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广西安全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全文是
[广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在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时,应当加大公益宣传教育的力度。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三)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五)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七)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七条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时应当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专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无法立即排除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编制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资金,限期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当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有关整治方案、应急预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建立监控管理制度,定期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和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生产经营单位推荐或者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检测、检验的特种设备、防护装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安全设备,应当由取得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定期。
2.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列举如下:
《安全生产法》
《矿产资源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职业病防治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第九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在道路右侧靠中心线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遇到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六)通过铁路道口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八)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九)不避让盲人的;
(十)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反光放大牌号或者喷涂的牌号不清晰、完整的;
(十一)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
(十二)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而进入路口的;
(十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四)驾驶摩托车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十五)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十六)驾驶时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十七)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十八)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十九)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二十)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二十一)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不减速让行的。
4.地方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拓展资料:1949年至今,法律法规的数量总数约为50万条(包含已失效的法律法规)中央法规约113394条司法解释约4100条地方法规规章约309942条中外条约约4613条外国与国际法律约789条台湾法律法规约7028条澳门法律法规约10794条香港法律法规约2475条注:以上数据参考“中国法律门户网法律法规库”可能与实际数量略有偏差参考资料:背板带宽-法律法规。
5.《安全法律法规》内容是什么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6.2017新法律法规有哪些
2017年法律有哪些新的法规条例
全国法律法规
国防交通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
新年一马当先的就是两部与国家安全和国防相关的法律实施:2016年9月3日公布的国防交通法,与2016年4月28日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它共9章60条,明确了国防交通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规范了国防交通规则、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等方面制度。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则是为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共7章54条,包括总则、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该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7.安全生产法规有哪些呢
法律:是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 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 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 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在《安全生 产许可条例》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 年 2 月 1 日实行。 于 自 属行政法规。
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 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 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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