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现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1、公安部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2.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2018年
原发布者:乐读文库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第一节 肢体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一、肢体缺失或丧失功能等级评定1、肢体丧失功能伤后3-6个月2、肢体缺失伤后2个月3、肢体缺失与丧失功能伤后3-6个月二、肢体缩短等级评定1、上肢缩短伤后3-6个月2、下肢缩短伤后3-6个月3、肢体其他损伤等级评定1、前臂旋转功能丧失伤后3-6个月2、四肢长骨骺骨折伤后3-6个月第2节手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一、手缺失、丧失功能伤后3-6个月二、手感觉丧失功能伤后3-6个月 第三节 足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一、足缺失伤后2个月二、足弓结构破坏伤后3-6个月三、足趾丧失功能伤后3-6个月第四节 口腔、颌面部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一、颌骨损伤颌骨损伤是指交通事故造成颌骨损伤及其牙齿缺失。单纯颌骨局部缺损,而没有牙齿的缺失,则不构成伤残等级。伤残程度评定时机:伤后6个月,以颌骨缺损及其牙齿缺失数量评定伤残等级。二、牙齿脱落伤残程度评定时机:伤后6个月,以牙齿脱落枚数评定等级。三、舌损伤伤残程度评定时机:伤后3-6个月四、口腔、颌面部损伤伤残程度评定时机:伤后3-6个月,以遗存张口受限程度评定伤残等级。第五节 头面部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一、眼球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二、听力及耳廓损伤伤残评定三、鼻损伤伤残等级评定四、面部损伤伤残等级评定1、面部瘢痕形成一、胃、肠、消化腺等损伤一、骨盆损伤,伤后3-6个月伤残程度评定时机:伤后3-6个月一、植物人状态
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时间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时间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进行赔偿的依据,发生交通事故大家是心急如焚,想尽快处理。但是有些时间是急不得,例如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时间有法律限制,最长是多久?下文是交通事故赔偿网律师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知识,欢迎阅读!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车祸致死赔偿标准:
4.交通事故定残标准和赔偿标准
一、赔偿项目 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误工费4、护理费5、交通费6、住宿费7、营养费8、残疾辅助器具费9、残疾赔偿金10、被抚养人生活费11、死亡赔偿金12、丧葬费13、精神损害抚慰金(构成犯罪的没有此项)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医疗费赔偿金额为医疗期间实际花费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3、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有固定工资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收入水平(天\元) 无固定工资的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第二种情况: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状况的。
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待其发布后,即可按其规定计算误工时间。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5.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往返费用*往返次数*往返人数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宿费:外地亲属处理事故在事故发生地住宿费,按照票据计算。
7、营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根据《最高院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所以关于营养费赔偿的明确标准并没有,一般认为,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亲友探视时所携带的营养品应认定为赠予,在计算营养费赔偿金时不应计入。 8、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最高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9、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第一种情况: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第二种情况: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第三种情况: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
5.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哪些规定
第一,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应当向办案机关(交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办案机关经审查准予的,由办案机关向申请人提供鉴定机构名单供申请人选择;第三,由办案机关出具委托书,委托经选择确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四,由办案机关与鉴定机构签订委托鉴定合同书,明确鉴定的部位、要求、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间等等。第五,申请人应当接受鉴定机构的身体检查,并提供医疗档案和相应的资料。第六,委托律师事务所帮你向专业的医学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第七,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医学鉴定进行伤残鉴定。
6.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规定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2.1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2.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建议】伤残鉴定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主,对结论不服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7.交通事故定残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 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 4.1 Ⅰ级伤残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二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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