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供应链风险管理与供应链管理的关系?,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12-12日讯:
一、供应链风险管理与供应链管理的关系?
供应链风险管理和供应链管理是上级和下级的关系,供应链管理,其中包括风险管理
二、供应链金融管理风险的意义?
一、如果处在供应链上的企业获得银行支持,而且资金也注入了配套企业,那么也同时说明该企业已经被列入供应链,进而激活了各个链条的运转,另外也为中小企业赢得了商机;
二、它实现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商流合一,这四者在供应链中同时存在,这四者间的结合加强了供应链中上、下游企业间的服务;
三、纵观整条供应链各个环节。为确保供应链能顺利进行,企业必须把握全局,了解上下游企业具体情况;
四、供应链金融将整条链条形成闭环模式,银行可准确掌握各个环节中的企业信息,为其听过金融服务,规避了一定程度的风险
三、供应链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和原则?
供应链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分四个步骤:
一是风险识别,对供应链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进行归类分析,加以认识和辨别。
二是风险衡量,对特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范围及程度进行估计与度量。
三是风险控制,规避、转移、降低风险。
四是实施风险管理,不断反馈、检查、调整、修正,使之更接近目标。原则主要有业务闭合化、交易信息化、收入自偿化等。
四、供应链风险属于什么风险?
分成两类,内生风险和外生风险。
1)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供应链合约的一方从另一方那儿得到剩余的收益,使合约破裂,导致供应链的危机。在整个供应链管理环境中,委托人往往比代理人处于一个更不利的位置,代理企业往往会通过增加信息的不对称,从委托合作伙伴那儿得到最大的收益。如供应商由于自身生产能力上的局限或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择手段,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所提供的物资达不到采购合同的要求给采购带来风险。
2)信息传递风险。由于每个企业都是独立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实体,供应链实质上是一种松散的企业联盟,当供应链规模日益扩大,结构日趋繁复时,供应链上发生信息错误的机会也随之增多。信息传递延迟将导致上下游企业之间沟通不充分,对产品的生产以及客户的需求在理解上出现分歧,不能真正满足市场的需要。同时会产生牛鞭效应,导致过量的库存。
3)生产组织与采购风险。现代企业生产组织强调集成、效率,这样可能导致生产过程刚性太强,缺乏柔性,若在生产或采购过程的某个环节上出现问题,很容易导致整个生产过程的停顿。
4)分销商的选择产生的风险。分销商是市场的直接面对者,要充分实施有效的供应链管理,必须做好分销商的选择工作。在供应链中,如果分销商选择不当,会直接导致核心企业市场竞争的失败,也会导致供应链凝聚力的涣散,从而导致供应链的解体。
5)物流运作风险。物流活动是供应链管理的纽带。供应链要加快资金流转速度,实现即时化生产和柔性化制造,离不开高效运作的物流系统。这就需要供应链各成员之间采取联合计划,实现信息共享与存货统一管理。
6)企业文化差异产生的风险。供应链一般由多家成员企业构成,这些不同的企业在经营理念、文化制度、员工职业素养和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导致对相同问题的不同看法,采取不一致的工作方法,最后输出不同的结果,造成供应链的混乱。
外在风险
1)市场需求不确定性风险。供应链的运作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供应链中的生产、运输、供给和销售等都建立在对需求准确预测的基础之上。市场竞争的激化,大大增强了消费者需求偏好的不确定性,使准确预测的难度加大,很容易增加整个供应链的经营风险。如果不能获得正确的市场信息,供应链无法反映出不断变化的市场趋势和顾客偏好。
2)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经济的运行轨迹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繁荣和衰退交替出现,这种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变化,使供应链的经营风险加大。在经济繁荣时期,供应链在市场需求不断升温的刺激下,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扩大再生产,增加存货、补充人力,相应地增加了现金流出量。
3)政策风险。当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时,往往会对供应链的资金筹集、投资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产生极大影响,使供应链的经营风险增加。例如,当产业结构调整时,国家往往会出台一系列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措施,对一些产业的鼓励,给供应链投资指明了方向;对另一些产业的限制,使供应链原有的投资面临着遭受损失的风险,供应链需要筹集大量的资金进行产业调整。
4)法律风险。供应链面临的法律环境的变化也会诱发供应链经营风险。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法律法规的调整、修订等等不确定性,有可能对供应链运转产生负面效应。
5)意外灾祸风险。主要表现在地震、火灾、政治的动荡、意外的战争等等,都会引起非常规性的破坏,影响到供应链的某个节点企业,从而影响到整个供应链的稳定,使供应链中企业资金运动过程受阻或中断,使生产经营过程遭受损失,既定的经营目标、财务目标无法实现等。
五、农产品供应链风险管理研究的意义?
供应风险管理的意义:
当今时代,供应链风险无处不在,它存在于组织内部、微观环境和宏观环境,分析外部宏观环境的一个常用工具“PESTL”将供应链风险因素划分为社会文化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环境因素、政治因素、法律因素、道德因素。
在社会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环境问题也成为全球性的问题,随着环保力度的加大,环保法规的严厉,环境因素也越来越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方面,一旦单一供应商因环保不达标,就会发生断供的风险。
作为采购人员,天职就是确保企业供应链的正常运作,因此要时刻关注供应商的生存能力,保护供应持续性,并要特别重视单一供应商的关系管理,备有供应商失败应急计划,一旦发生危机可以顺利转换。
六、金融业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副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 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部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金融机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跨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
第十二条 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批件中应同时明确负责对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关。
第十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八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筹建就绪,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者的背景资料、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履历,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的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章程,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延期营业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支付。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除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颁发、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收缴或扣押。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并注明金融机构的名称、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颁发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复印。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领取或更换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每3年更换一次。如许可证丢失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检查和已刊发的登报声明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申领。
第五章 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的货币资本金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入账到位。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股东数量和股本结构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来源应是投资者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入资金、债权作为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机构应具有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其营运资金由总行(总公司)从资本金或公积金中拨付,累计拨付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总公司)资本金的60%。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应事先按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方式包括:
(一)审核履历及有关材料;
(二)考察谈话;
(三)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第七章 金融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更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更改名称;
(六)机构分设、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营业地址;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可由原审批机关授权下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变更申请的答复期为60天,逾期如未获批准,90天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八章 金融机构的终止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关闭并缴销许可证。
(一)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
(三)已丧失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具备的条件;
(四)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
(五)被其他金融机构收购或兼并;
(六)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10%或亏损额已占资本金的15%以上;
(七)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
(八)在申请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不正当行为;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应予关闭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应按其设立时的申报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终止、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清算后,缴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九章 年检与日常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随时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并实行行业年度检查制度。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的年检和日常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实施或授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的年检和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对金融机构行使检查职权时,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颁发的《金融检查证》。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设置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是否超业务范围经营;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六)是否违章、违法经营;
(七)业务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八)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机构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和报表:
(一)年检报告书;
(二)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三)年度决算报告;
(四)《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年检合格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对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有关资料和结论,由中国人民银行记入该金融机构档案。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账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
(二)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
(三)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除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法金额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十四条 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日常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丢失或涂改《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下列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缓办年检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整顿;
(三)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中其他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予以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六)勒令停办部分业务;
(七)停业整顿;
(八)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九)指派人员接管;
(十)冻结账户;
(十一)责令其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行业的发展会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对金融机构管理有一定的规定,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证券、保险这类的的机构,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具体的划分国家有相关的规定
七、负债端供应链金融业务是什么?
负债端供应链金融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旨在为供应链中的贸易伙伴提供资金支持。在传统供应链金融中,通常关注的是融资需求的上游货物或服务提供商。而负债端供应链金融则将焦点转移到下游的购买者,即负债端。
这种金融业务通常适用于供应链中的大型购买者,他们与供应商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并且支付周期较长。在负债端供应链金融中,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向购买者提供短期融资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购买者可以将应付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获得即时的资金,以便继续支付供应商。
这种金融服务有助于减少供应链中的资金风险和资金压力,提高供应链的流动性和效率。它还能帮助购买者与供应商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促进供应链的稳定和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负债端供应链金融业务使用的术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英文缩写或专有名词,但一般情况下会以简体中文进行解释和交流。
八、供应链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供应链管理的目标:
1、使供应链运作达到最优化。
2、最少的成本。
3、使得工作流、实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均能高效率地操作。
4、把合适的产品、以合理的价格,及时准确地送达消费者手上。
有效的供应链管理可以帮助达到的目标:缩短现金周转时间;降低企业面临的风险;实现盈利增长;提供可预测收入。
九、供应链风险经理职责?
1-负责供应链EMS,ODM以及关键器件供应商的选择,评价,考核,优化管理
2-负责商务价格谈判和合同管理,确认采购价格,账期等,推动关键物料供应商的交付
3-供应商的竞标管理,推动供应商的季度性降价
4-建立产品成本和供应战略,逐步降低物料成本,保证不同合作模式的物料供应
5-支持解决供应商的品质问题
十、供应链有哪些风险?
分成两类,内生风险和外生风险:
1)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供应链合约的一方从另一方那儿得到剩余的收益,使合约破裂,导致供应链的危机。在整个供应链管理环境中,委托人往往比代理人处于一个更不利的位置,代理企业往往会通过增加信息的不对称,从委托合作伙伴那儿得到最大的收益。如供应商由于自身生产能力上的局限或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择手段,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所提供的物资达不到采购合同的要求给采购带来风险。
2)信息传递风险。由于每个企业都是独立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实体,供应链实质上是一种松散的企业联盟,当供应链规模日益扩大,结构日趋繁复时,供应链上发生信息错误的机会也随之增多。信息传递延迟将导致上下游企业之间沟通不充分,对产品的生产以及客户的需求在理解上出现分歧,不能真正满足市场的需要。同时会产生牛鞭效应,导致过量的库存。
3)生产组织与采购风险。现代企业生产组织强调集成、效率,这样可能导致生产过程刚性太强,缺乏柔性,若在生产或采购过程的某个环节上出现问题,很容易导致整个生产过程的停顿。
4)分销商的选择产生的风险。分销商是市场的直接面对者,要充分实施有效的供应链管理,必须做好分销商的选择工作。在供应链中,如果分销商选择不当,会直接导致核心企业市场竞争的失败,也会导致供应链凝聚力的涣散,从而导致供应链的解体。
5)物流运作风险。物流活动是供应链管理的纽带。供应链要加快资金流转速度,实现即时化生产和柔性化制造,离不开高效运作的物流系统。这就需要供应链各成员之间采取联合计划,实现信息共享与存货统一管理。
6)企业文化差异产生的风险。供应链一般由多家成员企业构成,这些不同的企业在经营理念、文化制度、员工职业素养和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导致对相同问题的不同看法,采取不一致的工作方法,最后输出不同的结果,造成供应链的混乱。
外在风险
1)市场需求不确定性风险。供应链的运作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供应链中的生产、运输、供给和销售等都建立在对需求准确预测的基础之上。市场竞争的激化,大大增强了消费者需求偏好的不确定性,使准确预测的难度加大,很容易增加整个供应链的经营风险。如果不能获得正确的市场信息,供应链无法反映出不断变化的市场趋势和顾客偏好。
2)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经济的运行轨迹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繁荣和衰退交替出现,这种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变化,使供应链的经营风险加大。在经济繁荣时期,供应链在市场需求不断升温的刺激下,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扩大再生产,增加存货、补充人力,相应地增加了现金流出量。
3)政策风险。当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时,往往会对供应链的资金筹集、投资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产生极大影响,使供应链的经营风险增加。例如,当产业结构调整时,国家往往会出台一系列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措施,对一些产业的鼓励,给供应链投资指明了方向;对另一些产业的限制,使供应链原有的投资面临着遭受损失的风险,供应链需要筹集大量的资金进行产业调整。
4)法律风险。供应链面临的法律环境的变化也会诱发供应链经营风险。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法律法规的调整、修订等等不确定性,有可能对供应链运转产生负面效应。
5)意外灾祸风险。主要表现在地震、火灾、政治的动荡、意外的战争等等,都会引起非常规性的破坏,影响到供应链的某个节点企业,从而影响到整个供应链的稳定,使供应链中企业资金运动过程受阻或中断,使生产经营过程遭受损失,既定的经营目标、财务目标无法实现等。
扩展资料
建立多种信息传递渠道,加快信息流通速度,预防信息风险,通过有效的信息共享与传递,供应链上所有成员从供应链一端能够直达另一端。如果不能得到快速有效的信息,就会造成成员企业在信息不完全情况下做出错误的判断或决策。
通过与供应商和客户的信息共享,实现供应链的透明化,运用准时生产方式(JIT )、供应商管理库存(VMI )、供货方管理库存(SMI)等供应链管理技术,实现供应链伙伴之间的协同商务,以便用信息替代库存,降低供应链的总成本,提高供应链的竞争力。如某企业通过网站向供应商提供实时数据,使供应商了解零部件库存、需求预测及其他客户信息,更好地根据该企业的需求组织生产并按JIT 配送,大多数零部件只在该企业仓库存放15分钟以内;
同时,该企业的客户在网上按指令配置PC,下订单5分钟后就可以得到确认,36小时以内客户订购的PC就会下生产线装上配送车。增加供应链信息的透明度,加快信息流通速度有利于提高供应链反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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