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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27 19:31
本文关于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办法?,据亚洲金融智库2023-11-27日讯:

一、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办法?

大力宣传,通过网络媒体,还可以通过小宣传广告书宣传。

二、保险营销是金融营销吗?

保险营销是属于金融营销范围。保险行业是属于金融范围内的一种!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而经营风险也是金融服务的一种,涉及到承保,理赔都和货币有关,因此,保险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和其他金融机构向比较既有相似的地方也有自己都特点。

三、金融营销就是金融推销吗?

金融营销是市场营销在金融领域的拓展,最先在银行业得到应用。

1958年,在全美银行协会会议上最早提出“银行营销”的概念,但人们真正意识到营销在金融机构中的重要作用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1972年,英国《银行家杂志》把金融营销定义为“把可盈利的银行服务引向经过选择的顾客的一种管理活动”。这里所说的“银行服务”指的是金融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营销大师菲利普科特勒认为金融营销是指金融企业以金融市场为导向,以客户需求为核心,各金融企业采取整体营销的行为,以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欲望,从而实现金融企业利益目标的经营管理活动。金融企业的营销目的是借助精心设计的金融工具以及相关金融服务以促销某种金融运作理念并获取一定收益。

四、金融管理办法?

国际上总体趋势是: 扩展金融监管的对象范围 (基本涵盖了所有 “信贷机构”或“吸收存款机构” 以及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详细具体的监管标准(包括资本充足性、流动性、信贷集中程度以及关系人贷款等方面),实行严格的并表监管,实行严密的非现场监控和分析,实行规范化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方面广泛利用外部审计力量,密切关注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特别是衍生产品交易方面的内部控制状况等。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方法,正在向国际趋同化的标准靠拢,如制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规范现场稽核工作、探索并开展非现场监督、研究并提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等。

五、金融票证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 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 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条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十八条 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条 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第二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二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第二十四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

  第二十六条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条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二十八条 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 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第三十条 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票据格式时,可以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实际需要,在票据格式中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什么是金融营销?

是市场营销在金融领域的拓展,最先在银行业得到应用。1958年,在全美银行协会会议上最早提出“银行营销”的概念,但人们真正意识到营销在金融机构中的重要作用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

七、商业外部营销管理办法?

制定营销计划、销售管理措施和仓储、调运管理等。

八、市场营销管理办法?

确保营销工作高效,有序运作塑造良好形象。根据市场需要,编制营销方案。充分理解营销战略和策略等。

九、金融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申请包括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

公司拟设地银监局(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核机关,银监会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机关。

第四条 银监局对汽车金融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资料实行签收制度。

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汽车金融公司筹建申请表及《办法》第九条要求的资料。

第六条 银监局在签收到筹建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形式,银监局将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由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银监局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银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自动受理。

第七条 银监局负责对筹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上报银监会。

银监局应在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银监会负责对筹建申请进行审批,应在银监局受理筹建申请后6个月内对已受理的筹建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条 银监会作出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自不批准筹建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九条 获得筹建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向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表和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延期申请经银监局审核同意后报银监会核准

十、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是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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