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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输送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10:30
本文关于管道输送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有关管道运输的国家政策都有哪些

管道运输不仅运输量大、连续、迅速、经济、安全、可靠、平稳以及投资少、占地少、费用低,并可实现自动控制。

除广泛用于石油、天然气的长距离运输外,还可运输矿石、煤炭、建材、化学品和粮食等。管道运输可省去水运或陆运的中转坏节,缩短运输周期,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

当前管道运输的发展趋势是:管道的口径不断增大,运输能力大幅度提高;管道的运距迅速增加;运输物资由石油、天然气、化工产品等流体逐渐扩展到煤炭、矿石等非流体。中国目前已建成大庆至秦皇岛、胜利油田至南京等多条原油管道运输线。

就液体与气体而言,凡是在化学上稳定的物质都可以用管道运送。故此,废水 (sewage) 、泥浆 (slurry) 、水、甚至啤酒都可以用管道传送。

另外,管道对于运送石油与天然气十分重要——有关公司多数会定期检查其管道,并用管道检测仪 (pipeline inspection gauge) 做清洁工作。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末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第三十六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破坏管道什么法律法规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的程度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以下是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管道运输企业增加输送管线是否需要做安全评价报告,如果需要它的法

石油输送管道肯定需要做,这是毋庸置疑的!想想大连输油管线的事故就害怕。

至于具体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相关规定”等里面都有具体规定,你自己去看看。另外,各省都有自己更加详细的法律规定,你属于哪个省的话就去搜索一下。

至于评价公司,给你推荐一家,以前给我公司做过安全验收评价,在国家局评审的,报告质量不错,服务也算比较周到。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石新斌 手机:1512706545 给你贴上他们网站上关于石油天然气方面的业绩,你也可以自己去他们主页看:2010年石油天然气行业重点项目安全评价业绩 序号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规模1 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广西钻井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5000万/年2 陕西神光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500万/年3 庆阳鑫顺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1000万/年4 庆城县东兴服务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500万/年5 庆阳华宁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500万/年6 庆阳市力源石油科技工程技术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500万/年7 庆阳市中晟石油钻探科技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500万/年8 甘肃华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800万/年9 庆阳通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4500万/年10 庆阳县宏源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200万/年11 庆阳市恒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200万/年12 陕西兴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预评价 100万/年13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产能建设项目组 2010年产能建设功能工程 预评价 75万吨/年14 兰州康迪民用爆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测井、录井等井下作业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200万/年15 甘肃省庆阳市川庆钻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天然气利用项目 预评价 1156*104m3/年16 甘肃省庆阳市川庆钻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城区天然气管网及平泉-西峰长输管线安全影响评价 预评价 1156*104m3/年17 吉林省北方石油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预评价 19口井18 松原市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预评价 20口井19 吉林仁丰能源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预评价 4口井20 松原市北海石油钻井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10口井21 松原市福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预评价 3口井22 松原市天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钻井评价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4口井23 松原市华新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木154区块三口新井开发项目 石油开采 预评价 3口井24 山东汉岳燃气有限公司 济南分输站—平阴县天然气供气工程 验收评价 1.5*104m3/小时25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2009年53*104t/a产能建设工程 验收评价 53*104吨/年26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2009年35*105t/a超低渗产能建设工程 验收评价 35*105吨/年27 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阳泉-平定-昔阳输气管道工程 预评价 3*108m3/a28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燃气输配工程及加气站工程 预评价 1540.53万m3/年29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燃气输配工程及加气站工程 预评价 1540.53万m3/年30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然气输配项目丰镇市 预评价 1285.34万m3/年31 吉林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石油开采 预评价 20口井32 吉林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口井预评价 预评价 20口井33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长气田产能建设项目组) 2010年4.1亿方/年产能建设工程 预评价 4.1亿方/年34 长庆油田分公司(长南气田开发项目部) 2010年1.9亿方/年产能建设工程 预评价 1.9亿方/年35 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 2005年23万吨原油产建工程 验收评价 23万吨36 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 2006年30万吨原油产建工程 验收评价 30万吨37 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 2007年26万吨原油产建工程 验收评价 26万吨38 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 2008年33.5*104t/a产能建设工程 验收评价 33.5*104t/a39 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 2009年15*104t/a超低渗产能建设工程 验收评价 15*104t/a40 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 2009年40*104t/a产能建设工程 验收评价 40*104t/a41 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 2005年17万吨原油产建工程 验收评价 17万吨42 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 2006年68万吨原油产建工程 验收评价 68万吨43 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 2007年67万吨原油产建工程 验收评价 67万吨44 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 2008年66*104t/a产能建设工程 验收评价 66*104t/a45 山西国际能源集团气体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和顺-长治煤层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预评价46 山西国际能源集团气体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寿阳煤气层压缩母站工程项目 预评价47 重庆梁平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梁平工业园区屏锦镇七桥至梁平工业园区天然气输配气工程竣工 验收评价2009年石油天然气行业重点项目安全评价业绩 序号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规模1 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CNG子母站加气系统二期工程 验收评价 30万m32 陕西延安科林热电有限公司 天然气综合利用工程储存调峰液化项目 预评价 储存液化项目生产液化天然气1.06*108Sm3/a3 内蒙古西部天。

5.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

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扩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手续。 第十九条 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span]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span],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

管道输送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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