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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产品原产地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06:36
本文关于保税区产品原产地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和保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几种

一.什么是保税区

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在我国境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写区域.

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保税区的三大基本要素:一是保税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家在这个区域中实行"境内关外"的运作方式;二是保税区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三是保税区应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与境内其他地区(非保税区)之间设置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二.保税区相关的法律法规

1、《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6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148号);

3、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5]76号);

4、海关总署善于印发《海关对保税区隔离设施验收程序(试行)》和《海关对保税区隔离设施及有关监管设施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署税[1999]179号);

5、海关税征管司《关于对保税区进出20种商品等问题的批复》(税管[2000]358号).

2.保税区物流的法规政策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的功能和配套政策介绍

作者:金阙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83 更新时间:2009-1-31

2004年12月,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从试运行开始转为正式运作,物流园区的功能究竟为何?在海关、税务和外汇方面上有哪些配套便利政策?下文仅作一简单介绍。

首先,物流园区与外高桥保税区不是割裂的,根据上海五局(出入境、财政、税务、工商、外汇)、三委(发改委、外经贸委、保税区管委会)和上海海关联合颁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物流园区是外高桥保税区的组成部分,除了专门的针对性规定外,物流园区适用外高桥保税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物流园区的特殊性在于:

一、基本功能

外高桥保税区兼具自由贸易、出口加工、物流仓储及保税商品展示交易等多种经济功能,而物流园区则侧重于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四大功能,具体为:

1、国际中转:对国际、国内货物进行分拆、集拼后,转运至境内外其他目的港。

2、国际配送:对进口货物进行分拣、分配或进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工后向国内外配送。

3、国际采购:对国内货物和进口货物进行综合处理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工后向国内外销售。

4、国际转口贸易:进口货物在区内存储后即转手出口到其他目的国和地区。

物流园区其实综合了传统的保税区保税仓库的功能和出口监管仓库的功能,是一种多元化的保税仓储监管体系。虽然中国的保税区制度已经实行了10多年,但是,由于现行政策法规的束缚,保税区功能在很多时候只起到了一个大的保税仓库作用,其物流中心的功能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得到实现,物流园区就是基于此产生的一个政策试点。

二、配套政策

物流园区的功能需要政策的支持才能真正实现,为配合物流园区的顺利运作,海关、税务、外汇系统相继出台了配套政策:

1、关务和税务政策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要等到最终成品离境后才能享受出口退税,而深加工结转无法退税是目前困扰国内加工贸易发展的最大问题,也因此人为缩短了国内加工贸易链条的延伸。在原来,即使是保税区也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为按规定,国内货物进入保税保税区在关务上视同出口,在海关监管上可以核销,但是在税务上无法做出口处理,必须等货物离境才能退税。而无法解决出口退税问题实质上也就是传统的保税区不能真正实现国际采购功能的症结所在。

无奈之下,很多企业尤其是前端加工企业往往只能选择采取“迂回战术”,把货物临时“出口”,最近也要到香港,再 “进口”至下游企业,以此退税,有时即使两家企业仅几墙之隔也不得不如此。据统计,仅2003年,苏州工业园区涉及“香港一日游”的货值即达到1.3亿美元,涉及企业86家。而物流园区这样一个全新的保税物流载体,就可以取代类似“香港”的角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货物进入物流园区即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这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提升运转效率,使“境外游”成为历史。

2、外汇政策

由于有了物流园区这个平台,很多境外的公司不在中国大陆设立企业,也可以通过物流园区进行国际采购,但一个新问题也因此出现,即,通过物流园区的货物会出现物流和金流不一致的情况:境外公司从国内采购货物进物流园区储存,国内卖家可以退税或者核销加工贸易手册;境外公司再将已经进入物流园区的货物销售给国内的其他买家。此时,货物的流转没有离开中国国境,但是,外汇却要由国内买家付到境外,按照以往的外汇政策,此点绝无操作可能,因为,中国实行严格的外汇核销制度,对外付汇必须以进口报关单核销,但是,物流园区突破了这一政策瓶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存放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货物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批复》,如果境内买家购买来自于物流园区的货物,只要提供合同、报关单等单证就可以向境外支付。

配套政策的出台有力的推进了保税区向真正意义上自由贸易区的转型,理顺了加工贸易企业的保税物流结转,满足了高新技术行业对物流速度和品质的要求,也带动上海建成国际物流中心规划的落实,但是,物流中心的运作并非已经十全十美,诸如仓储成本高的硬件问题以及物流与金流不一致时,境外公司的纳税义务的确认和处理等仍是等待克服和解决的问题。

3.法律对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是怎样规定的

1, 关于原产地名称的通用定义见于1958年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注册里斯本协定》第2条第1款对于“原产地名称”的定义:“在协议中,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者地点的地理名称,它适用于指明某一产品来源于那里,其品质和特点完全或本质上是得益于该处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 2,另一个可以供我们检验的定义来源于欧盟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第2081/92号规定》,在这一规定的第2条第2款中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地区、一个特殊的地点或一个国家的名称,它被用以形容一件农产品或食品源于该地区、地点或者国家,并且该产品的品质和特点本质上或完全是由于该地区的独特的地理环境所具有的自然和人文因素造成的。 该产品的生产、制造和前期的准备都是在当地完成的”。

3,《巴黎公约》只是在第1节第2款中规定“来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应予以保护。一般说来,“来源标记”就是地理标记,它仅表示产品来源,“原产地名称”是“来源标记”的分支,即某产品的特殊品质是源于某地区的独特的地理因素,它不仅表示产品来源于某一地区,还表示产品达到了非常严格的质量标准。

4.原产地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原产地标记管理工作,规范原产地标记的使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等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原产地标记的申请、评审、注册等原产地标记的认证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原产地标记工作,负责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原产地标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

原产地标记是原产地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原产国标记是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标记、标签、标志、文字、图案以及与产地有关的各种证书等。

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第五条 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标有“中国制造/生产”等字样的产品; (二)名、特产品和传统的手工艺品; (三)申请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产品; (四)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反欺诈行为的货物; (五)涉及原产地标记的服务贸易和政府采购的商品; (六)根据国家规定须标明来源地的产品。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原产地标记实施注册认证制度。第七条 原产地标记的注册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原产地标记经注册后方可获得保护。

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反欺诈行为的入境产品,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双边协议等规定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进出境产品或者服务,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为原产地认证标记,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公布《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对已列入保护的产品,在检验检疫、放行等方面给予方便。

已经检验检验机构施加的各种标志、标签,凡已标明原产地的可视作原产地标记,未标明原产地的,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办理。第九条 取得原产地标记认证注册的产品或服务可以使用原产地认证标记,原产地认证标记包括图案、证书或者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认可的其它形式。

第十条 原产地标记的评审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原产地标记的申请、评审、注册和使用第十一条 原产地标记的申请人包括国内外的组织、团体、生产经营企业或者自然人。

第十二条 申请出境货物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申请入境货物原产地标记注册的,申请人应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后,按相关程序组织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并定期发布《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第十四条 使用“中国制造”或“中国生产”原产地标记的出口货物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在中国获得的完全原产品; (二)含有进口成份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要求,并取得中国原产地资格。

第三章 原产地标记的保护与监督第十五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可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团体对原产地标记产品保护的建议,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生产者代表以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列入《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第十六条 取得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产品、服务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应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原产地标记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从事原产地标记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原产地标记的申请受理、评审认证、注册、使用认定和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复审。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原产地标记,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5.保税仓储企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 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 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税仓储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存储期满,未及时向海 关申请延期或者延长期限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 口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 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 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海关在保税仓库设立、变更、注销后,发现原申请材 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应当责令经营企业限期补正,发 现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情形的,依 法予以处罚。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 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 物的。

保税区产品原产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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