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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托管法律法规免费

时间:2021-04-17 06:54
本文关于企业托管法律法规免费,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企业托管的法律关系

企业托管经营中的法律关系

托管经营在托管方与受托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托管的法律关系,委托方和托管方以及托管企业都以此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⑴托管行为的决定权和签约权。委托方有权选择受托方,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托管协议。

⑵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经营收益。这是托管经营中委托方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由于托管经营通常是有偿托管,受托方基于其托管行为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委托方当然也应当有权对被托管企业的经济收益进行再分配。因为托管经营并没有改变企业的所有权主体。

⑶对受托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托管方有权对受托方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以保证被托管企业被正当经营。

⑷在受托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委托方当事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权属等问题进行核查。

⑸当受托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委托方可以处分受托方提供的担保物或者要求受托方给与赔偿。

委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管方支付报酬。当受托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受托方有权获得报酬。

⑵指示的义务。托管行为通常需要委托方当事人给与受托方当事人明确的指示,当受托方当事人要求委托方给与指示时,委托方应当及时进行指示,否则因此而给被托管企业造成的损失,不得要求受托方赔偿。

⑶配合受托方当事人进行托管经营的义务。委托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地向受托方提供有关的资料等,不得随意非法干预受托方的经营。

(二)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在托管经营中享有以下权利:

⑴使用、支配被托管企业的资产。由于受托方在托管法律关系中是托管企业财产的实际占有者,根据托管合同的本质,受托方有权对企业财产进行使用和支配,当然,这种使用和支配应当以保证托管企业的正当经营为目的。

⑵决定被托管企业的一些基本经营政策、方针。受托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机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奖金制度;自行决定和实施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⑶获得报酬的权利。

受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⑴保管被托管企业财产的安全,保障被托管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于被托管企业实际上被受托管人占有和支配,自然应当由受托管人承担保管义务。受托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给被托管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方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⑵积极完成托管任务的义务。这是受托方的基本义务。受托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托管企业进行托管经营,不得实施有损于被托管企业的行为。受托方应当按时向委托方提供被托管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益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报表,年终决算表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验证。

(三)被托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被托管企业在托管法律关系中并不是完全的客体,托管企业也可以享有一些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主要有:

⑴企业职工依然享有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例如劳动报酬、养老保险以其他社会保障权利。

⑵可以要求受托方说明企业发展和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内容。当然被托管的企业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2.企业托管的法律关系

企业托管经营中的法律关系

托管经营在托管方与受托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托管的法律关系,委托方和托管方以及托管企业都以此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⑴托管行为的决定权和签约权。委托方有权选择受托方,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托管协议。

⑵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经营收益。这是托管经营中委托方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由于托管经营通常是有偿托管,受托方基于其托管行为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委托方当然也应当有权对被托管企业的经济收益进行再分配。因为托管经营并没有改变企业的所有权主体。

⑶对受托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托管方有权对受托方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以保证被托管企业被正当经营。

⑷在受托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委托方当事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权属等问题进行核查。

⑸当受托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委托方可以处分受托方提供的担保物或者要求受托方给与赔偿。

委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管方支付报酬。当受托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受托方有权获得报酬。

⑵指示的义务。托管行为通常需要委托方当事人给与受托方当事人明确的指示,当受托方当事人要求委托方给与指示时,委托方应当及时进行指示,否则因此而给被托管企业造成的损失,不得要求受托方赔偿。

⑶配合受托方当事人进行托管经营的义务。委托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地向受托方提供有关的资料等,不得随意非法干预受托方的经营。

(二)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在托管经营中享有以下权利:

⑴使用、支配被托管企业的资产。由于受托方在托管法律关系中是托管企业财产的实际占有者,根据托管合同的本质,受托方有权对企业财产进行使用和支配,当然,这种使用和支配应当以保证托管企业的正当经营为目的。

⑵决定被托管企业的一些基本经营政策、方针。受托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机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奖金制度;自行决定和实施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⑶获得报酬的权利。

受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⑴保管被托管企业财产的安全,保障被托管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于被托管企业实际上被受托管人占有和支配,自然应当由受托管人承担保管义务。受托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给被托管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方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⑵积极完成托管任务的义务。这是受托方的基本义务。受托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托管企业进行托管经营,不得实施有损于被托管企业的行为。受托方应当按时向委托方提供被托管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益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报表,年终决算表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验证。

(三)被托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被托管企业在托管法律关系中并不是完全的客体,托管企业也可以享有一些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主要有:

⑴企业职工依然享有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例如劳动报酬、养老保险以其他社会保障权利。

⑵可以要求受托方说明企业发展和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内容。当然被托管的企业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3.托管的法律关系

托管的法律关系:

(1)托管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主体。委托方通常是托管企业的所有者,一般指托管企业的开办单位、主管部门和出资者;受托方一般为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与被托管企业的经营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2)托管企业具有相对独立性,企业托管后已经改变了原有的经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财产使用权发生了变化。但是,企业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企业托管与企业兼并不同,托管企业仍然保留原来的企业名称和经济性质;企业托管也不同于企业租赁,即只保留企业财产所有权,不保留原企业职工和独立核算制度。企业被托管后,托管方与托管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应属一般的民事关系,应适用相应的民事法律、法规来调整。对于托管方当事人超越托管权限,侵犯托管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委托方有权予以抵制和拒绝。

4.签订托管协议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首先,从原则上讲只要双方已经签订合同,那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应该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

6.第三方托管的法律条款

现阶段,国内法律专家、学者引进了Escrow概念并将它应用到相关立法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这就是典型的 Escrow,在抵押期间,如果抵押人转让了抵押物,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就 因此而不复存在,抵押权人必然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 而债权尚未到期,抵押人提前清偿债权不符合抵押人的利益,特别是如果抵押人并非就是债务人,抵押人不愿代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为此, 法律允许抵押人将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替代提前清偿债权,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 时,该第三人才将该价款交给抵押权人,当然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种规定使抵押贷款建造商品房的发展商出售(预售)商品房依法可行。司法部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债的标的物,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的规定,则是一种公证处作为第三人的Escrow。

Escrow也已逐渐被国内律师界运用,特别是在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新的法律服务领域运用得比较多。如A公司为了提高其投资质量,决定清理、出售其部分对外投资,但在转让其在C公司的股权时遇到了难题。 C公司系A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共同批租了一块土地后成立的项目公司, 因资金紧缺,项目进展缓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房屋建设工程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才可以转让房地产,因此,该项目还不具备转让条件。为使项目开发得以顺利进行,我们引进了Escrow,依此设计了操作方案:A公司与接盘人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A公司在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 公司,鉴于该项目尚不具备转让条件,A公司将其《国有土地使用证》、B公司将受让款均交由律师事务所(即第三人)保管,合同签订后,B 公司即取得实际操作权,当项目具备转让条件时,由律师事务所作为A 公司的代理人与B公司共同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A公 司取得转让款,最终实现股权转让。

经我们这样设计,双方很快达成一致。既保证合同能及时签署,项目开发得以顺利进行,又充分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事务所越来越多地充当Escrow中第三人的角色,在买卖合同中发挥作用。具体操作程序为:由买方将货款交存于律师事务所的专设帐户,律师事务所即向卖方出具律师公函,告知其货款已经到位,卖方收到律师公函后按合同约定发货,并持有效发货凭证向律师事务所提取货款。这已成为许多律师事务所的一项新业务,在今天履约信用普遍不高的情形下,该项业务尤其值得推介。

通过上述对Escrow的考察,我们不难看出:Escrow的基本操作模式为: 托管----(有条件)交付。由于汉语中尚没有一个确定的词与之相对应, 准确表达其涵义,港台有些法律人士采用音译法称作“艾士库”或“埃 斯克罗”,虽然我国有关立法使用了“提存”一词,但笔者认为“提存” 尚不能涵盖Escrow的全部涵义。在实务中,我们可以回避使用Escrow一 词或其任何中文译词,只须按其基本操作模式设计服务方案。值得指出的是,在目前国内尚无法律约束第三人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第三人的责任,第三人应谨慎履行其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致使某一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这也正是一些境外当事人请求政府部门充当第三人的用意所在。

不办理第三方托管,不能买卖股票。

7.企业的托管和接管有什么区别

企业的托管和接管的区别是:

1、两者的概念不同

(1)企业托管是指企业资产所有者将企业的整体或部分资产的经营权、处置权,以契约形式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委托给其它法人或个人进行管理,从而形成所有者、受托方、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利益和制约关系。

(2)企业接管简单理解为企业易帅,团队易将,即新主和旧主就标的物转移管理权或经营权进行移交的过程,并办理相关的书面移交手续。接管验收是一种企业行为,接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到企业日后的管理与经营效果。因此在接管验收前,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比如建立相应的接管标准和流程,并按照接管内容模块,如业务、客服、人事、财务等,分门别类地做好接管工作。

2、经营的性质不同

(1)企业托管经营通过“外在于”企业的经营者投入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并把有效的经营机制、科学的管理手段、科技成果、优质品牌等引入企业,对企业实施有效管理。同时,托管经营过程中受托方凭借自身的管理和资金优势获取一定的经济回报。托管经营的实质是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市场对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优化组合,提高企业的资本营运效益。托管经营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企业政企分开;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实施,应该说托管经营是企业改造的重要方式。

(2)企业接管通过接管验收签署的一系列文件,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在法律上界定清楚交接双方的关系,确保标的物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3、形式不同

(1)企业托管的形式有:

A、整体托管经营。微利或亏损的中小型企业一般可以实行整体托管经营,即将整个企业交给受托方进行经营。

B、分层托管经营。大型企业可以对其下属的分厂或车间化整为零、分而治之,实行分层式托管经营。

C、部分托管经营。可从企业中划出几条生产线、几个生产车间,对其实行托管经营。

D、专项托管经营。对企业中的某项业务,如产品生产组织或产品销售,产品设计等单个环节实行托管经营。

(2)企业接管的形式有:兼并和收购,两者都是企业的股权投资形式。

4、两者的内容不同

(1)企业托管的内容有:

A、企业产权的托管经营。

托管经营以企业产权为标的物,委托方当事人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与受托方签订合同,以一定的条件为前提,以一定的代价作为补偿,将企业的全部财产权让渡给受托方处置。企业产权的托管经营实质上是一种非公开市场的企业产权交易。在产权市场,没有得到健全与完善的条件下,这成为产权流通的一种变通方式。

B、国有资产的托管经营。

该种托管是指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将国有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通过合同形式委托给受托方当事人。由于所有制性质决定,在这种托管经营中,托管的标的物只能是企业的经营权,而不是企业的财产权。这是一种以短期产出为运作目标的经济行为,受托方当事人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通过对托管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以及采取其他手段,使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C、国有企业的托管经营。

该种模式是由特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将一部分亏损的国有中小企业接管,通过全面的改造,改变原有的企业结构和资产结构,从而实现资源的再配置,受托管方对托管企业是全面的接受,包括企业的全部财产、全部职员和债务。

严格地讲,托管经营是指企业法人财产权主体(委托人)通过信托协议,将企业资产或者企业法人财产(整体或者部分)的经营权和处分权让渡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托管人),由托管人对受托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理,保证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经营方式。企业托管的实质是在明确企业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责权利关系中引入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信托机制。企业托管实质上源于信托。

(2)企业接管的内容有:

A、通过接管验收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

B、通过接管验收能进一步检验前任主管的经营情况,充分维护企业自身利益,为日后管理和经营创造条件;

C、通过接管验收,一方面明晰责权利,减少日常管理过程中的扯皮现象,另一方面可根据接管验收的有关资料,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与特点;

D、调查原企业组织架构或建立新的组织架构;

E、调查或建立新的岗位说明书;

F、了解日常组织工作,周总结、月总结等。

企业托管法律法规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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