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股东董事管理办法?,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11-19日讯:
一、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是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二、股东董事管理办法?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有优先购买权;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股东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
一.总则
根据持股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持股会的所有会员。
二.职工持股标准管理
持股会会员按岗位和职务,规定其持股量。
各级持股标准为:
(1)工人 万股至 万股;
一般职员 万股至 万股;
中级职员 万股至 万股;
高级职员` 万股至` 万股;
公司领导 万股至` 万股。
持股会可以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修订、调整职工持股标准。
三.初始认购
凡属认购范围的职工,均有权认购规定额度的持股会股权。
职工入股需填写入股申请单,经领导审批后缴纳股金,办理入股手续。
职工入股额应达到要求所持股标准的下限。
持股会会员应占全公司应入股人数的 %以上。
四.凭证管理
持股会向会员发放会员出资证明,不印制股票,出资证明载明下列事项:
(1)会员姓名、身份证号、工作证号、出资证明证号;
(2)发证明日期和注意事项;
(3)理事长签章。
出资证明不得载明会员的出资额。
2.出资证明不得涂改,应妥善保管,如有污损或遗失,应及时与持股会、理事会联系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出资证明不得在社会上流通。
3.公司向会员发放职工股份凭证,内部职工股份凭证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内部职工股股份总额和出资日期;
(5)内部职工股出资证明编号、核发日期;
(6)董事长签章。
4.内部职工股股份凭证由职工持股会统一集中管理。
5.持股会建立会员持股名册,作为统一管理公司特定股份的依据。会员持股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1)会员姓名、身份证号、工作证号;住所、出资证明号;
(2)持有股份总数、股份分类及份额、会员出资金额;
(3)股份变动记录;
(4)理事长、会员、经手人签章。
6.会员使用出资证明,并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工作证,可以查阅会员自身持股档案,办理股份转让过户、分红、退股手续。
五.股份持有限制条件
1.持股会会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 年(如3年)内不得转让。
2.对公司新人员,在试用期内,原则上不能持有(认购或受让)公司股权。新进职工在本公司服务 年方能持有,持有途径为:
(1)在持股会增资扩股时;
(2)其他职工转让股份时;
(3)持股会尚未募足的额度内。
3.对公司晋升或降级人员,其须通过买进或卖出部分股权,以达到相应的不同级别持股标准。
4.职工入股后一律不得退股,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1)死亡;
(2)退休;
(3)辞职;
(4)除名;
(5)辞职;
(6)调动;
5.职工股份没有继承权,职工之间不能相互赠予。公司因改组为上市公司之后,持股会作为发起人股,不得上市交易,而可根据有关法律,在公众股10%额度内另购内部职工股,按规定上市交易。
六.股权交易管理
1.股权交易的供方。
(1)特殊的退股;
(2)因增资扩股的份额;
(3)尚未募足的额度和结存股份;
(4)因降级需减持股份;
(5)转配股。
2.股权交易的需方。
(1)公司新人员所需;
(2)因晋级需增持股份;
(3)配股。
3.交易管理机构。由持股理事会负责股权交易管理。
4.交易规则。
(1)交易的价格。以交易时每股净资产为基准价格。
(2)交易时间。
a.可采取定期交易(每年定期几次);
b.不定期交易,当供需双方积累股份金额达到某个标准时,交易1次;
c.随时交易,每当有交易要求时就进行交易活动。
持股会可采取其中某种方式。
(3)交易撮合规则。
a.按申请的职工职位高低优先;
b.按申请交易的时间优先;
c.按申请交易的价格高低优先;
d.按申请交易量大小优先;
e.按交易的原因重要性排序。
通过组合
a~
(5)
e生成撮合操作细则,进行交易。
5 .交易费用。
对股份交易成交的双方按成交金额各征收 ‰的手续费。
6.股份不能私自转让和炒买炒卖。私自转让和炒买炒卖的交易结果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自负。扰乱持股秩序的,取消持股资格;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七.送配股管理
1.持股会可以因公司公积金转成注册资本而获得相应的新增股份。持股会按职工持股份额同比例放大其持股量,在职工持股名册记录。
2.持股大会可以用其相应的分红基金购买其他股份而扩大持股比例。各会员同比例放大其持股量,在职工持股名册记录。
3.公司增资扩股,要求持股会配股时,会员可以放弃配股权,该配股权可在公司内有偿转让交易。
八.附则
1.本办法由持股会理事会解释。
2.本办法经持股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正案亦需会员大会通过。
四、银行股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金融机构债权转让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第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六、非银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典当行、担保公司、证券、保险、小额信贷公司等。 公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公众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
享受市场整体的回报,基金的超额收益不可能长期脱离业绩基准,规模越大,基金获取市场平均利润的可能越大。
担保公司的优势就是门槛低,办事效率高,放款速度快,接受各种形式的抵质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比如房产、车辆、商标、股权等等抵质押物。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汽车消费信贷担保、项目投资、融资管理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七、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
央行金融机构的评级管理办法。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类。定量指标权重80%,定性指标权重20%。央行根据绿色金融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评价指标及其权重。
分工方面,央行负责24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央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的绿色金融评价工作。
八、金融机构债券投资管理办法?
一般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资本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调整项目,不得调整资金使用用途,并在规定时间内支出完毕。
九、大股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六个月内或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比例,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9日起施行。
十、股东事务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这个记录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记录所记载的内容。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册以及代理出席股东大会的委托书,都要保存,并且应当保存在一起,这些都是股东大会的原始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必要证明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是有知情权的,明确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这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一种特定方式,也就是股东除了参加股东大会对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外,还可以对公司经营有建议权、质询权,公司应当尊重股东的这两项权利,认真对待股东的建议,回答股东的质询。当然,股东可以提出有关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直接过问公司的事务,支配公司的财物。这种管理是公司内部民主性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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