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法律法规交通书集,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道路交通安全法
原发布者:九叶地坪漆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22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二节非机动车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四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五条
2.交通安全法法则
原发布者:assumingthat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黄灯,车身在安全线里边,请停车等待。红灯没有打转向灯,并且红灯明显没留出足够安全的行车距离强行并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夜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共八章1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
4.道路交通法规的图书目录
序
前言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公路法
第二部分 公路运输管理法规
第三章 反不正当运输竞争法规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第六章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第七章 公路运输合同
第三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
第八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章 机动车辆保险与交通事故理赔
第十章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部分 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管理法规
第十一章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二章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附录
参考文献
5.《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1020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释义] 本法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概括规定。这一规定,需要配套法规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种类以及各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况非常复杂,在实践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疲劳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章超车、违章会车、违章转弯、违章装载、违章停车、违章掉头、违章滑行、违章变更车道、不按照规定让行、违章占道行驶、违章使用灯光、纵向间距不够、人工直接供油、准驾车型不符、违章操作、违反交通信号、违反标志标线、驾驶的车辆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在禁行的时间或者道路上行驶、不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车距、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等。
对于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警察可以进行现场处罚,超过五十元以上的罚款,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根据《交通违章处罚程序》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书面告知;(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7.推荐几本关于交通法规方面的书籍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扣12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
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72条、第77条规定)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
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
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详解下面具体扣分规定)。
咨询律师交警的处理是否违规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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