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社区残疾人法律法规标题,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我国有哪些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2.社区如何帮助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既是普通公民,又是特殊群体。作为普通公民,他们享有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 的所有权利。作为特殊群体,国家还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情形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以便 充分地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
对于生活在社区的残疾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首先,有关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和社区居委会、社区残疾人协会要向残疾人普及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掌握法律武器,提高 依法保障自身权益的意识,目前,让他们了解普通公民能够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 、劳动权利、公平分配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契约自由权、债权、请求权、人格权 、身份权、婚姻自由权以及生命权、社会和文化权、发展权、健康权,同时要特别组织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让他们了解残疾人特殊享有的社会福利权、社会救助权 、社会保险权、社会优抚权等社会物质帮助权,以及机会平等权、身份平等权及社会平等权 。另外,要让残疾人了解,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
社区居委会和残疾人协会要特别关注未成年人或者无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的权益保障问题 ,一旦发生权益侵害事宜,应及时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反映情况,协调、推动法律援助机构 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
社区要落实对残疾人的优惠扶持措施,关心那些残疾情况较重、经常留在家中的残疾 人,以免发生意外。
3.残疾人社会政策法规是什么
(一)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康复权: (1)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2)残疾人教育要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征和需要。
来源:考试大 (3)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4)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3、劳动权:4方面内容。 4、精神文化生活权: 6、环境友好权: (1)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早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2)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有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3)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1)加强立法,建立并逐步完善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2)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用率手段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来源: (3)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4)加强保障磁能积任何非权益的法制宣传工作。
4.国家有关残疾人的相关法律法规
《残疾人保障法》以外重要法律的专门规定 宪 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伤残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刑 法 第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 事 诉 讼 法 第二十七条 …… 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第六十五条 讯向聋、哑的被告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民 法 通 则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布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婚 姻 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继 承 法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十三条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选 举 法 第二十三条 ……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十三条 ……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兵 役 法 第三条 ……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十八条 …… 志愿兵在服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伤残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伤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义 务 教 育 法 第九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 民 事 诉 讼 法(试行) 第四十九条 没有诉讼行。
5.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1990年,国家颁布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1994年颁布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2007年颁布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据不完全统计,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有50多部,现已形成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支撑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体系,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和奖励与处罚做了明确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保障措施、就业服务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6.残疾人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第十五条 各省实施细则同实施。
编辑本段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
7.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哪些
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通过、2008年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通过,2011年、2017年两次修订)、《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通过)和《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年通过)。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残疾人保障法为主导,以残疾人就业、教育、预防和康复、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的四个条例为支撑的“一法四条例”残疾人法律体系。此外,其他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有一些涉及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内容,体现了对残疾人专门性法律保护和综合性法律保护的统一。
8.社区为残疾人提供哪些帮扶服务
残疾人由于自身的障碍和需求的多样性,需要更广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是社区服务工作的重点对象。
在开展社区服务的过程中,社区居委会和服务机构要针对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2)关心残疾儿童和残疾人子女的教育问题,对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支持和帮助; (3)创造无障碍的社区环境,方便残疾人出行; (4)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落实社区对残疾人的优惠扶持措施,提高残疾人和社区群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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