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财务收缴管理办法?,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11-21日讯:
一、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般的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报销范围:明确各项费用的报销范围,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办公用品费、业务招待费等。
报销标准:规定各项费用的报销标准,包括限额、报销比例、报销方式等。
报销流程:明确各项费用的报销流程,包括填写报销单、审核、审批、付款等环节。
报销材料:规定各项费用的报销所需的材料,包括发票、收据、凭证等。
报销时限:规定各项费用的报销时限,包括报销申请时间、审核时间、审批时间等。
报销责任:明确各项费用的报销责任,包括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等。
报销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对各项费用的报销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一般的财务报销管理办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二、财务收缴管理办法?
一、收费项目的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及各种代收款项等。
第二条 学院所有的收费项目由财务处负责收取与管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院办经营实体、公司等产业除外),各系部处室及其下属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收费。
第三条 学院所有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由财务处统一向物价部门申报,经批准列入《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或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 收费须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自制、自购收费票据。
第五条 学院所有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都要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如收费政策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收费变更手续,同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收费行为的合法性与公开性。
第六条 凡未经学院批准的收费行为视为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除没收其全部收入或责令其退还外,学院将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查处。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有对学院各部门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擅自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收费相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八条 学院收费许可证的年审、换证、新增收费项目的报批等均由财务处负责办理。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新增收费的项目,各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核准手续:
1、向财务处报送拟新增收费项目申请表,内容包括拟收费项目名称、收费理由、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的支出成本核算等,以及省市级物价部门关于该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正式批准文件(新增收费项目申请表可登陆财务处网站下载)。
2、财务处对拟新增收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3、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财务处负责向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拟新增收费项目的报批手续。
4、物价部门核准同意后,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该收费项目的收费。
二、学生缴费的管理
第十条 财务处于每年五月份、十二月份通知各部门申报下一学期拟收费项目与标准,拟定学生收费项目与标准(包含代收代支费用),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公布。
第十一条 新学年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凭财务处出具的省财政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大中专院校学生收费)到各系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新生入校时,持《入学通知书》和“新生报到单”,到学院指定的收费地点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日常交费到财务处缴纳。
第十四条 学院对不按期交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并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学生欠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报到日的两周内,没有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视为欠费学生。
第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学费等应收款的催交工作。
1、 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及期末放假前二个月,财务处向各系、学生处、教务处提供欠费学生名单及欠费数额。
2、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系学费催缴工作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负有督促学生及其家长及时交清学费的义务。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时交清学费。
4、欠费学生申请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及各种渠道的奖(助)学金,应首先缴纳其所欠学费。
5、没有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四、缓交学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在开学报到时不能一次性交清学费的学生,由学生提出书面缓交申请,陈述原因与申请缓交的时间,经班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同意,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到财务处备案。经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在缓交期限内交清欠费,缓交期限最长为一个学期。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不准在校外租房住宿。特殊情况,须提交有家长签名的个人申请、经分管系领导同意,分管院领导批准。批准走读的学生可以免交住宿费。
五、学生学籍发生异动的学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发生学籍异动,财务处根据教务处出具的《学生学籍异动通知单》为学生办理有关手续。经学院批准转换专业的学生,按转入的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或退还学费差额。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退学、休学、转学等学籍变动,需要退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按学籍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财务合同管理办法?
财务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环节,保证各项财务活动、财务结算依法、有序的进行,针对目前的财务合同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各部门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协议、补充协议、销售合同等)均须留存一式三份一份本部门留存,另两份在合同签订后两日之内送达办公室进行登记保管同时做好合同签收手续:
二、办公室收到合同后,一份进入档案管理,另一份在次日下发到财务中心的合同保管责任人。并做好签收手续:
三、财务中心要落实专人进行合同管理,涉及房地产工程合同由成本核算部负责人保管,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地产相关的合同由房地产会计保管,农业等其他公司合同由农业公司会计保管;
四、合同管理人员需建立合同保管登记簿,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合同的编号、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名称、乙方单位、合同金额、补充协议等,同时建立合同借用、返还登记簿,查阅、调阅合同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五、合同内容如有修改、增加,由经办部门指定专人出具书面通知,井附修改后的合同原件。在合同变动当天到财务中心对更改、补充事项进行备案登记。
六、对于已执行完成的合同在最后一次付款时,装订归入当日凭证,并在登记簿上注明;
七、财务中心根据工作计划,每周主动向办公室收集新签合同,及时做好资金计划实时进行财务监控。
八、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定期与不定期的对部门保存的合同进行核对,保证合同的完整。
四、金融管理办法?
国际上总体趋势是: 扩展金融监管的对象范围 (基本涵盖了所有 “信贷机构”或“吸收存款机构” 以及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详细具体的监管标准(包括资本充足性、流动性、信贷集中程度以及关系人贷款等方面),实行严格的并表监管,实行严密的非现场监控和分析,实行规范化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方面广泛利用外部审计力量,密切关注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特别是衍生产品交易方面的内部控制状况等。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方法,正在向国际趋同化的标准靠拢,如制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规范现场稽核工作、探索并开展非现场监督、研究并提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等。
五、金融票证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 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 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条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十八条 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条 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第二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二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第二十四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
第二十六条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条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二十八条 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 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第三十条 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票据格式时,可以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实际需要,在票据格式中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财务金融是什么?
财务金融学是指企业从事金融活动,利用金融市场、金融中介进行企业价值创造和风险管理的学科。
七、上汽财务金融是金融公司吗?
是金融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汽财务公司)是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代码:600104)所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于1994年5月在上海成立,由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分别投资98.999%及1.001%组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3.8亿元(含1000万美元)。
八、财务凭证查询管理办法?
财务记账凭证通常可以在财务软件中的凭证模块查询获知,也可以在单位的凭证存放地点,根据凭证封面的时间、册数查找所需要的凭证。
财务软件是指专门用于完成会计工作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一般包含总账管理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采购管理系统、库存管理系统、生产管理系统等模块。
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是指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填制的会计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九、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办法?
大力宣传,通过网络媒体,还可以通过小宣传广告书宣传。
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申请包括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
公司拟设地银监局(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核机关,银监会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机关。
第四条 银监局对汽车金融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资料实行签收制度。
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汽车金融公司筹建申请表及《办法》第九条要求的资料。
第六条 银监局在签收到筹建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形式,银监局将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由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银监局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银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自动受理。
第七条 银监局负责对筹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上报银监会。
银监局应在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银监会负责对筹建申请进行审批,应在银监局受理筹建申请后6个月内对已受理的筹建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条 银监会作出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自不批准筹建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九条 获得筹建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向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表和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延期申请经银监局审核同意后报银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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