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地质灾害风险区域划分的标准?,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4-05-30日讯: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定和监管的规定。
一、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实际上,地质灾害危险区可分为以下两个区域:一个区域是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现象的区域,可以称为“灾源区”;另一个区域是可能因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现象的发生而遭受损失的区域,可以称为“成灾危险区”。国际上,一些国家往往把这两个区域分开。如日本在《滑坡防治法》中,将有可能发生滑坡及其附近可能加剧、诱发滑坡的地区称为“滑坡危险区”;将可能因滑坡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区域称为“灾害危险区”。
二、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应当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禁止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各种活动。不同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灾害种类不同,应当禁止的活动也就不同。如果是崩塌、滑坡危险区,则应当禁止不适当的挖坡脚、填方、灌溉等活动。如果是泥石流危险区,则应当禁止在沟谷中大量堆土、弃渣。特别是要注意矿山矿渣的堆放。矿渣堆放不当,在暴雨作用下容易形成泥石流。如果是地面塌陷危险区,则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尤其是不能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住宅、学校和其他重要建筑物的建设。
三、为了便于管理,在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后,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尤其在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路口应当设立非常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注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禁止活动的要求,说明哪些活动是禁止的,哪些活动是要严格审批的等,以免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进入该区从事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体及时采取工程综合治理,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单位、居民采取搬迁避让等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