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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回收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12:36
本文关于废旧回收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废品收购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具体条文如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扩展资料:废物回收价值体现 应用价值:每回收应用一吨废钢铁,可炼钢850千克,相对于用铁矿石炼钢可节约铁矿石20吨,节能1.2吨标准煤。

回收应用1吨废纸可再造出800公斤好纸,可拯救17棵大树,少用纯碱240公斤,降低造纸的净化排放75%,节俭造纸动力消费40%--50%。废塑料的价值:通过将废塑料复原炼汽油、柴油的技巧,能从1吨废塑料中消费出700多公升无铅汽油和柴油。

相关文章:浅谈塑料瓶回收 废易拉铝罐的价值:废罐溶解后可100%的无数次循环再形成新罐,还可制成汽车、飞机零件或许家具。废玻璃的价值:1吨废玻璃回炉后可再消费2万个500克装的酒瓶。

比应用新原料消费勤俭老本20%。回收1吨废玻璃能够勤俭石英砂720公斤,少用纯碱250公斤,勤俭长石粉60公斤,勤俭煤炭10吨,电400度。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我国废旧物资回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废旧物资管理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增强对废旧物资回收、销售等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各处室在生产、维修、大修、更新改造过程中,拆除更换的各种废旧金属、工器具、机电产品、油品、废弃包装物以及生产中不能继续使用的原材物料和工业垃圾等,一律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股份公司供应销售部和生产设备部按分工权限组织回收。 第三条:所有废旧物资均由上述部门归口统一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违者视其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回 收 第四条: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由其产生单位负责交送物资回收部门废料场,要做到及时收集、定期交送。 第五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对从各分公司、部室回收的废旧物资进行计量、登记,重量以质量监督部出具的磅码单为准。

第六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要根据品种、等级重新分类,定置存放 ,妥善保管。 第七条:对几种特殊的废旧物资规定如下: (一)铝灰 1、电解各公司当日产生的所有铝灰需集中堆放在各自的铝灰堆点,由供应销售部回收科每日专人专车将铝灰拉运到回收科院内。

2、拉运电解四公司铝灰必须在电解四公司过磅后从电解四公司西门出厂,经由110国道运至电解二公司北门入厂并进行复磅,由两门经警签收路单,当日核对。 (二)铝渣 电解各公司产生的不便再利用的铝渣,由电解各公司集中管理,并负责运至供应销售部回收科指定地点。

(三)氧化铝包装袋 氧化铝包装袋由电解各公司现场负责清理捆扎并暂时保存。由供销部回收科与电解各公司共同清点数目,并由供销部回收科统一回收。

(四)工业垃圾 各生产公司产生的工业垃圾必须全部在指定垃圾场倾倒,由回收科负责分捡并按类堆放,报招投标办公室统一处理。 (五)阳极残块 电解公司产生的阳极残块属于指定炭素公司再利用的项目,由供应销售部回收科负责帐务处理,无特别许可不准出厂门。

第三章 销 售 第八条: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的处理,除公司自用部分外,一律由有关管理部门委托招投标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拍卖。 第九条:废旧物资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职能管理部门定期将需拍卖的物资以书面形式报招投标办公室。

(二)公司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厂务公开相关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定价委员会负责确定所拍卖物品底价(拍卖保留价)。 (三)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在公开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并组织竞买人的报名工作。

(四)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拍卖标的物的现场展示以及向竞买人介绍、提供所拍卖物品的相关资料。 (五)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组织现场拍卖会。

(六)拍卖成交后,公司招投标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拍卖结果送达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凭公司招投标办公室出具的提货函负责与买受人进行交接,完成拍卖物的现场清运和货款结算。

第十条:公司内部从事废旧物资再生利用的有关单位所需废旧物资由有关部门根据其生产能力确定供应量,按市场价优先供应,多余部分一律对外公开拍卖。其中氧化铝包装袋、铝灰由招标办召集有关单位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内部供应价,每月供应量由物资主管部门向招标办备案。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将全部销售货款,按隶属关系交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股份公司财务部入账。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售出后,凭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开具的专用出门证出门,其它出门证一律无效。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为鼓励废旧物资的回收,对废旧物资产生单位,按照废旧物资实际销售额(无税) 90%冲减其成本。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对废旧物资产生单位,按照废旧物资销售额(无税)的2~5%每季度进行一次奖励;对废旧物资处理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废旧物资销售额(无税)的2~5%每年进行一次奖励;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废旧物资回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未按规定及时回收、上缴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从每季度的奖励中扣除。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监督废旧物资处理全过程,如发现有渎职或营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惩,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各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保证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各环节的衔接和有效运作。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以前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包铝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我国废旧物资回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废旧物资管理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增强对废旧物资回收、销售等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各处室在生产、维修、大修、更新改造过程中,拆除更换的各种废旧金属、工器具、机电产品、油品、废弃包装物以及生产中不能继续使用的原材物料和工业垃圾等,一律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股份公司供应销售部和生产设备部按分工权限组织回收。 第三条:所有废旧物资均由上述部门归口统一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违者视其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回 收 第四条: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由其产生单位负责交送物资回收部门废料场,要做到及时收集、定期交送。 第五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对从各分公司、部室回收的废旧物资进行计量、登记,重量以质量监督部出具的磅码单为准。

第六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要根据品种、等级重新分类,定置存放 ,妥善保管。 第七条:对几种特殊的废旧物资规定如下: (一)铝灰 1、电解各公司当日产生的所有铝灰需集中堆放在各自的铝灰堆点,由供应销售部回收科每日专人专车将铝灰拉运到回收科院内。

2、拉运电解四公司铝灰必须在电解四公司过磅后从电解四公司西门出厂,经由110国道运至电解二公司北门入厂并进行复磅,由两门经警签收路单,当日核对。 (二)铝渣 电解各公司产生的不便再利用的铝渣,由电解各公司集中管理,并负责运至供应销售部回收科指定地点。

(三)氧化铝包装袋 氧化铝包装袋由电解各公司现场负责清理捆扎并暂时保存。由供销部回收科与电解各公司共同清点数目,并由供销部回收科统一回收。

(四)工业垃圾 各生产公司产生的工业垃圾必须全部在指定垃圾场倾倒,由回收科负责分捡并按类堆放,报招投标办公室统一处理。 (五)阳极残块 电解公司产生的阳极残块属于指定炭素公司再利用的项目,由供应销售部回收科负责帐务处理,无特别许可不准出厂门。

第三章 销 售 第八条: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的处理,除公司自用部分外,一律由有关管理部门委托招投标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拍卖。 第九条:废旧物资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职能管理部门定期将需拍卖的物资以书面形式报招投标办公室。

(二)公司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厂务公开相关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定价委员会负责确定所拍卖物品底价(拍卖保留价)。 (三)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在公开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并组织竞买人的报名工作。

(四)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拍卖标的物的现场展示以及向竞买人介绍、提供所拍卖物品的相关资料。 (五)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组织现场拍卖会。

(六)拍卖成交后,公司招投标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拍卖结果送达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凭公司招投标办公室出具的提货函负责与买受人进行交接,完成拍卖物的现场清运和货款结算。

第十条:公司内部从事废旧物资再生利用的有关单位所需废旧物资由有关部门根据其生产能力确定供应量,按市场价优先供应,多余部分一律对外公开拍卖。其中氧化铝包装袋、铝灰由招标办召集有关单位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内部供应价,每月供应量由物资主管部门向招标办备案。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将全部销售货款,按隶属关系交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股份公司财务部入账。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售出后,凭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开具的专用出门证出门,其它出门证一律无效。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为鼓励废旧物资的回收,对废旧物资产生单位,按照废旧物资实际销售额(无税) 90%冲减其成本。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对废旧物资产生单位,按照废旧物资销售额(无税)的2~5%每季度进行一次奖励;对废旧物资处理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废旧物资销售额(无税)的2~5%每年进行一次奖励;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废旧物资回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未按规定及时回收、上缴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从每季度的奖励中扣除。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监督废旧物资处理全过程,如发现有渎职或营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惩,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各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保证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各环节的衔接和有效运作。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以前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包铝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我国废旧物资回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首部《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目前已进入审查阶段,年内有望正式通过并强制实施,今后家电的生产者将承担废旧家电回收的责任,否则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

从8月13日起,我国将有家电、IT等10类机电产品在出口欧盟时每件被额外征收几十欧元至几欧元不等的回收费用,这笔费用主要被用于欧盟回收电子垃圾。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的有关人士称:下半年,国家第一部关于电子垃圾治理的法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有望出台。

按照《条例》的规定,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电。如果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不接受生产企业委托或拒绝消费者交售废旧家电的,以及回收的废旧家电不交处理企业处理的,最高可处以10万元的罚款。

5.我国废旧物资回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我国首部《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目前已进入审查阶段,年内有望正式通过并强制实施,今后家电的生产者将承担废旧家电回收的责任,否则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

从8月13日起,我国将有家电、IT等10类机电产品在出口欧盟时每件被额外征收几十欧元至几欧元不等的回收费用,这笔费用主要被用于欧盟回收电子垃圾。国家发改委环资司的有关人士称:下半年,国家第一部关于电子垃圾治理的法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有望出台。

按照《条例》的规定,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电。如果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不接受生产企业委托或拒绝消费者交售废旧家电的,以及回收的废旧家电不交处理企业处理的,最高可处以10万元的罚款。

6.废品回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那些规定

《环境保护法》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时间:2008年2月29日11:49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是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废品回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那些规定

《环境保护法》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时间:2008年2月29日11:49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是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求最新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和法规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9.废旧物资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为,提高废旧物资综合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是指生产性、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纸品、塑料、玻璃和其他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旧物品,不包括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以及尚具部分使用功能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等回收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山市经贸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协调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事宜。市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第五条 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依照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公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统一制作、管理和发放废旧物资收购员工作证,并负责定期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有关情况报公安、工商、城管执法部门。 第六条 市经贸局应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全市和各镇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设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的用地范围内。 第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依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

经营者应设立经营场所的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进出场所的废旧物资进行造册登记。 第八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符合环境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分拣、储存、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置符合市容管理标准的围墙。

第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市、镇总体规划和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专项规划的固定经营场所;(三)回收经营范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四)废渣、废水(液)、废气的处理和噪声控制指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环保要求。 第十条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先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保局批准,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下列废旧物品:(一)各类机动车;(二)危险废物、危险化学物品及其容器;(三)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走私和走私嫌疑物品;(五)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二条 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等单位确需出售废旧专用器材、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由单位开具报废证明后才可交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遵守凭证收购登记制度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一)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回收的废旧物资分类存放,场地废水及雨水须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储存设施须具备防止废液、废气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功能。 第十五条 在废旧物资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

如发生泄漏时,承运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清理,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六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对国家允许进口的废旧物资,应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但只能直接供生产企业自用,不得转售流通;收购进口原材料加工后剩余的生产性废旧物资的,除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外,还应向其索取海关核销凭证,再向市环保局报告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的,由市城管执法、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分别由市城管执法、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废旧物资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

废旧回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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