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11-17日讯:
一、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
央行金融机构的评级管理办法。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类。定量指标权重80%,定性指标权重20%。央行根据绿色金融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评价指标及其权重。
分工方面,央行负责24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央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的绿色金融评价工作。
二、金融机构评级划分?
总共分为十级,“1-7”级表示评级结果在安全边界内,“8-D”级表示高风险机构,其中又分为“1-5”级是“绿区”,“6-7级”是“黄区”,“8-D”级是“红区”
三、金融机构评级包括哪些?
金融机构评级包括商业银行评级、保险公司评级、担保公司评级、基金公司评级、证券公司评级等。
四、企业评级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资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 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由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监管、社会力量参与,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按照自愿原则进行。
第二章 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
第六条 中心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科学性。
第七条 评级要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八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对受评企业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
第九条 中心将按不同行业与开展工作需要分别制定相应的评级体系、方法和标准。
第十条 评级机构向受评企业及相关部门征集但不限于如下信用信息:
(一)基本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各种特别许可信息、资格认定证等信息;
(二)生产经营和纳税信息:主要产品、业务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信息等;
(三)财务和资信信息:财务数据、会计核算方法和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等;
(四)无形资产信息:各种奖励情况、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简历和荣誉记录等;
(五)不良行为信息:偷、逃、骗、抗税信息;制假、贩假信
息;虚假出资信息;恶意逃废债务信息、受行政处罚信息等;
(六)其他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级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级的基本程序:
(一)评级机构与受评企业签订“信用评级委托合同书”,并交纳评级技术服务费;
(二)信用评级工作进入网络工作平台申请受评企业信用档案编号;
(三)受评企业按合同规定向信用评级机构提供所需的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报表,支付评级费用;
(四)评级机构收到受评企业资料、报表后,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评级体系、方法和标准对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对受评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的现场进行调查和核实;
(五)评级机构将搜集宏观、行业等与受评企业有关的信息资料,经分析判断后撰写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六)召开信用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七)评级机构向受评企业反馈评级结果和评级报告。如企业有充分理由认为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受评企业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要求评级机构再评,受评企业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评级
机构将不接受受评企业的复评或再评申请;
(八)评级机构向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报送评级结果,中心对受评企业评级结果在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示;
(九)对公示公告无异议的,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授牌;
(十)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对发生的失信违约等情况足以影响信用等级变化的企业,中心取消其已获得的信用等级,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 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九级,分别用AAA、AA、
A、BBB、BB、B、CCC、CC、C等符号表示,目前评级工作只受理和公示A级及以上级别,含义如下:
AAA级:信用卓越。企业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该类企业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经济效益明显,发展前景广阔,清偿支付能力强,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极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极小。
AA级:信用优良。企业信用程度较高,债务风险较小。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主要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较佳,盈利水平较高,经济效益稳定,发展前景较为广阔,有较强的清偿与支付能力。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A级:信用尚佳。企业信用程度良好,在正常情况下偿还债务没有问题。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资产质量尚可,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上等水平,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但是可能存在一些影响其未来经营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进而削弱其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BBB级:信用较好。企业信用程度一般,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该类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一般,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等水平,但其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偿债能力有波动。
BB级:信用一般。企业信用程度较差,偿债能力不足。该类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差,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偏下水平,未来发展前景不明朗,清偿与支付能力不佳,容易受到不确定因素影响,有风险。该类企业具有较多不良信用纪录,含有投机性因素。
B级:信用较差。企业的信用程度差,偿债能力较弱。该类企业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逃债,风险较大,但目前尚有能力还本付息。
CCC级:信用很差。企业信用很差,企业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很弱。该类对投资者投资安全保障较小,存在重大风险和不稳定性,几乎没有偿债能力。
CC级:信用极差。企业信用极差,企业已处于亏损状态,对投资者而言具有高度的投机性,没有偿债能力。
C级:没有信用。企业无信用,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本息,亏损严重,频临破产。
第十三条 等级控制标准: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级及以上:
1、上年度工商年检为B级的;
2、上年度经营性亏损,本年度扭亏无望的;
3、近二年内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4、近二年内因产品或服务质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5、法定代表人被判刑出狱未满一周年的;
6、未制订本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或对重点要害部位未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
7、创立不足一周年的;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A级及以上:
8、近三年有非客观原因造成合同违约的;
9、近三年法定代表人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职工违法率超过千分之十,或犯罪率超过千分之三的;
10、近二年有欺骗消费者行为被有关部门记录的;
11、近二年有拖欠职工工资的,或近二年有劳资纠纷并负有责任的;
12、近二年有逾期贷款及欠息的;
13、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10万元以上侵财型案件和恶性案件,或万元以上侵财型案件超过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或刑事案件数超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的;
14、近一年治安案件数超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十的;
15、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敏感时期有重点人员滋事事件;
16、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
17、近一年内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18、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的,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健全及职责不明的;
19、创立不足二周年的;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AA级:
20、近三年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侵权责任事件的;
21、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22、近三年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3、有环境污染,治理未达标的;
24、创立不足三周年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受此限)。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对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建立企业信用档
案;提供社会公众公开查阅、查询。
中心对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中心认定或重新认定该企业为CC或C级,并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
第十六条 未取得企业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伪造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心予以记录并存档,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评级的申报。
第十七条 已取得企业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冒用较高等级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自律组织应予以记录并存档,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申报。
第十八条 企业自取得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会及时对该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再次认定:
(1)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2)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3)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中心向社会公示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
中心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企业有关情
况。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实行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由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组织进行,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可以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认定三年有效。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检时进行更换。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中心备案;中心对获证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每三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在组织认定推荐过程中不收费用。按照市场机制,本着自愿原则,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技术服务费由申报企业自行协商负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五、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是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六、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客户信用评级是指商业银行为有效控制客户信用风险,实现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从客户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以及客户素质和信用状况等方面,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的确定。客户信用评级是目前商业银行较为通行的风险控制评价方法,它贯穿于信贷管理全过程。
客户信用评级的结果是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授信审批决策、授信定价和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它就像一面镜子,可以照清客户,知道怎样的客户可以贷款,以及贷款的大小和额度,知道怎样的客户应该主动退出,甚至回避。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让该借钱的企业顺利借到钱,并付出合理代价;让不该借到钱的企业,即使愿意付出再高的代价也借不到钱。这样,不但可以争取到业务,而且可以降低贷款风险。
七、金融机构债权转让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第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八、非银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典当行、担保公司、证券、保险、小额信贷公司等。 公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公众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
享受市场整体的回报,基金的超额收益不可能长期脱离业绩基准,规模越大,基金获取市场平均利润的可能越大。
担保公司的优势就是门槛低,办事效率高,放款速度快,接受各种形式的抵质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比如房产、车辆、商标、股权等等抵质押物。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汽车消费信贷担保、项目投资、融资管理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九、金融机构债券投资管理办法?
一般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资本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调整项目,不得调整资金使用用途,并在规定时间内支出完毕。
十、法人机构评级管理办法?
适用于对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的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银行进行试评级。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