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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穗宝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09:36
本文关于香港穗宝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香港法律跟内地法律有哪些比较大的不同

你好,关于这个问题,虽然我没看过香港的法律,但可以通过法理学的一些东西来推测。

香港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所以香港的法律当属于海洋法系,亦称英美法系,而中国大陆的法律多带有罗马法系的元素。 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可以得知,香港属于判例法系的,所以法官可以造法,但中国大陆就不行了,法官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所以其自由裁量权很小,应当说,两地的法律区别还是比较大的 至于你说的那个儿童贩毒,其实不需要去看具体的香港刑法,就可得知,因为当今法律的一个发展趋势是人性化,所以,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罗马法系,儿童的一些危害行为都不应被认为是犯罪,当然,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儿童的定义是不同的,比如中国大陆规定14岁以下为儿童,有的西方国家规定16岁以下而儿童。

2.人权法案的香港人权法案

《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简称香港人权法 ,是《 香港法例 》的第383章,其内容是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适用于香港的条文收纳入香港法律,废除一些与之抵触的过时苛法,保障人权 。

该条例草案于1990年开始制订,至1991年 6月由立法局通过。 条例共有14条,其中第3条的条文是需把所有先前法律条文中,被鉴定为与《公约》抵触的部份废除,而第4条则用于日后生效的法律条文上。 以《 公安条例 》为例,由于其条文与《公约》抵触,因此曾于1995年修订。 由于《人权法》当时在香港法律中享有凌驾性的地位,因此由亲中人士组成的临时立法会认为违反《 基本法 》,并将第2条第3节、第3及第4条在主权移交后废除,不采纳为特区法律,也使《 公安条例 》与《公约》抵触的部份得以还原。

但是, 终审法院于吴嘉玲案中一致裁定,基于基本法第19和80条,法庭有权行使审判权,而行使这基本法赋予的权力时,法庭有权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和执行,因此法庭有权将任何违反基本法的香港法律废除。 基本法第39条列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内容出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此将入境条例的追溯力的规定裁定为违反基本法。 此举绕过了临立会的决定,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效力还原,保存了其凌驾性。 有法律学者直讥临立会亲中人士对香港法制毫无了解,以为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2条第3节、第3及第4条废除就可以移除其凌驾性。

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什么

香港由1997年7月1日起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

根据於同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而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条就立法会的成立及职权订立规定。

立法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审核及通过财政预算、税收和公共开支;以及监察政府的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亦获授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并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基本法》第四十九条及五十条订明,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而立法会如以不少於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基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解散立法会。然而,经重选的立法会如仍以不少於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签署公布法案,否则便须辞职。

立法会获赋予这些新权力,是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能充分地互相制衡。 《基本法》亦详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何种程度上享有自行制定法律的自主权。

根据《基本法》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徵询其属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於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该法律的失效无追溯效力。 立法会的组成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届立法会由60人组成,其中30位议员经分区直接选举产生,其余30位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届立法会的选举已於2004年9月12日行。根据《基本法》及《立法会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届立法会的任期,由2004年10月1日开始,为期四年。

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一人出任。 立法会选举 有关立法会选举的资料,请浏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管理委员会网页。

立法会的职权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2. 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3. 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4. 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5. 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6. 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7. 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8. 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9. 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

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及 10. 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立法会的会议 立法会在会期内通常每星期三上午在立法会大楼会议厅举行会议,处理立法会事务,包括:提交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件;报及发言;发表声明;提出质询;审议法案,以及进行议案辩论。

行政长官亦会不时出席立法会的特别会议,向议员简述有关政策的事宜及解答议员提出的质询。立法会所有会议均公开进行,让市民旁听。

会议过程内容亦以中英文逐字记录,载於《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录》内。 委员会制度 立法会议员透过委员会制度,履行研究法案、监管公共开支及监察政府施政等重要职能。

立法会辖下有3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财务委员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及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内务委员会在有需要时,会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由立法会交付之法案。

此外,立法会辖下设有18个事务委员会,定期听取政府官员的简报,并监察政府执行政策及措施。 申诉制度 立法会申诉制度是由立法会运作的制度。

透过这制度,议员接受并处理市民对政府措施或政策不满而提出的申诉。申诉制度亦处理市民就政府政策、法例及所关注的其他事项提交的意见书。

每周有6位议员轮流当值,监察申诉制度的运作,并向处理申诉个案的立法会秘书处申诉部职员作出指示。同时,议员亦轮流於当值的一周内"值勤",接见已预约的申诉人(包括个别人士及申诉团体),讨论其申诉事项。

立法会申诉制度 当值议员转交立法会辖下各委员会的事项 申诉统计数字 2008年第一季办理完竣的投诉个案摘录 在未来数周当值的议员 立法会议员与申诉专员举行的会议 投诉表格。

香港穗宝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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