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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律法规只识

时间:2021-04-17 15:18
本文关于一般法律法规只识,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是一般法律知识

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最为直接,又是独立的部门法,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行政,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民主国家意义重大。

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根本大法,它调整着根本的社会关系,确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效力、权威最高的法律。相对于刑法和民法等部分法,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更为直接密切。

首先,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法关系、保障、规范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它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国家机构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的宪法规范,主要通过行政法律具体实施。其次,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行政关系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作为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作为调整高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国家和社会生活,为各个方面实施着宪法规范这行宪法规范推行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国寂,而民法、刑法是一般只是宪法确定的某一或某些方面的国家政策。事实上,宪法典中就包含着许多行政法规范,而属于行政法范畴的许多规范同时又是宪法规范。时至今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被称为统一的学科、很多学者均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的双向研究,而且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还存在着和宪法学体系含混不清的问题。

概括地讲:行政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只是得到了形式上的承认,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在很多问题上没有理清,行政法相对于宪法的独立性在某种程度上为人们所忽视。很少有人会否认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应具有的重要意义,行政法是位于宪法之下、一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由于其紧紧的围绕着行政权力展开,也就意味着行政法有着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完全不同的视野和内涵,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复杂性、易变性更是其它部门法所难以比拟的。

如果你说到程序的合法性的话,那么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法律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这一点法理是相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基本的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

「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2]法律”(《宪法》第67条)。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

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

3.宪法和一般法律矛盾怎么办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一方面,宪法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征,即:宪法与一般的法律一样。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都取决于经济基础并服务于经济基础,都是行为的准则,具有国家强制力。另一方面,宪法又具有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的特殊性;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第二,在地位上,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第三,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的一般法律都不得抵触宪法。第四、在规范上,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虽然其他的一般法律也都是行为准则,但宪法乃是各政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根本的行为准则。第五,在修改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总之,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根本法。

从宪法的实质来考察,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其次,在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中,除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之外,政治力量还包括同一阶级中的不同阶层和各个不同的政治派别,以及境内各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

资产阶级国家有的实行民主共和,有的实行君主立宪;有的实行总统制,有的实行议会内阁制等。究其原因就是由于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不同而产生的种种差别。在我国,从100多年来宪法变迁的历史去考察,同样能看出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当然,在宪法以外的一般法律中,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也有所反映,但是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则是突出地、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出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实质。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一般法律的制定都必须根据宪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宪。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最高表现。

4.《宪法》规范相对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具有哪些特点

ABCD 宪法规范同其他的法律规范相比较,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的特点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所决定的。

在一个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既然在全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相对于普通法律而言,构成宪法的每一个规范自然就具有最高性的特点。所谓一般立法以宪法为根据,实际上也就是以宪法的某一个或某些个规范为根据。

再者,所谓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是指不与具体的宪法规范相抵触。可见,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表现着最高性的特点。

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的特点在美国宪法中表现得最为典型。在美国,尽管一部法律的制定不一定先要注意它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但是,违宪的法律肯定面临着被法院宣布为无效的可能;而且,不仅普通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不得与联邦宪法相抵触,甚至也不得与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性判决相抵触。

美国宪法的权威并不是它天然就具有的,这种权威实际上来自于权威的宪法解释,而进行宪法解释的最高机关——联邦最高法院也就获得了权威性。也就是说,美国宪法的最高性既包括宪法典的最高性,也包括最高法院宪法判决的最高性,除非一项宪法修正案推翻了最高法院的判决。

另外,还要注意的一点是,尽管宪法的每一条规范相对于普通法律来说都是最高的,但宪法的各个条文并不是处于平等的最高地位上的,有些宪法条文可能会因为与宪法的整体精神相违背而被宣布为“违宪”,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阐明的:“作为一个整体,一部宪法反映着某些总的原则和根本决定,单个的条款必须服从于这些总的原则和基本决定”。然而,作出这种判断的绝对不应是立法者,而应是宪法的解释者,当这二者合而为一时,就需要有对法院独立地位的充分尊重。

(二)原则性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的原则,其他如按劳分配的原则、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各民族平等的原则,等等。既然宪法是根本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枝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

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于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假如忽视原则性,整个宪法必将无比冗长,失去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里已把国家对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规定得非常清楚、完整,毫无疑问,它的表述是十分原则的,而具体的制度,如对于私营企业,则规定在1988的《私营企业法》等法律中。

不过,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对于什么是原则问题会有不同的看法。以瑞士宪法为例,它把粮食加工、鸟类保护、宰杀牲畜、酒类制造、公路补贴、赌场经营等等一系列在我们看来属于屑小的事项写入了宪法。

以我们的观点分析,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关宪法问题的争端可能因此而减少,坏处是需要经常修改宪法,但对瑞士联邦来说,则可能是组成联邦所必不可少的安排。 (三)概括性 宪法规范的概括性的特点同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特点有关,宪法是原则规定,故而不能让它像民事合同一样履行完了就不再适用了。

宪法为人们——主要是国家——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模式、标准或方向,其对象是整个国家、国家机关体系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大致范围,即是为确定工作范围而作出的规定,不是具体的或特定的工作指导;宪法规范可以时时规范国家机关的方向,而不是只把机关建立起来就了事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可以反复适用的。在概括性这方面,宪法与其他法律一样,但比普通法律的概括性更强。

如宪法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规定就具有很强的概括性,不仅有《国籍法》的具体判断标准,而且对每一个中国公民都适用,不必在每个有中国血统的人在国内出生时都要由国家制定一部法律来确认该婴儿确系中国公民。任何法律都是对日常反复起作用的社会生活规则作出的高度抽象,宪法更是如此。

(四)适应性 原则性和概括性决定了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使它足以在较大的限度内可以承受住因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带来的影响。例如,美国宪法制定以来已经经历了200多年,客观实际的变化当然极大,但它之所以适用至今,原因之一是其规范具有适应性;反过来,美国宪法适应变化的能力又构成了它的效力源泉之一,如美国人认为的那样,美国制宪者“制定了一个健全而又概括的文件,足以应付这个国家自此之后二百年来的大部分需要”。

又如,我国宪法虽然经过多次系统修改,但许多规范自1954年以来并无根本改变,这也是其适应性的一种表现。 (五)无具体惩罚性 一般国家的宪法本身并没有具体的惩罚性规定。

我国宪法有少许禁止性规定,而且都出现在总纲中,如第1、第4、第9、第10条等,但其本身亦不作具体的制裁性规定。我国宪法除规定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其他法规应由有关机关予以撤销外,别无具体的惩罚性措施。

我国现行宪法第28条虽规定对危害国家行为人的镇压和制裁以及对犯罪分子的。

一般法律法规只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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