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文化艺术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法律的规范
文化法规是调节文化事业行为规范的总称,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保证。
在传统的法律分类中,文化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所说的文化法是指以宪法为核心,横跨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刑法等多部门多层次的调整文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文化立法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公共文化事务法,其目的是确定国家在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方面的责任,并为社会提供参与公共文化事务所需要的条件和环境,包括各种优惠政策和法律保障等。
第二类为文化管理法,其目的是确定政府行使文化管理职能的权利和责任,规范文化行政行为,如登记、审査、处罚等行为。第三类为行为法,其目的是确定文化生产和消费的基本经济关系。
宪法关于文化方面的规定,如:“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民事法律中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是重要的文化法律规范。
民商法中关于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定的一般性规定,为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奠定了法律基础。社会法对于保障文化从业者的劳动权利和社会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刑法对传播精神垃圾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
2.我国宪法对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文化制度的概念 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
文化制度主要包括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文物事业,图书馆事业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文化制度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国家性质。
文化制度的三个层次是: 第一层次,即最广泛意义上的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这个层次上的文化近义于社会文明。
第二层次,特指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这个意义上的文化近义于社会的精神文明。
第三层次,最狭义的文化则指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特定的社会事业。
3.文化法律体系构成包括哪些
我国的文化法律体系构成主要包括九大法律法规,分别是 宪法;民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刑法;诉讼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文化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文化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宪法规定了关于国家基本制度和发展文化事业及保障公民享有从事文化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文化法制的基本原则。
而文化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调整国家文化管理和社会文化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宪法和文化法构成了一个规范的法律体系,包含了宪法、民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刑法、诉讼法和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机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国务院组成部委之一。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
(二)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一)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十二)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组织拟订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指导驻外使(领)馆及驻港澳文化机构的工作,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5.什么是文化执法
文化执法通俗点说就是文化局(现在一般都是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责范围内的执法行为。
一般包括监督管理文化(网吧、娱乐场所、电子游戏)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文物市场,负责办理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文物等相关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6.艺术品的创作法规
艺术品市场的管理是综合的管理体系,涉及法律、道德、管理、服务、信息等多方面的统筹规划,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艺术品市场的净化需要从艺术品产生到交易以及再交易等多环节、多主体的规范和自律。当社会的道德水准不断下降而影响到社会的正常发展时,法律就必须规定出道德的底线,否则道德滑坡和市场混乱就不可避免。
法律规制是必要的。综观强烈呼吁书画艺术品打假的文章,作者焦急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如同必须杜绝艺术品市场的浮躁一样,我们对艺术品市场的规范也不能失之冷静。
渴望国家和政府短时间制定出严刑峻法,执法部门立即变为刚正不阿的执法者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一些艺术界学者及部分艺术主管部门的官员认为,我国在艺术品打假方面的法律还是空白。
但综观《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拍卖法》以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笔者认为,中国对艺术品特别是美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并非空白。但艺术品市场的确缺少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和主管部门缺乏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
《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17项具体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对作者创作性劳动的肯定,是打击造假售假的法理基础,也是规范艺术品市场的法律依据。
艺术原创的过程就是一个真实的艺术品诞生的过程,它所涉及的是艺术创作者著作权法律关系,是《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法律关系。但现实生活中作品的产生还涉及非常态的临摹作品的权利认定以及对造假售假的态度问题。
1.原创作品的权利登记制度。原创作品的作者权包括发表权、修改权和获得报酬权等17项具体的权利,它是一种绝对权,它不受任何其他权利的制约,是独立存在的。
但著作权的产生不依赖于任何程序,作品只要创作完成,作者就享有了著作权。如何保障作者的原创权利呢?有学者认为需要引入登记制和交易强制登记制。
登记制对原创作品的保护能起到较好的作用。各国也对作品登记制有不同程度的重视。
从法律的角度讲,办理了登记的作品,并不必然妨碍同类题材的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作品登记主要是为了方便作品的著作权人与作品的使用、传播者,在作品发生权利转移或权利受到侵害时,充当一种类似于产权归属证明的证据。
因此,鼓励登记一定要坚持自愿原则,强制登记制或任何扩大作品强制登记范围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玻璃艺术品2.建立临摹作品的许可披露制度。
临摹是法律许可的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根据临摹作品的来源可分为古代作品临摹和现代作品临摹。
根据临摹作品使用方式又分私人使用和交易使用两种。临摹既是一种学习方法,同时也是新作品产生的一种方式,特别是对年代久远的作品。
临摹作品因具有一定艺术欣赏价值,所以法律应保护其合法的流通渠道。但认可临摹作品的合法性并不等于放任临摹作品的管理。
执法部门一定要坚决杜绝以临摹品假冒真品,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标注临摹品的行为。建立以交易为目的的临摹品许可披露制度,在标明其为临摹品后才可以进入市场交易,对违反者要处以重罚。
参照国外做法制定临摹品上市交易规则。比如国外的博物馆允许复制名画,他们严格把握其尺寸必须小于原作,以免与原作混淆,同时也要标明是临摹和仿制。
3.严厉打击造假窝点,从源头上遏制假冒艺术品的产生。日前,造假正朝着集团化和产销一体化发展,极少数地区的乡镇已经发展到家家户户造假的地步。
造假集团从造假的原料(如纸张、笔墨)到设备、人才一应俱全,形成了规模化的一条龙服务。造假产品自由流通交易,很多地方造假产品竟然成为当地的龙头产业。
这种现象与当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和短期的政绩观直接相关,与立法的缺失和执法的松懈相关。严格行政执法,对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予以追究,是遏制假冒伪劣艺术品规模化生产的可行之路。
7.文化方面法律法规
网络文化最容易犯的是盗版侵权,如短信、彩信、彩铃等都非常简短,很容易被复制转用,造成侵权。
即使是大宗的艺术品如网络长篇小说、绘画、音乐等都极易复制,而被侵权使用。因此,完善版权法,承认网络版权成了当前网络文化的头等大事。
再如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问题,玩网络游戏的人,花费大it的金钱在网上练制某一武器或秘技,这些武器或秘技算不算个人财产?如被人偷盗,怎么处理?更重要的是,如果这款游戏不再运行,这一财产还存不存在,要不要返还?如果网站出了问题,财产丢失,赔不赔偿,由谁来赔偿……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待通过立法来解决。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但还有更多有关网络文化和网络产业的法律法规需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
8.我国应当建设什么文化法律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并对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互联网领域立法等提出明确要求。
这一部署明确了我国文化法制建设的性质方向和重点任务,为加强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 文化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在宣传文化领域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
加强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不仅是推进文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没有完善的文化法律法规,就不可能形成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不可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目前,文化领域立法相对滞后,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国家不断推进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不相适应。
必须进一步加快文化领域立法步伐,推动文化领域的建设和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2.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提高文化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途径。
提高文化工作科学化水平,需要从多方面努力。其中,加强立法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引领作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文化法律法规是对文化建设规律的概括和总结,相对于文化政策而言更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在文化领域的政策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就使党的政策主张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把文化建设实践中形成的新成果、新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为文化改革发展提供了更为科学、更为具体的遵循。
这不仅有利于保证文化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发展,而且有利于推动文化工作不断从经验型向科学化转变。 3.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保障。
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既需要政策指引、改革推动,也需要法治保驾护航。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需要通过立法来确认和保障;国家鼓励扶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各级政府在文化建设中的责任,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和强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化。
加强文化领域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加快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而且有利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文化体制改革成果的巩固。 4.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有效手段。
对我实行“西化”“分化”,是境外敌对势力的一贯战略。近年来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利用国际惯例和世贸组织规则,大量输出文化资本和文化产品。
从近年来我国对外文化贸易争端及世贸组织裁决来看,我们同发达国家在文化领域的竞争经常表现为法律层面的较量,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已经成为成败得失的关键。面对激烈的国际文化竞争和严峻的意识形态挑战,特别是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后文化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果不尽快做好立法方面的准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就难以有效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文化渗透,难以在文化软实力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 近年来,文化战线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快立法步伐,先后出台了一批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文化法律体系框架。与此同时,大力加强文化执法工作,建立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有力推动了文化的繁荣发展。
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文化领域立法工作总体上比较滞后。一是立法数量少。
在我国240多部现行法律中,文化类法律只有5部。与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相比,文化立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占比重偏小,低于教育、科技、卫生等方面的立法。
不少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重要领域只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新兴媒体管理方面的立法也比较欠缺。二是立法层级低。
称得上法律的,只有《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三法两决定”,其余均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于法律效力低,处罚权限、处罚力度有限,执行难度非常大,对违法违规者往往起不到约束和震慑作用。
三是立法质量有待提高。少数法规规章调研不够,内容脱离现实,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贯彻执行;部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存在相互抵触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依法打架”的现象;一些部门规章更像政策性文件,只有原则性要求,没有具体的行为规范,没有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性。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