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不再招标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终止招标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不得擅自终止招标18号令第24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可以延期开标18号令第2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关于监督管理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江西省财政厅、财政部基于对项目和甲级代理机构的管理权限,均由可能对本项目做出处理。《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61号令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告。
但涉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财政部作出;涉及乙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认定资格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作出。扩展资料:关于行政法律责任可能涉及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暂停资格三至六个月,甚至取消资格。
还有可能被记录违法信息并被公告。61号令第43条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有哪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或发现招标原则出现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因为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变化调整,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才能重新招标;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难以维持经营,因此需要取消招标项目的;招标人的经营方向改变或生产任务需要调整的;由于重大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划分招标项目标段的;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法定的三人时。无论是哪一种情形,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处理办法,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无正当理由的的给予警告,需要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赔偿相关者的损失。
2.不招标和规避招标要付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
(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
(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
(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
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3.未按规定招标违反法律的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颁布时间:1999-8-30。在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第四十九条写明: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以上是在中国电力招标网法律法规栏目中,针对问题做出的整理和总结,希望能帮到您。
4.法律法规对可以不招标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 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对可以不进行招标 的情况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 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进行招标:(1) 需要釆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 釆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可操作性很强,既坚持了原则性,又兼顾了灵活性。一些 工程,本来不招标也可以解决,代价也低,国家听取了地方部门的一些意见,把这些意见 吸收到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应的实施条例则没有规定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况, 但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但竞争性谈判也是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之一。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 条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 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 采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公开采购。
5.法律要求必须招标和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你清楚吗
一、必须招标项目
(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
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招标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项目单位如果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不招标的,即构成违法。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3号令)第七条提出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一)《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各自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为防止假借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条件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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