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航空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民航运输法律条文有哪些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
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2.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应该遵循哪些法律法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6号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已经2012年12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2013年9月22日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 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 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 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 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 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 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 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 Doc9284 号文件)。—2 —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 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 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 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 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 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 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 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 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 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 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十一)“例外”是指本规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适用于危险品某一具体 项目要求的规定。(十二)“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 输的内装物。
(十三)“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 一个或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 装器。(十四)“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 网的航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
(十五)“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 料。(十六)“始发国”是指在其领土内最初将货物装载于航空器上的国 —3 — 家。
(十七)“联合国编号”是指为识别一种物质或者一组特定的物质,而由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第五条 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 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民航局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 直接关系航空运输安全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管理程序、培训大纲、人 员资质等实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 第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详细 规格和程序。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二)受到感染的活动物。第九条 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 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 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规定的限制:(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
航空器上载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 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二)旅客或者机。
3.国内航空货运保险法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九条保险责任是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条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输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一)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十五天为止。
(二)保险货物在上述十五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 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 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 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的单据; (四) 其它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
4.《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适用于下面哪些情况的民用航空货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 (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 货物托运 第四条 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
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 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2.货物品名; 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 4.货物实际价值; 5.货物声明价值; 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 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 (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第五条 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
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 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第六条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等。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张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第七条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
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
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
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
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第八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三章 货物承运 第一节 货物收运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按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收运货物。批量大和有特定条件及时间要求的联程货物,承运人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后方可收运。
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者货物严重积压时,承运人可暂停收运货物。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
凡是限制运输的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方可收运。需经主管部门查验、检疫和办理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收运。
第十条 承运人收运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凡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
承运人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
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收运后24小时内装机运输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
5.民用航空货物托运有哪些规定
一、托运 托运国内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随附有关部门的准运证明。
托运国际货物,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中转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规定以及有关航空公司的规定。交运货物前,托运人必须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妥海关、卫生检疫等出境手续。
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当提供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运输注意事项,订妥舱位,按约订时间送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因运输条件或者货物性质不同而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为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机场货运安检部门有权对收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二、包装、标志 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其它物品。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应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和指示标志。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旧包装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活动物、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等特种货物的包装应符合航空运输对各种货物的特定要求。 三、体积和重量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尾数四舍五人。
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l公斤计算。 贵重物品,计量单位为0.l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X60XI 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
般不超过100X100X140厘米。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轻泡货物按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一公斤计量。 四、声明价值 托运国内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托运国际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20美元以上的,叮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五、货物运输变更 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 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
六、查询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出具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 七、押运货物 托运人托运需特殊照料的活体动物,价值昂贵的货物,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和注意看管以确保安全的货物,应派人押运。
押运人须事先与机场货运部门联系,定妥吨位,购好机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机场货运部门办理托运手续。 押运员要自行办理乘机手续。
八、保险 托运国内货物,托运人可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国内航空运输险。托运国际货物托运人可自行到保险公司投保,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暂不受理国际航空运输险。
若投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坏、丢失、保险公司将按保险条例给予赔偿。 九、责任和赔偿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赔偿事宜。
十、危险品运输 危险货物的国内运输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危险货物航空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的国际运输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及承运人的有关规定。
6.中国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哪些
一、民用航空基本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二、适航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2、《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3、《国内民用航空器适航审查收费办法(试行)》4、《民用航空油料适航审管理规定》5、《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2007修订)》6、《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修订)》7、《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1修订)》8、《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修订)》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10、《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1、《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三、民用机场法规1、《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2、《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5、《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6、《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7、《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修订)》8、《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修订)》9、《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四、民用航空器维修法规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5)》2、《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五、飞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修订)》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航空摄影飞机使用安全高度的批复》5、《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六、通用航空法规1、《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4、《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5、《民航局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6、《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7、《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程序》8、《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七、涉外法规1、《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3、《的补充规定(二)》4、《的补充规定(三)》5、《的补充规定(四)》6、《的补充规定(五)》7、《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8、《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八、空域管理法规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7)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5、《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九、飞机租赁法规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修订)》2、《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十、航空气象法规1、《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2、《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十一、航空人员法规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2、《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1997修正)》3、《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5、《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4修订)》6、《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7、《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9、《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10、《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1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12、《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十二、行政管理法规1、《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3、《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关于航空的审批项目》4、《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航空行政审批项目》5、《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6、《国务院第三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7、《国务院第四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十三、咨询通告法规1、《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超轻型飞机》2、《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3、《飞艇适航标准》4、《飞行模拟设备质量保证系统》5、《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设施设备要求》6、《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7、《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执照管理办法》十四、事故调查法规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通知》3、《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4、《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的通知》6、《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十五、航空税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3、《国家税务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有关税收的公告》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7.航空运输操作中的承运人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有关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由1929年10月12日在波兰的华沙签署的《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确立下来的。
目前,已加入该公约的有130个国家和地区,我国也于1958年7月20日加入。《华沙公约》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它统一了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则和条件,为解决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国际统一的标准和条件,该公约是国际私法领域制定国际统一规则的最成功的范例,对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该公约最主要的实体性法律成果,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对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旅客、货主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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