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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网站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06:36
本文关于中国人大网站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在线等~人大工作法律法规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都有人大工作各种制度的体现。

2.在线等~人大工作法律法规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都有人大工作各种制度的体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基本的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

「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2]法律”(《宪法》第67条)。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

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

4.人大最新通过哪几个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多少法律法规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

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其它附属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保护公民权利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3、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 5、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

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适用范围是该民族自治地方。 7、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

但特别行政区享有一般地方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法的形式,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国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8、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 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这些文件的内容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中国人大网站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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