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应确定,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7-09日讯:
一、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应确定
风险控制措施是指一切用来消灭或减少风险发生的行为、手段和方法等。风险控制措施包括:
1、风险回避:放弃极具风险的事情,避免造成自身损失。
2、风险转移:将本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的风险事件转移到旁人身上承担。
3、风险保留:就是已经做好一切完全准备迎接风险,对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抱以接受的态度。
4、风险控制:无法避免的时候,可以实行多种方案、举措尽可能的降低风险损失。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实施风险管控
原因和解决方法如下
解锁手机锁屏,在手机屏幕上找到“手机管家”,点击打开手机管家。
启动手机管家后,点击
在病毒查杀界面,点击深度管理下面的“风险管控中心”。
在风险管控中心找到需要解除管控的应用,点击查看该应用的风险详情。
在风险详情界面,点击“解除管控”。
弹出解除管控提示关于权限的对话框,点击“解除管控”即可解决对应程序的风险管控。
如果需要将解除管控的程序再次加入进行管控,可在风险管控中心界面的“未管控的风险应用”下面找到该程序点击“管控”即要恢复管控
三、实施风险管控双重机制的关键是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建立和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把握“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的是一种被制度塑造的“安全”,而非“绝对安全”,是有机的“体系安全”,而非“部分安全”。
四、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
“因地制宜”是一种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发展方式。它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的自然、经济、文化等特点,灵活采取适合的政策和措施,从而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在实践中,“因地制宜”需要注重以下几点:
一是注重实际情况,充分了解当地的自然、社会、文化等特点,以此为基础确定发展方向。
二是注重科学规划,按照国家发展目标,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
三是注重推动落实,要把规划和方案付诸实施,政策和措施要具体可行,切实解决当地实际问题,促进发展。总之,“因地制宜”是符合地方实际的发展模式,它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念,同时也是地方发展的重要手段。
五、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
核废水是核能产业中产生的废水,包含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处理和管理。核废水的产生主要是由核电站、核燃料加工厂、核医学机构和核实验室等核能相关设施产生的。
停止核废水的产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有一些措施可以减少和控制核废水的产生:
1. 先进的核能技术:不断发展和采用更先进的核能技术,如第四代核反应堆技术和核废料再处理技术,可以减少核废水的产生量。
2. 严格的监管和管理:加强对核能相关设施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它们遵守严格的环境保护和核安全标准,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核废水的产生。
3. 废水处理技术:研发和采用更高效、更安全的核废水处理技术,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方法,以减少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
4. 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和发展,如太阳能和风能等清洁能源,以减少对核能的依赖,从而减少核废水的产生。
尽管上述措施可以减少核废水的产生,但完全停止核废水的产生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目标。因此,核废水的处理和管理仍然是至关重要的,确保安全处理和处置核废水,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六、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本条第1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需要结合本法其他相关条款,尤其是第21条的有关规定来理解。根据本法第21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这些都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的,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的法律责任
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群众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违法成本过低,建议提高罚款金额。因此,本次法律修正除了在第21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进一步规范外,在本条中加重了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是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的同时,应当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再要求“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前提。二是加重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力度,由“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本条其他规定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部分
在行政责任方面,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行政罚款。行政罚款主要针对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根据是否在限期内改正分为两档罚款处罚,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则增加罚款额度,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撤职处分。这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中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非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存在类似违法行为的,鼓励企业有关权力机关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三是职业限制和禁止。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里规定的起算时间,受到刑事处罚的,即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受到处分的,即从处分之日起计算;既受到刑事处罚,又受到处分的,仍依此规定执行。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是主要负责人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在对主要负责人罚款的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这样既有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责任,又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导致安全事故这一加重情形的。因此根据本法要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除需要具备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外,应当有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发生。具体个案中是否追究相关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还要结合事故的破坏损失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因素等综合考虑。
七、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壤防治法一方面注重对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另一方面是对污染责任人追究责任。
土壤污染防治法共七章九十九条,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土壤污染预防、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规则。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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