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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管理办法? 仓储用地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06 17:48
本文关于仓储管理办法? 仓储用地管理办法?,据亚洲金融智库2023-12-06日讯:

一、仓储管理办法?

答:一、仓库管理方法:

1、合理选址,合理规划

仓库就是经销商的根据地,前期实力有限,没有办法租用专业的仓库是正常的。但是随着实力的发展,一点点改变,租用专业的仓库,甚至是建立自己的仓库,都是要一步步的计划去实现的。无论是选择怎样的位置,都要做好规划设计,合理的利用仓库的每一寸空间。规划好产品的垛位,搬运通道,各个品牌区域的划分,仓库的装卸货位置,滞销产品的堆放位置,厂家促销宣传产品的位置。考虑人员的上下货,货物进仓的方便,还有货物的临时存放地。将仓库的空间利用起来,规范起来。

2、功能单一化

避免员工生活区与仓库区的交叉。在条件允许的状况下,把员工宿舍,车库放在仓库附近的小区,居住地。尽量做到仓库作用的单一化,避免其他的东西占用仓库资源。

3、明确库管责任

明确库管的责任,从产品入库时记录,库存管理,产品出库记录,出入库单据管理,报表汇总,对账。形成一系列的库管工作安排,规范化库管内容,规范法仓库的管理。不仅可以避免仓库管理问题,还能够让经销商更了解产品走向,销量。

4、定期盘点,先进先出

对仓库的产品进行定期的盘点,汇总成为报表,避免出现产品滞销或者长期被遗忘,出现大量的临期产品。货物要做到每一个品牌,每一个品类都有固定的地点,堆码。根据产品的销量,快慢,合理分配垛位,空间。每一个垛位都加上醒目的标签,标明产品,生产日期,规格。最后做到先进先出,避免出现大量的临其产品,或滞销产品。

5、经常查库,认真监督

经销商一定要经常检查仓库的状况,做好监督工作。这样可以给员工留下注重仓库的印象,认真对待仓库工作。同时除了周期性的查库,还可以突发性的检查,不仅能够威慑员工,同时也能够发现平常不会出现的问题。

二、仓库管理的流程:

1.及时、准确维护库存管理系统,确保仓库物品的帐、卡、物三者一致,仓库区域划分明确,物料标识清楚,存卡记录连续、字迹清晰

2.做好仓库物料的收发存管理,严格按流程要求收发物料,并及时跟踪作业物料的发送,协助财务成本管理组对物料采购与车间生产成本的控制和监督

3.与车间领料组及采购员密切配合,做好生产物料的调度工作,切实履行物料储备和配送的物流职能,并及时向生产部反馈生产物料的短缺或过量采购等异常情况

4.对物料管理的有序性、安全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对部品物料实行分区存放管理,确保库容库貌;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部报告部品存货质量情况及呆滞积压物料的分布,按要求定期填制提交呆滞报废物料的处理申请表

5.做好仓库各种原始单证的传递、保管、归档工作。

二、仓储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各垂直管理局依据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落实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储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政府储备承担储存安全责任。

第八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以及承储单位,对政府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政府储备承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中央储备承储单位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制定。

第十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符合或者达到规范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仓储区的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

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洞库除外)。

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储备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1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不宜小于0.3万吨。对应仓(罐)容规模及单仓(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

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中央储备储存任务。

十七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九条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政府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

第二十条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应当支持政府储备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技术上可实现在正常储存年限的基础上再安全储存1年。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规范政府储备仓储管理行为,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政府储备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应当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3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

其他仓(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储存,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

政府储备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

第二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在政府储备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

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如实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提供购销存数据。

第二十九条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粮权单位(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第三十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政府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发生储存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在政府储备储存期间进行温湿度测控,实现储存功效。

第三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着力实现绿色储粮。

第三十三条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油料: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3%(不得按年叠加)。

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地方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政府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

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第三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政府储备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按照规定报告;超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升政府储备仓储管理效能和科学储粮水平。

第三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政府储备业务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政府储备库存监管应用系统。

第三十八条政府储备保管费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的变化合理确定。在综合考虑不同品种、区域和储粮技术条件等基础上,可适当体现差异。保管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节本增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中央储备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和仓储管理情况等,按照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告。

地方储备承储主体应当定期检查地方储备的仓储管理情况,及时向同级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承储单位,是指实际承担政府储备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具体承储库点。

第四十一条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进口粮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进口油采购回国后)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什么是金融仓储?

金融仓储主要是指专业服务于金融业,为银行信贷提供第三方动产抵质押管理的专业仓储服务。融资企业以存货或由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为质押标的,从金融机构取得融资的活动,仓储公司对质押期间的质押物进行监管。

这一模式的出现为银行开展动产抵押质押贷款业务提供了保障,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提高了银行利润空间,也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天地,在盘活中小企业存货、避免关联担保风险、拓宽融资渠道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金融仓储不同于一般仓储,一般的仓储具备存放、配送、保管、维护等功能,而金融仓储是专业服务于金融业务的仓储活动,是金融与仓储的交叉创新。

四、仓储辅助业务包括?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其范围应当包括各种类型的仓储服务,例如冷冻仓储、鲜活仓储等。仓储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现场储备、配送分类、仓库组合、生产支持、市场形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仓储服务项目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仓储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的内容,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五、仓储业务类型?

仓储是物流与供应链中的增值服务中心。

六、粮食仓储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七、什么是仓储金融?

金融仓储主要是指融资企业以存货或由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为质押标的,从金融机构取得融资的活动,仓储公司对质押期间的质押物进行监管。这一模式的出现为银行开展动产抵押质押贷款业务提供了保障,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提高了银行利润空间,也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天地,在盘活中小企业存货、避免关联担保风险、拓宽融资渠道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简而言之,就是银行抵质押品的仓储保管监管业务。

八、什么是金融仓储公司?

金融仓储公司是指融资企业以存货或由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为质押标的,从金融机构取得融资的活动,仓储公司对质押期间的质押物进行监管。这一模式的出现为银行开展动产抵押质押贷款业务提供了保障,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提高了银行利润空间,也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天地,在盘活中小企业存货、避免关联担保风险、拓宽融资渠道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九、什么是仓储质押业务?

叫仓单质押,是物流里面金融的一块,简单的说就是客户把产品放在你这里仓储,然后向银行贷款,你帮银行保存一定量的产品。

十、仓储业务流程?

1.仓管员要亲自验收,清点实数,核对清点物品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一致。

2.以实点的数量为准,经质检合格后方可入库。且第一时间通知到采购部与财务部。

3.质检合格入库后,需开出相应的入库单交与采购部与财务部,入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与财务,第二联仓库留存,第三联交与采购。货到无单应及时反馈到采购补要货单。

4. 质检不合格的,仓管应及时做好相应的记录,不要入库且及时反馈到采购,让其联系到供应厂家。

5.物品入库,电脑建账与手工帐需同时建立,切记需认真仔细。入库日期定以当天物品入库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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