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古玩相关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文物买卖相关规定
这个问题之前回答过多次了。
1、文物分为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就是建筑了。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分为三种,国有、集体所有、私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文物,可以交易、拍卖。
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3、也就是说,只要我的文物来源合法,哪怕是周汉文物,也可以拍卖和交易。
4、至于拍卖和交易的方式,国家有相关法律规定。
2.我国对收藏品的监管有哪些法律法规
我国民间收藏支援至少可追溯到封建时期,已经历几千年历史,c遭受无数战乱,几天在人货的破坏,但其蕴含量远超过官方博物馆的常量,是国家必须加以重视和宝贵文物资源,然后明街产品在流通的各个环节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及执法,法律等现象,对民间藏品的有效保护,形成的其他阻碍。
那发进取的规定,脱离实际拍卖环节的指甲拍假,恶意哄抬拍品价格及用物拍卖进行犯罪的现象屡有发生,明天文物先进没有门槛,毫无规范等,那像重生之此烟无墨流通市场形成的成绩估计法违法的局面,而政府在文物流通的过程中也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本文结合,。
3.文物和古玩的法律界限是什么
文物一般由博物馆收藏,文物是古玩但古玩不一定是文物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之规定,如果你的文物属你合法拥有并可流通,你可以和国有博物馆议价。如果你想捐赠给国家,则国家会给你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如果你的文物不属于国家允许个人收藏之列的,则你必须上缴国家。
4.关于古董文物 法律
有问题。
按照我国法律,埋藏的古董一律国有,任何发现人私自处分的可以依据刑法328条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将私人古董卖给外国人要求有有关部门的准许出口证明,否则如果系禁止出口文物则可能依照刑法325条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回答:
如果是挖到古董转卖的,视是否恶意、数量、古董是否文物,处罚从罚没违法所得开始,轻重不等,比较复杂。总的来说,如果只是单件的普通古物(不涉及各类遗址、墓葬、化石群;也不涉及国家保护文物)的,至多就是罚没所得,外加警告、罚款,不会太重的。
祖传古董外卖的,如果不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就只是一般商业行为,没事的,顶多就是因为没有按照程序报关,被海关罚款。如果涉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刑法规定的很明确、清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5.我想知道一些关于收藏和交易古董文物类东西的法律法规
中国古玩书画艺术品博览会
--2011年7月14-18日在北京展览馆拉开帷幕!
针对当今国际书画现状,强劲打造集书画展览、销售、推广为一体的,具有权威性、针对性的买卖双方直接资源对接的饕餮盛宴!
由国家文物局批准!世界华商古玩艺术品投资集团委托!北京奥美古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斥耗巨资!举办的此次博览会”
零距离现场买卖双方对接
一、
活动邀请大陆及港澳台1000家顶级画廊、实力买家、收藏家及书画经营投资公司莅临现场与书画家零距离交易对接。
零风险网络交易
二、
参展书画家办理手续后符合要求者,将吸纳为世界华商古玩艺术品投资理财交易网会员,免费享受一年网络交易。在书画创作领域有较高水平的书画家经组委会专家审核可签订长期委托销售推广协议。
零起点书画家全方位包装推广
三、
组委会为每位参展书画家安排现场专访,书画家将有机会对个人、及其作品做详细介绍,有专业摄像师免费为您记录专访并制作成光盘进行发布宣传。
四、
凡参展书画家均有机会免费参加现场或不定期举办的慈善拍卖会及笔会活动。更有机会免费参加权威专家书画经济人对书画家进行的全方位推广分析讲座,掌舵书画市场趋势。
五、
经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将优秀书画家作品著录在由世界古玩艺术品投资集团强力打造的面向全球华商发行的以及国内外各大博物馆存档的当代书画经典作品《石渠宝笈》一书。
六、
组委会长期接受书画家制作书画名家作品集--当代《石渠宝笈》传世名家书画专辑及个人书画展览等推广活动
6.国家对文物所有权有何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的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国有文物受法律保护。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7.急求
【发布单位】文化部 【发布文号】文化部令第42号 【发布日期】2007-07-13 【生效日期】2007-07-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文化部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42号)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3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进出境审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是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国家文物局汇报工作,接受国家文物局业务指导。 第三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由国家文物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组建。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编制、办公场所及工作经费。国家文物局应当对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业务经费予以补助。
第四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7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少于5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三)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需要,指定具备条件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使用文物出境标识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对允许出境的文物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
第六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任职、兼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应当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国家文物局考核合格。 第七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审核工作高效公正。
第八条 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 (三)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 (四)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五)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六)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七)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定期修订并公布。
第九条 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填写文物出境申请表,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文物出境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参加,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得少于2名。 文物出境许可证,由参加审核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方可加盖文物出境审核专用章。 第十一条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
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文物出境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留存,第二联由文物出境地海关留存,第三联由文物出境携运人留存。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登记并发还。 根据出境地海关或携运人的要求,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可以为经审核属于文物复仿制品的申报物品出具文物复仿制品证明。
第十二条 因修复、展览、销售、鉴定等原因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加封后,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进行审核,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对照进境记录审核查验,确认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 临时进境文物滞留境内逾期复出境,依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因展览、科研等原因临时出境的文物,出境前应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按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临时出境文物复进境时,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十五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审核文物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持有文物或文物流失问题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第十六条 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和文物出境许可证,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上述物品,由文物进出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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