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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10:30
本文关于外观专利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外观设计专利诉讼主要涉及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法律依据,许多商家会为了自己的产品销售得更加好为专门自己经过设计或者付费委托公司创造外观上的专利,但是不能避免也会有人在已经登记上的外观设计上有了侵犯的想法。

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法律依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法律依据:1.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构成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及其组合完全一致;外观设计相似是指使用该外观设计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们误认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是专利产品。

这一判断通常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根据对比结果确定是构成相同侵权、等同侵权还是不侵权。

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的逐年递增已经表明了我国有相当企业已经不满足于模仿他人的产品外观设计的水平,而是越来越重视依靠自己的独特设计去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笔者注意到,一方面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量在逐年递增,而另一方面,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每年也有相当数量发生,所以如何更好地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问题,已经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 如果说在专利法实施的前10年,我们在专利保护方面努力探讨要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的保护的话,那么随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和宣告无效纠纷的增多,则使我们不得不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予以关注和重视。

由于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利保护的规定过于概括,尤其是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仅有原则规定,故对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践不能起到全面地指导作用,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审判中已经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例如,一件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在不同地区的法院进行审判就可能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甚至于在一个地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做出两种完全不同判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上述状况对于现阶段的外观设计创新活动以及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 近些年来,一些专家和学者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提出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观点和见解,这些理论和实践上的探讨,对于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若干理论问题,改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正是出于此目的,笔者试图在本文中就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些探讨,欲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 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问题 众所周知,任何权利都是受到其范围限制的,权利只在其范围内有效。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垄断权,对其权利范围的限定尤为重要。权利范围确定过窄,不利于权利人,而权利范围确定过宽,又可能使权利人滥用权利,从而对公众不利。

所以,恰如其分地确定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我们在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难点之一。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则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作出了限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法律的这一规定,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建立了一条相当客观的标准。

这条标准表明:在确定外观专利保护范围的时候,要力图排除主观的因素,力求客观。 但实际上,在法律的实施上,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权范围和其禁止权的范围是不相同的,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虽然比较顺利地解决了外观设计专利独占权的范围问题,但其尚不能足以解决外观设计专利的禁止权的范围。

例如:一个动物形状的“钟”的外观设计图能明确的表示这是一种钟的形状、色彩和图案或其结合,从而确定其要求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独占权就是“这一个”动物形状的闹钟,但是这一项外观设计的图纸中表示的产品设计尚不能表明,当这种动物形状的设计被用作笔筒和玩具时,动物形状“钟”的权利人是否有权行使禁止权。 这就需要我们在确定动物形状“钟”的独占权时,亦要为其划定排他禁止权的范围,从而在专利权人的权利和公众利益之间划一条线,恰如其分地确定两者之间的合法权益界线。

通常情况下,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通常发生在侵权纠纷时,其焦点问题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要受到产品分类的限制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外观设计有必要写明产品类别,如果申请人没有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则专利局在审查时,会根据分类标准将申请人申请的产品划分到一定的类别中去,划分产品类别的依据便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1968年,在瑞士洛迦诺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洛迦诺协定,制定了《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该协定于1971年生效,参加国组成洛加诺联盟。 洛迦诺协定旨在对“巴黎公约”成员国保护的外观设计在分类管理上进行统一的规定。

目前有23个国家是该协定的成员国,有9个国家已经签署该协定,但尚未批准加入,还有35个国家虽然未签署该协定,但在实践中亦使用该协议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我国即属于此种情况)。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分类原则主要是根据产品的功能划分的,它对方便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确实有益,但它与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工业、商业系统对商品的分类方法是不同的。

4.外观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是什么

对于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标准问题,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司法解释中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时,该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该专利,也就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综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判断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成立应看3个要件:第一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第二是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专利;第三是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

5.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例如,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6.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法院怎么判,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权

一、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二、关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新修改专利法对外观的规定及应用

专利法最新修改要点解读 刘旭 陈卫 (蔚尔法律中心)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正的《专利法》涉及改动、增加、合并、变更条款达36项之多,由原来的69条修订为76条。

新法将《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含义纳入专利法中,并新增加了对遗传资源作为专利权的客体进行限制;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规定在专利法中,与先申请原则一起构成完整的禁止重复授权制度;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禁止权的范围除制造、销售、进口之外,还扩展到许诺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国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而不再一律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再要求必须是书面的合同形式;增设了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其共有权利的处理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但许可实施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对专利代理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即涉外代理机构不再需要指定,凡涉外专利事务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即可。以下择重阐述。

一、提升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标准 第一、专利授权条件中的“新颖性标准”须具有“绝对性” 新专利法第22条将我国原专利授权条件中采用的“相对新颖性标准”修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增加了现有技术的概念,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将“现有技术”的地域界限扩大,其含义由原来的“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修改为“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将出版公开和非出版公开的标准调为一致。提高了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授权条件。

也就是说,专利申请要具有“绝对新颖性”,即在申请日之前国内外出版物上没有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修改前是要求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此规定适应了经济全球化和网络发展现状,有利于鼓励真正的发明创造产生,避免了在国外已经能够为公众自由使用的现有技术在我国得到专利独占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受理国内外专利申请,总量突破400万件。自1985年我国实施专利法起,第一个100万件历时近15年,第二个100万件历时4年2个月,第三个100万件历时2年3个月,第四个100万件历时仅1年6个月,增长速度越来越快,可质量却愈加下降。

新法提高了对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的标准,认为发明或实用新型只要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过或者被使用过或者以其它形式为公众所知,就将丧失其新颖性,而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尽管提高标准将使专利的研发难度有所提高,专利的数量会相应受到控制,但专利在实用性和质量上却将得到保证。

运用新的标准,中国企业的研发成果将是有效、有价值和经得起考验的,并有利于在其它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运用这种标准,不仅有利于专利产品在中国市场的扩张,也有利于企业的专利产品占领海外市场,甚至有利于推动中国技术走向世界。

第二、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限制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增加了类似创造性的要求,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有明显区别,并将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排除在外观设计授权客体之外。引入类似创造性的授权标准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使之适应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国际标准接轨。

二、明确对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在医药研发和动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不经生物资源来源地国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国生物资源进行医药开发,并申请专利,获得垄断利益。在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广泛共识之下,国际层面对遗产资源的保护逐渐形成了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代表的若干国际规则。

《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 我国此次新专利法修改的一个亮点是新增设了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需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新专利法第5条增加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第26条增加第五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

8.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

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

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构成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及其组合完全一致;外观设计相似是指使用该外观设计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们误认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是专利产品。

这一判断通常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根据对比结果确定是构成相同侵权、等同侵权还是不侵权。

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是哪些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10.专利被侵权怎么办,外观专利侵权怎么办【专利侵权判定】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外观专利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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