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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07:48
本文关于公文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公文中哪些属于法定公文

法定公文主要包含以下15种:

(1)决议;

(2)决定 ;

(3)命令;

(4)公报 ;

(5)公告;

(6)通告;

(7)意见;

(8)通知 ;

(9)通报;

(10)报告;

(11)请示;

(12)批复 ;

(13)议案 ;

(14)函 ;

(15)纪要。

所谓法定公文,它的范围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 年 4 月 16 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法定公文与应用写作关系密切。

2.文件制度规范的国家规定

国务院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务院 2000年8月24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

3.公文的规范性主要是指

(1)一致性。

规范性公文的内容与形式必须与法律、其他法规、规章以及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与同级机关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与自己制定的并尚有执行效用的其他有关规定保持促进一致;与制定机关的职权相一致;本文件的上下文之间,对同一概念的表述词语相互一致。

(2)严密性。

规范性公文结构与语言表述必须完整齐全,严谨缜密。明确地阐明约束的对象及程序、范围;清楚地交待有关职责、权利、义务的规定与时限要求;所提各项要求应有切实可行的检查衡量指标。语气坚决肯定,避免使用“一般”、“大概”、“似”等不确定的词语,表示范围时不用“等”字表述未尽事项;尽量不用“暂”、“拟”、“准备”等词语修饰意图与要求。

(3)条理性。

规范性公文的层次分明,理序顺畅,分类合理,主题突出,排列合理有序,只有维护条理性,才能保持各部分内容的系统性与连贯性,避免出现脱节现象。

(4)简明性。

规范性公文必须明确周详,便于理解、记忆和执行。以说明的表达方式为主,不讲理由、不作议论分析、不作详尽的列举和解释。文字尽量简洁精确、高度概括,言简意明,要尽量少用生僻的术语,不用令人费解的词句,便于理解。

(5)稳定性。

规范性公文一经公布生效就应在一定时期内都具有可行性,不能朝令夕改,变化无常,为维护这种稳定性,在写作前应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发扬民主,广泛吸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6)连续性。

规范性公文之间具有必要的继承关系。为维护这种连续性应在新文件广泛收集与查阅有关文件并认真进行分析对照,如确需以新的规定取代既有规定时应明确原有文件的废止。

4.公文行文规范包括哪几个方面

公文般由份号、密级保密期限、紧中国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标题、主送机关、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文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期、页码等组 ()份号公文印制份数顺序号涉密公文应标注份号 (二)密级保密期限公文秘密等级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根据涉密程度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保密期限 (三)紧中国程度公文送达办理限要求根据紧中国程度紧中国公文应别标注特中国加中国电报应别标注特提特中国加中国平中国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发文机关标志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份、发文顺序号组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六)签发行文应标注签发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组 (八)主送机关公文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文公文主体用表述公文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顺序号名称 (十)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文期署议通或者发文机关负责签发期联合行文署签发机关负责签发期 (十三)印章公文发文机关署名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特定发文机关标志普发性公文电报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文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其机关应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印发期公文送印机关送印期。

5.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发文单位及字号一般是什么

您好,

发文字号,由代字和文号组成,代字是一串代表发文机关名称和发文文种(职能)简称的汉字,文号是年度流水数字。从机关公文的规矩看,代字的一般组成规律是:先是大行政区简称,再是单位属性简称,而后是小行政区简称,再后是部门简称,最后是文种(或上下行文等职能区别)的简称;文号一般是年度加括号,再加发文流水号。

比如,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局2011年的下发文件发文字号应该是:“浙教甬发(2011)*号”

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政治部2012年的上报文件发文字号应该是:“苏公杨政(2012)*号”

非机关发文(如企业),一般规矩没这么复杂,只需用能代表企业名称的代字加上发文字号即可。如“江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2012年发文字号可用“赣投财(2012)*号”。

6.行政公文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一、行政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人类在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公务实践中使用的具有法定权威和规范格式的应用文。作为表述国家意志、执行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传递重要信息的最主要的载体,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文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续和补充。

二、特点

1.内容上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行政公文是社会政治的产物,是发文者意志的表现,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不同时代、不同性质的政党和国家,有着不同的为政治服务地公文。在我国,行政公文具有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处理机关行政公务的重要职能,这就决定了它的基本内容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指挥意图,行政意向,是公务往来活动情况的系统记录。这直接反映了小至机关团体,大至国家政权的政治立场和根本利益,是一个国家和政党的政治态度和阶级关系在文字上的体现。因此,任何公文的内容不能由个人意志决定,必须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否则,公文将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用。

2.法定的权威性和行政束力。

行政公文的权威性是由公文法定作者的权威性决定的。公文的法定作者,是指依法成立,并能已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和担当义务的组织。由于公文是法定作者制发,代表一定机关的法定职能,凡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发的公文,就代表制发机关的发言,具有法规和行政的强制性,受文机关必须严肃对待,认真理解,严格遵照执行。尊重公文的权威性,是正常发挥公文作用,保证机关工作效率,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条件。

3.规范的格式和处理程序。

由于公文具有法定效力,代表着制发机关的法定权威,为了维护公文的权威性、确保公文的强制性、充分发挥公文效用,国家对公文从文种名称到行文关系、从制发程序到文体格式都作了严格规定。任何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定,不得有任何随心所欲的不规范行为。因此,行政公文比起其他文体来,无论制作还是处理,都更严格、更规范。公文的这个特点,是保证 公文正常运转,保证国家机关之间按照一定组织关系有秩序进行活动的需要,也是公文适应现代社会发发展,走向国际化、自动化、标准化办公的需要。

4.一定范围和使用时间。

一份公文对应某一方面的工作、发给一定的受文对象,这就限定了公文的空间范围,超出该范围,公文便失去其效能。此外,公文的效能还受一定时间的限制。公文皆为解决现实问题而制发,一般要求限期传达执行,紧急公文更强调了它的现实执行性。公文总是在规定的空间范围内和时间效力范围内生效,一旦工作完成了,问题解决了,或新的有关公文制发出来了,原公文的效用也结束了。

5.准确庄重的文风。

撰制公文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公文要维护其政治性和权威性,就必须保持准确、严肃、庄重的文体特点。这就要求反映事物客观实际,表达意见态度明朗,选词用语严谨准确,从而形成理正辞严、简练明达、庄重有力的公文风格。

公文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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