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南京劳动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关于南京劳动法的规定
1,合同一定要签订
2,保险必须缴纳
3,给你提个醒:目前,在南京地区,专门有一类人靠钻法律空子吃饭
以代号A某为例:首先,A某找到公司,提出工作要求,表示需要多拿点钱可以不交保险,也可以不签合同。
然后,A某在公司工作三,四个月,突然向劳动部门投诉,说公司未能签订合同也没给缴纳保险。
公司提出是A某自愿放弃保险的,但是因为公司不交保险本身就违法,和法律冲突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公司不但要补缴保险,还要以未签订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补偿。如A某干3个月,则公司还要支付3-1=2个月的工资补偿给A某。目前已经有多家企业单位有此遭遇。
因此月长石友情提醒,无论任何文本条款,第一,保险必须缴纳,否则被投诉一投诉一个准。第二,合同也必须签订,否则双倍赔偿很麻烦。
2.南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不存在南京地区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主要意思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高于但不能低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
我国的劳动基准法主要规定在:《劳动法》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5章(工资)、第6章(劳动安全卫生)、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具体规定有: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1994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放假办法》(1999年)
2、工资方面: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
3、劳动安全卫生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
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
4.南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不存在南京地区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主要意思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二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南京劳动局投诉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联系电话:86590891
主要职责:
(1)负责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年检登记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各类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3)负责对全市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公众信息的采集、发布和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受理职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投诉,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案件;
(6)配合处理因劳动保障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事件;
(7)负责指导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业务工作;
(8)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9)承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6.南京市最新的劳动合同范本
编号:南京市劳动合同书甲方(单位)全称 单 位 类 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 记 注 册 地 邮编 实 际 经 营 地 邮编 劳动保障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出 生 年 月 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 居民身份证号 劳动保障卡号 户 籍 所 在 地 邮编 实 际 居 住 地 邮编 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等级 就业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一、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双方或一方不愿续订的,本合同终止。若乙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顺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并提出或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始,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该工作为甲方事先确定并且完成目标是确切具体的)。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劳动基准。2、工作地点: 。
3、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按相关标准及甲方依法制订并公示的劳动规章和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工作时间:乙方的岗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常白班、班 运转工作制),每天工作 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工种),应当经甲方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乙方具体休息办法和时间按甲方规定由双方商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按规定安排补休。
3、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四、劳动报酬1、每月 日为甲方工资发放日,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直接发放、委托银行发放),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 )方式确定:(1)月薪制:每月为 元,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加班加点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标准计算。(2)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 元(实行年薪制的每月预付工资为 元);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乙方的业绩和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考核确定。
(3)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乙方的定额单价为 元。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的标准应当保证本单位与乙方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及标准以外劳动定额,应当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4)其他工资分配形式: 2、乙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夜班劳动、高温等作业的津贴、补贴,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或集体合同执行。
3、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时,必须出具工资清单,包括乙方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项目内容,由乙方签字确认。4、甲方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标准,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工资正常增长制度,合理增加乙方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1、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月起,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2、甲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和个人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乙方监督。
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福利待遇。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甲方保证执行国家关于特种作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甲方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3、甲方及其管理人员应当保障乙方在工作场所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合同。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应当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七、其他约定条款1、试用。
7.南京市哪些劳动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管辖范围详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8.南京市最新的劳动合同范本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hx资料库 编号:南京市劳动合同书甲方(单位)全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地邮编实际经营地劳动保障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职工)姓名性别文化程度出生年月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居民身份证号劳动保障卡号户籍所在地邮编实际居住地邮编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等级就业登记证号联系电话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一、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双方或一方不愿续订的,本合同终止。若乙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顺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
四、劳动报酬2、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甲方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乙方确定居住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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