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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法规m.baidu.com

时间:2021-04-17 18:36
本文关于农民法律法规m.baidu.com,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农民工的法律

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所以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首先应当明确农民工是劳动者。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

2.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应当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从法律、行政规章和政策的制定上就应当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基于户籍管理制度而产生的农民工自身的农业户口这种与劳动关系无关的因素,不应当影响到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所应当享有的任何权利。

我们现行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对于农民工是不平等的,比如在北京市,本市非农业户口劳动者、农民工、外地农民工、外地非农业户口劳动者所享受的保险待遇是不同的,从法律、政策制定之初就已经对劳动者进行了三六九等的划分。 3.造成现在农民工不平等待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同,由于农民已经有了土地作为生活的基本保障,就不能同等地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逐渐从劳动关系中独立出来,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将有可能实现。 (作者系北京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丰联立成律师事务合伙人苏文尉律师) 关于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分析 依据《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但是,目前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仍屡屡发生,几乎成了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依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仍有许多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致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

作为劳动者,一是不懂法;二是迫于就业压力,明知单位违法也没有勇气诉诸法律,只能忍气吞声。发生这种情况最多及最普遍的群体当属外地进城务工的民工,每年年底,急于返乡回家过年的农民工由于拿不到工资,到劳动行政部门、信访部门举报、投诉的民工使这些部门应接不暇,集团仲裁、诉讼的也一直呈上升趋势。

依据《劳动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是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达数月甚至一年多以后,劳动者不得已才去申请仲裁。

依据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只能保护劳动者自申请仲裁之日倒推两个月的工资,很难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反,却给了用人单位得以逃脱的机会。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述期间总计达八个月以上,还不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

面对如此复杂的程序及漫长的周期,现在,许多劳动者就单位拖欠工资问题往往放弃仲裁及诉讼,而代之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在查证属实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此做法可以说一举三得,其一,不用交纳仲裁及诉讼费用;其二,简化了程序、缩短了周期;其三,不受劳动法所确定的六十日期间的限制。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普及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加大惩处力度、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简化是当务之急。 (作者系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杰律师) 期待《农民工维权益维护法》 “农民工维权”是时下最热门的讨论话题。

而事实上,“农民工维权”与“维护农民工权益”绝非一个概念。“农民工维权”是把农民工个体亦或一定范围内的有组织机构作为维权的主体,依靠农民工自体发动维权程序,需要农民工自体承受维权成本。

而“维护农民工权益”却要求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不受侵害,以及侵害后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它需要通过推进立法、加强执法监督、提供法律援助等一系列的环节来加以操作并实现。 提出“农民工维权”的口号固然基于对农民工群体人格的独立与尊重,反映出对农民工群体的信任与关怀,但这一设想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是难以贯彻与实现的。

正如抚养孩子长大与要求孩子自我保护是两个阶段、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样,现在来谈“农民工维权”为时尚早,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可能就像尚未长大的孩子,首先需要外界为其蕴育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提供周全的保护体系。想要做到维权,先从保障做起。

只有我们首先做到“维护农民工权益”,才有可能期待“农民工维权”。而这需要由国家机关、协会团体,以及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营造,而绝非一句“农民工维权”就可以解决的。

一言以蔽之,对“农民工维权”的热烈讨论无法解决现有问题,我们需要并且期待的是一部《农民工权益维护法》。

2.农业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农业法律法规较多,常用的主要有以下这些:农业法律部分:1、《农业法》2、《种子法》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4、《土地管理法》5、《农村土地承包法》6、《林业法》7、《渔业法》8、《畜牧法》9、《农业技术推广法》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业法规: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8、《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9、《农药管理条例》10、《土地复垦条例》。

3.农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0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8-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04-30)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0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0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09-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200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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