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如何完善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11-25日讯:
一、如何完善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一、概述现行公安队伍建设的法制规范体系。二、深化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一)条块布局改革受到当地行政机构改革的限制。(二)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收到公安业务范围的限制三,如和深化公安机关体制改革。(一)完善配套资金,为改革提供物质条件。(二)提供良好的改革环境,保障改革的成效。。。
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运营体系,保护国有金融资本不断增值,提高国有金融机构治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
第三条 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依法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的股权和其他权益。
第四条 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导向、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的原则,推动国有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国有金融机构的股东改革应当以市场化为基础,市场化选人用人,市场化离职引退,市场化分红激励,确保公司治理措施不断完善。
第二章 国有金融资本的分类和管理
第六条 国有金融资本分为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
中央国有金融资本由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中央金融机构以及中央企业出资设立的金融机构等组成。
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由地方政府和地方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金融机构等组成。
第七条 中央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完善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管理制度,保障国有金融资本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第九条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长远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要求,制定和实施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措施。
第十条 国有金融资本应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结构合理、风险可控的组合进行投资,实现资产增值,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安全运营。
第十一条 国有金融机构的净利润分配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的增值,鼓励国有金融机构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国有金融机构的治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经验,按照市场化原则选聘、用人和退出。
第十三条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强化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保障公司和股东权益。
第十四条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股
三、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财政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第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
(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四)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六)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七)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八)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
(九)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是:
(一)服务国家战略,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的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金融机构集中。
(二)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
(三)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四)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
(五)尊重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七)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八)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第十一条 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
(三)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四)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五)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六)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决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转让。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对国有产权变动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管,并对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负责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涉及母公司本级的股权管理及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由财政部门履行资本管理程序。重大股权管理事项是指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制度,对所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建立股东派出人员人才库。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整合信息资源,畅通共享渠道,健全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和财务等监管系统,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工作制度,加强与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全口径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承担。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职责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向社会披露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运营绩效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机构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
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职的技术支持以及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金融机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等须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
所出资金融机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机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任免机构负责人,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程序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涉及股权管理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和机制,指导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出资人机构监管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备案或核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预算执行结果。
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建立规则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三)向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出资金融机构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严格进行资格把关。对出资人机构直接管理的董事、监事,应当认真落实党管干部有关要求,根据规定权限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三十条 出资人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章程,对金融机构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出资人机构应当针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差异化的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管理者的奖惩。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管理者薪酬管理体系。
出资人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任命的国家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薪酬机制和标准;规范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对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三十四条 出资人机构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机构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
第三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履职平台,要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现状,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健全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建议?
(一)以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为目标,进一步调整预算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重点支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开展预算管理工作,进- 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控制一般性支出,降低政府运行成本,使财政资金更多投入到惠及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充分体现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属性。
2、围绕中心,构建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区级财政预算编制应贯彻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积极探索有效的财政保障方式,支持构建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
(二)以建设“支出标准”体系为核心,提高预算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1、统一标准,完善基本支出定额管理。要夯实基础,推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规范化,逐步建立部门政府公共资源合理占用与费用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体系。要P格执行人事部门制定的公务人员薪资标准和统--的公用经费定员定额标准,全面加强部门基本支出的预算管
2、加强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探索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有效方式。要建立完善部委办局和街道等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支出定额标准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行政单位资产、人员、编制等基础数据的动态管理(含部门借用的人、财、物),为基本支出测算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夯实预算管理的基础。
3、统筹兼顾、积极研究建立项目支出标准体系。项目支出预算标准体系范围涉及项目管理各个环节和多领域的各类标准,面广量大,技术性强,必需统筹规划,合理分工,明确职责,逐步实施。
(三)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提高预算管理的全面性和合理性
1、细化部门预算编制。一是推进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细化工作;二是编制项目申报书内容必须规范,要素必须齐全,可行性报告和评审报告应由专职机构或专业人员签证:三是加强项目申报书的科学性:四是提高项目申报书的准确性。
2、规范预算调整管理。建立规范、科学、有序、可操作性的项目预算调整机制(预算追加听证制度、预算论证制度),在编制预算时必须提交申请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由预算论证委员会论证,并按规定审批和决定。
3、推进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稳步推进项目支出预算的滚动管理,加强财政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制定相关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在预算中统筹安排结余资金的力度,努力提高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率。
4、提高年预算到位率。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是细化预算管理的重要条件之一,有预算调配
权的一-级部门预算单位(主管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拨付预算资金,确保预算资金的到否文库V/P2确保项目正常实施。
五、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是什么意思?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是指通过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并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应用。这个体制包括了多个方面,如法律制度的完善、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维护与行政执法等多个环节。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可以刺激创新活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同时,还可以加强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吸引外资和外国技术,提高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升国家的形象和国际地位。因此,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
六、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证的作用?
首先,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财政(国资)部门实施产权管理的前提和基本手段。作为产权管理部门要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了解企业国有资产状况,搞不清企业家底是不行的。做好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才能了解企业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价值总量及其增减变化情况,正确行使国家赋予产权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并以出资人身份依法行使所有者职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其次,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新时期企业国家资本与资产统一管理的基础和突破。1998年国家财政部机构改革,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管理职能(即国有资本金管理)并入财政,这实际是向所有者财务管理的回归。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核心是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好产权登记工作,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是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进行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基础。
再次,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提高经营效益的前提条件。产权登记不仅是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同时也是将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依法授予企业经营的法律行为。财政(国资)部门在产权登记中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企业授予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进行处分权利的法律凭证。因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利于资本运作和产权流动。它即保证了国家的所有权,又为企业落实法人财产提供了管理形式,是企业经营效益提高的前提
七、如何完善国有资本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深化国企改革必须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有新突破。
国企形成有效运行机制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有效运行机制,应该体现在几个方面:有人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真正负责,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具有自我约束、规范经营的内在要求。这几个方面都取决于企业有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传统国企的一大弊端是,企业国有资产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但由于权责不清,实际上谁也不能对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企业缺少自我发展的动力。究其原因,是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只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明确政府作为出资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企业法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权利和责任,才能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企业发展。
能不能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是国企有没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和标志。要使国企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就要让企业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统一起来,使各方都能从企业的发展中直接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利益。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让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都能通过适当的形式,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自己对企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依法享有各自的权益。这就使企业不仅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条件,而且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
国企产权多元化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首要前提
法人治理结构源于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一个企业的资产为多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所有,就形成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而为了维护所有者权益,必然要选择一种相应的组织设置或制度安排,这就是法人治理结构。反过来说,如果企业没有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就缺少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因此,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投资主体或产权多元化的产物。
从国有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产权结构的单一性或“一股独大”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障碍。改革改制后,国企有三种情况: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利用国家债转股政策,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吸纳资本进入,包装上市,组建了股份公司;三是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重组主业,并吸纳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参股。目前,已改制的国企大部分按《公司法》要求逐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有效的法人治理运行机制尚未真正形成,许多国企“只是换了牌子(由工厂改成公司),仍然还是老样子”。因此,如何进一步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借鉴沿海等发达地区的经验,国有企业处于相对控股地位(约占20%至30%的股权)为好。同时,应当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从而形成混合所有制产权结构。
理顺国企内部关系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
理顺企业内部各组织的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键是明确各组织的职能定位并建立相应制度予以保障。从目前情况看,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有的股东大会不健全或者基本不发挥作用;有的董事会职能越位,包揽过宽,甚至雷同于行政管理机构;有的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好(实行外派监事会有较大改善);有的经理层职责与董事会职责不清。同时,由于国企的特殊性,改制后建立了“新三会”,但“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仍然存在,如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要按照《公司法》和中央关于国企改革改制的精神,明确规定国企内部的组织设置及其职能、职责、权利、义务、工作程序等,使企业实现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化、规范化。
八、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管理体制,要加快构建怎样?
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
九、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什么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十、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主要举措?
加强和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我国宏观政治体制落实到微观公司治理的有效方式,是完善管资本为主国资监管体制的重要前提,是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项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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