公司业务发展、投资端拓展方向提出了新挑战,面对投资范围的多元化,投资策略向“持有+交易”转型,传统被动委外模式、以固收为主的主动管理模式难以在市场中取得突破,因此,理财投资模式应转变为“自主投资+主动委外投资”。这一模式的搭建与运行,使得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委外管理风险进一步暴露,新型风险管理体系需进一步构建与完善。
市场风险方面,银行需及时跟踪市场行情,预判市场趋势,有针对性的布局资产配置。同时,建立与完善风控体系,及时识别、预警相关核心指标变动,警示投资者采取相关策略,提升理财产品抗风险能力,在一定程度将市场风险维持于较低水平。流动性风险方面,一方面需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对相关核心指标实时监控,在指标达到阙值时发出预警,及时甄选解决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多层次流动性储备体系,完善压力测试,切实有效地提升流动性抗冲击能力。最终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委外业务道德风险方面,可引入MOM管理模式,多维度、多层次、系统性评价委外机构候选人,避免将理财资金委托于缺乏有效运营机制,机构健康度较差的候选人,切实有效地降低委外业务道德风险。
五、风险控制措施评审时
隔离的等级顺序如下:
1,受控排放;
2,截止阀+盲板/盲法兰;
3,双截止阀;单截止阀。
此等级顺序应从设计阶段就予以考虑,并且从最大保护等级开始入手。同时,应当权衡增加阀门所带来的潜在危险与对人和环境的保护程度之间的利弊。如果受控排放以及截止阀+盲板/盲法兰两种方式都不可行,那么就要在设计工艺危害评审过程中考虑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六、风险控制措施评审主要内容有哪些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技术研究与推广,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和确定风险管控措施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并重点排查下列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相关作业活动:
(一)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
(二)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检验检测情况;
(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场所;
(四)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环境和气象条件;
(五)有限作业空间;
(六)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动火等特殊作业活动;
(七)其他需要重点排查的环节和内容。
排查结束后,应当列明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后果。
第十条 对排查出的风险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工艺、作业活动等情况选择适用的分析辨识方法进行风险因素辨识,明确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和环境影响因素。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因素辨识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方法对风险点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确定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第十二条 风险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一)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者3次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二)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三)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四)经评价确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十三条 风险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较大风险:
(一)发生过1次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二)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
(三)经评价确定的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四条 风险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性较低,不构成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应当确定为一般风险或者低风险。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价和风险因素辨识结果,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和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1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对重大风险的管控,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管控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专项管控方案;
(二)实时进行监控或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严格限制作业人员数量;
(四)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管控;
(五)定期进行巡查、排查;
(六)其他的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对较大风险的管控,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管控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专项管控方案;
(二)严格限制人员进入并实行登记管理;
(三)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管控;
(四)定期进行检查、排查;
(五)其他的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对风险因素进行辨识,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未进行风险因素辨识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的,不得作业。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场地、设施设备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职责。
第二十条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风险管控评审,保障管控措施持续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风险管控评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生产工艺、材料、技术、设施设备等发生改变的;
(五)其他需要开展评审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较大以上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可能导致事故类型、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及管控机构和责任人员等内容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对风险管控工作进行动态监控,并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档案。
风险管控档案包括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风险点排查台账、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巡查检查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区域和行业进行安全管控,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评审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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