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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主要旅游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09:36
本文关于台湾主要旅游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去台湾旅游法规及规定有哪些

1) 赴台旅游应当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旅游签注和入台证,参团旅游,整团往返。

2)赴台旅游应当妥善保管个人旅行证件,并将证件复印备份,可将复印件连同证件照片与证件原件分别存放。一旦发生遗失或被盗抢等意外,应当立即报告领队并同时报警、报知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

3)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期间,应当遵守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服从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随团活动,不得擅自脱团,不得滞留不归。自由活动时,应向领队人员说明去向,并征得领队人员的同意;回程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分团入境的,应当及时向领队报告。

4)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当规范个人行为。不得参加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和集会,不得发表有损两岸关系的言论,不得携带和传播不利于两岸关系的宣传资料,不得参加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的活动。

2.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旅游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3、《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4、《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5、《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6、《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

三、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7、《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9、《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四、福建省和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0、《福建省旅游条例》

扩展资料:

在法律层级上,除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我国规范旅游活动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方面,其中还有:

1、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2、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的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等。

3、规范导游和领队旅游活动的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4、规范旅游安全的有《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5、规范旅游纠纷处理的有《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等。

6、现行有效调整旅游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还包括《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刑法》等。

3.中国大陆对台湾制定了哪些法律

1949年后,两岸长期处于政治、军事对峙状态,两岸民众之间的交往大多经由香港等第三地进行,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表现为大陆地区的法律同该第三地法律之间的冲突,台湾地区的法律在大陆地区的效力这一问题并不明显。20世纪80年代以来,从台湾当局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开始,婚姻、继承等民事领域的法律冲突逐步出现。本世纪以来(特别是2008年以来),两岸经贸关系发展进入新阶段,商事领域的法律冲突更加明显。

2008年11月4日,海协会与海基会在台北签署《海峡两岸空运协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海峡两岸邮政协议》。同年12月15日,两岸海运直航、空运直航、直接通邮全面启动,宣告两岸“三通”时代来临。由于两岸间协商、签署涵盖大多数货物及服务部门的协议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为使双方在经济合作方面达成的共识能以正式书面方式呈现,因此双方先签订框架协议将未来要谈判的

4.台湾旅游有没有什么禁忌

注意事项和禁忌:

证件

台湾通行证、身份证、户口本。

行李

寄舱行李每人限寄一件,以20kg(44磅)为限;手提行李每人限带一件,体积以不超过14*22*9英吋为准。

海关

所有国际性的违禁品皆列为严禁品之列,新鲜蔬果、腌渍之鱼、肉类禁止带入。免税品包括洋酒一瓶、香烟一条、香水少量、自用品适量。

货币、消费

货币单位是新台币,种类有:2000、1000、500、200、100元五种纸币;50、20、10、5、1元五种硬币。人民币、港币及美元在市面上无法通用,仅能兑换新台币使用(人民币尚无法兑换)。如须兑换新台币可在机场内银行柜台、市区银行或住宿饭店柜台兑换。兑换时,会给予兑换收据,离境时只要出示兑换收据,便可兑换没用完的新台币。

入境旅客携入货币规定

新台币:入境旅客携带入境,以新台币六万元为限。美金:入境旅客携带外币入境不予限制,但超过等值美金一万元者,应于入境时向海关申报;入境时未经申报,其超过部分应予没收。人民币:入境旅客携带人民币逾二万元者,应于入境时自动向海关申报;超过部分,自行封存于海关,出境时准予携出。大部分的信用卡是可使用的,在多数银行、国际观光饭店,旅行支票也可兑现。

(1)禁烟。公共场所、3人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以及所有室内的网吧、楼梯间、表演厅等全面禁烟。违反规定吸烟者最高可罚款1万元新台币。

(2)不乱扔垃圾或随地吐痰,否则会被处罚。

(3)在餐厅或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谈话声音影不影响他人。

(4)使用文明语言,说话不带脏字,政治敏感话题不谈论。根据导游的提示,某些禁忌的词语不使用。

5.法律规范有哪些

作为我国在统一旅游立法方面的首次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4月25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在法律层级上,除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我国规范旅游活动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有: (1)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2) 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的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等。

(3) 规范导游和领队旅游活动的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4) 规范旅游安全的有《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5) 规范旅游纠纷处理的有《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等。 此外,现行有效调整旅游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还包括《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刑法》等。

6.可有赴台游管理办法全文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 参游人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第三条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第四条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后,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第五条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实行配额管理。

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 第六条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

第七条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领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 第八条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导和组织参游人员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的活动。

第九条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排程活动;未经双方旅行社及参游人员同意,不得变更日程。 第十条大陆居民须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签注字头为L,以下简称签注)赴台旅游。

第十一条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须向指定的组团社报名,并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及签注。 第十二条赴台旅游团须凭《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从大陆对外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第十三条旅游团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大陆的,组团社应事先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旅游团成员因紧急情况不能随团入境大陆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陆的,组团社应及时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参游人员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参游人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组团单位和参游人员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六清楚”、“四注意”.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六清楚” 一、清楚您应享有的权利 您享有的权利包括:自主选择旅行社;知悉旅行社服务的真实情况;人身、财物不受损害;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自主选择自费项目;依法获得赔偿;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向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和有关部门举报组团社、领队或接待社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清楚您应尽的义务 您应尽的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不侵害他人权利;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文明旅游,不得。

8.我国现行主要的旅游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而制定的。

《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的申报审批、旅游业务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等内容。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共17条。

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内有20条相关规定。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百度百科-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百度百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百度百科-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国政府网-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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