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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典型案件

时间:2021-04-18 11:06
本文关于电商法律法规典型案件,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写一篇自己感受最深的法律案例,并写出自己的感受和体会

“捡”还是“盗”---梁丽案有感

2008年12月9日,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机场内“捡获”了一纸箱价值约三百万元的黄金首饰并私自携回家中,当日下午却被接到报案的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的民警上门索回,梁丽于当日被刑事拘留,随后又被正式批捕。2009年3月中旬,深圳市公安局就此案向深圳市检察院提交了起诉意见书,认为梁丽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梁丽的“拾金”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盗窃罪,她将面临10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判罚。

像许霆案一样,梁丽案又一次挑战了公众的道德直觉。有法律专家认为梁丽案“是一个可以写入教科书的经典案例”,其在法律界的影响力甚至大于许霆案。梁丽案和许霆案之所以经典就在于目前的法律没有一项罪名与他们的行为相符,也正因为如此才值得人们探讨和商榷,从而推动法律逐步的完善。

此案的关键在于涉案纸箱的性质,是暂放物、遗失物、还是有主物。而此案公布的情节不够完整,尚不足以说明这个小纸箱的性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基于此,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梁丽被无罪释放。既能保全一个家庭的幸福,又能顺和民意,还可以维护法律自身的尊严并美化司法机关恪守法律的形象。但是,这样的结果仍然让人担心,担心类似案件数量会日益增加,不过此类案件存在特定性,不易重复,所以发生的机率不会很大。

总之,梁丽案让我们又一次看到了法律的空白,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立法的逐渐发展,今后法律定会日益完善!

2.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案例

案例一: 淘宝“错价门”引发争议 互联网上从来不乏标价1元的商品。

近日,淘宝网上大量商品标价1元,引发网民争先恐后哄抢,但是之后许多订单被淘宝网取消。随后,淘宝网发布公告称,此次事件为第三方软件“团购宝”交易异常所致。

部分网民和商户询问“团购宝”客服得到自动回复称:“服务器可能被攻击,已联系技术紧急处理。”这起“错价门”事件发生至今已有两周,导致“错价门”的真实原因依然是个谜,但与此同时,这一事件暴露出来的我国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不容小觑。

在此次“错价门”事件中,消费者与商家完成交易,成功付款下了订单,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淘宝网关闭交易,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蒋苏华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淘宝网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的相应损失。

总结: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比如,支付宝或者网银被盗现象频频发生,给用户造成越来越多的损失,这些现象对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提出了警示。然而,监管不力导致消费者权益难以保护。

公安机关和电信管理机关、电子商务管理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暴露的安全问题,严格执法、积极介入,彻查一些严重影响互联网电子商务安全的恶性事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3.国际贸易惯例与法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中国A公司(申请人、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被申请人、卖方)于1992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NF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1992年6月,申请人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被申请人传真申请人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申请人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申请人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申请人接受货物后又发现羊毛有质量及短重问题,于是在经商检后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 争议焦点 争议有三: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应由谁负责;②商检证书是否有;②羊毛的质量与短重问题。

申请人认为,根据CFRA7的规定,卖方应“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要求的其他任何通知。”但被申请人错误地通知了船名及船期,也没有将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从而违反了A7项下规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则认为,在CFR条件下,卖方的义务仅限于租船和将货物装上船,对其后发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被申请人造成的,也不是被申请人所能控制的。 关于商检证书的有效性问题,被申请人认为,由于申请人没有在合同背面条款规定的商检期内进行商检,因此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报告都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规定的商检期限,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及60日内进行商检。申请人则辩称:买方商检的期限决定于合同所引的《中纺羊毛交易条款》,原合同背后条款是不适用的,中国商检局是合同约定的最终检验机构,它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合同规定的索赔依据,不容怀疑。

关于羊毛质量问题,申请人声称,根据商检证书,所交货物中有3017公斤原毛霉烂变质,5包原毛的细度与合同规定不符,原毛长度不足3.5英寸,还有567公斤弱节毛,净毛重量短重931.4公斤,为此共计索赔34694.40美元;被申请人则声称申请人计算索赔的差价有误,因原毛细度、长度不符及弱节毛问题的差价分别应为499.20美元、654.37美元和85.05美元,合计1238.62美元。至于短重问题,被申请人称该批货物在装船前检验时重量符合合同规定,即使短重属实,该亏短也没有超过合同规定的短溢幅度。

述评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被申请人方面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Incoterms1990CFR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

可是被申请人没有这样做,使得申请人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被申请人辩称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被申请人造成的,也不是被申请人所能控制的,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这种辩解也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对双方当事人都适用的1980年维也纳公约第79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只有当事人一方或他所雇佣的第三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才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免责,否则应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中,转船并不是不可抗力条件,而船公司又是被申请人雇佣而承担通知义务的第三人,当船公司没有履行到上述通知义务时,雇佣他的被申请人理应为此对申请人承担责任,故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赔偿16080元人民币滞报金给申请人。 关于商检证书的效力问题,仲裁庭认为,虽然合同的背面条款和《中纺羊毛交易条款》中都有关于商检的条款,但根据合同正面条款的规定,合同的全部条款均优先于《中纺羊毛交易条款》,而且后者并没有就商检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仲裁庭认为本案应适用合同背面条款中所规定的“货到目的口岸60天内”进行商检。

但是被申请人所主张的应从货船到港的7月20日起计算商检期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由于被申请人错误地通知了船名和船期,致使申请人在1992年9月8日才提到货,因此把申请人进行商检的起算时间确定为1992年9月上旬是合理的,其截止日期应为1992年10月底,故申请人提供的由商检局于1992年10月30日出具的第一份商检报告是有效的,第二份于1993年1月5日出具的商检报告由于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期限而无效。

关于羊毛质量及短重的问题,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计算的因羊毛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而发生的差价的方法是正确的,但被申请人对货物短重的理解是错误的,所谓2%的短溢条款,是指卖方在交付货物时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数量上多装或少装2%,买方不得以此作为拒收货物的理由,但这并不等于说买方付了100%的货款而只能收取合同重量的98%的货物,这多收的2%货物款仍应退给卖方。故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因所交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向申请人赔偿损失4089.93美元及相应利息。

4.食品类电商,背后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13年上半年网络购物投诉18000多件,食品、药品投诉有20530件,网购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律师明确指出,网络交易平台的食品药品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时,将于生产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一、国内食品安全现状堪忧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牵动人心。

苏丹红、瘦肉精、地沟油、牛肉膏、三聚氰胺奶粉……恶之花遍地泛滥,每一次问题食品的曝光似乎都在考验着公众忍受的极限。“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与公信力,因此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甚至《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判死刑,此外还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和整顿,保障食品安全甚至已被写进了2012-2015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上升到人权保障的高度。

但是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严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年共查处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商贸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重点查处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11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8名,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单位10余万家。

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中讲到,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转弯,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中如此形容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基础依然薄弱,风险隐患点多面广,违法问题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

从文件措辞上就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形势并未有积极好转的趋势,食品安全现状堪忧。 二、最高法出台新《规定》,净化食品药品安全环境 为了扭转食品安全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全文共计18个条文,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的法律责任,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承担连带责任,民事责任优先原则,“霸王条款”一律无效,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予以支持等九个方面的重要内容,针对性、操作性极强,涉及面极广,计划统摄了消费领域一切纠纷和矛盾,对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无疑都将起到巨大作用。

三、新兴电商应当承担的责任 网络购物是新兴的购物方式,公开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网购用户达2。47亿个,网络交易金额突破1。

3万亿元,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据中消协统计,2012年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

4%。2013年上半年网络购物投诉18471件,2013年上半年食品、药品投诉20530件。

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这样规定的基本考虑是,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 笔者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从一定程度上说是道德的滑坡,一部分人主观上无节制地追逐私利而罔顾对他人的危害。

那么究竟要如何监管?从行政执法体制的角度,法律是规则的表达,我们期待的是规则能变成实践。然而,对比所有的规则表达和规则实践,都会发现二者之间总是存在折扣的,存在折扣是正常的,但是假设这种折扣越变越大,就不正常了。

国外有个善良的《撒玛利亚好人法》,规定救人者在一般情况下,对救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歪曲真相、诬陷好人的被救助者,也要进行惩戒。 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守法经营行为正如救助人一样是一种稀缺的正义与善良的行为,这就需要公权力机关以多种方式予以激励,比如每年度评选一次守法经营的电商,并予以重金奖励。

这种激励既有利。

5.划线价划掉的是原价

打开手机购物APP,商品的“原价”2199元被一道横线狠狠“划去”,只需1799元即可购得,在此基础上还有“满200元减5元”店铺优惠。

对于熟悉网购的消费者来说,这样的场景并不陌生。然而,这道横线划掉的是商品原价吗?消费者真的享受到实惠了吗?“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报告,对电商价格呈现的问题进行梳理。

划线价划掉的不是原价 法院认定电商价格构成欺诈2016年3月,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的一家数码专营店购买了4件台式电脑内存条。购买时,冯先生注意到,商品详情页面上标明:“价格2199.00元,促销价1799.00元。

今日特价,本店活动满200元减5元。”在咨询平台在线客服2199元是否是商品原价并得到肯定答复后,冯先生付款1794元购买了内存条。

在购买商品并签收后,冯先生认为,“2199.00元”并非商品原价,而是电商任意标注的价格。随后,冯先生以涉嫌价格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返还购物款并予以赔偿。

最终,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数码专营店构成价格欺诈。该数码专营店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这是一起典型的电商虚构商品原价、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的案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侯军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注的原价属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从未有过交易记录等情形。侯军介绍,本案中,数码专营店主张其标注的2199.00元价格是“标牌价”“上货价”而非原价。

然而,却并没有以该价格进行销售的实际交易记录,也没有在商品详情页面对标注的价格和促销价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同时,在线客服回复也表明该价格是商品原价。

最终,法院认定其属于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构成价格欺诈。侯军介绍,“3·15”前夕,三中院民三庭对近三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涉电商价格欺诈类案件进行梳理,筛选了部分以划线价为代表的价格标注不规范引发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消费者均以经营者虚构原价等构成价格欺诈为由起诉,被诉主体涉及多家知名电商平台及入驻平台的经营者。“标牌价”“上货价”“指导价” 电商价格标注有哪些花样?那么,电商价格标注究竟有哪些花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建刚、法官助理张雅霖、法官助理高赫男结合已生效司法判决进行解答。

——直接在销售页面标注虚构的商品原价。“在一起案例中,我们看到,商家在商品页面上标注了‘原价+折扣价(现价)’的字样,而经过调查发现,本案中的原价是虚构价格。”

刘建刚介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该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该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这起案例中,王女士在电商平台购买的手表显示原价为7.2万元,而销售记录显示在变为促销价3.6万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5.76万元。

因此,这块手表的原价应为5.76万元,而非7.2万元,销售方构成欺诈。——未对划线价做任何说明。

张雅霖告诉记者,一些商家在销售页面标注了“划线价+未划线价”,然而对划线价却并未标注实际意义。“实践中,如果商家的销售页面未对划线价做出任何说明,我们一般倾向于将该划线价认定为原价。

如果商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划线价格确实为原价,那么商家就有可能构成价格欺诈。” ——对划线价进行详细“说明”,规避价格欺诈责任。

高赫男介绍,一些商家在产品介绍底端对划线价进行了“详细”说明。比如,“划线价:商品展示的划横线价格为参考价,该价格可能是品牌专柜标价、商品吊牌价或由品牌供应商提供的正品零售价等。

由于地区、时间的差异和市场行情波动,可能会与您购物时展示的不一致,该价格仅供您参考。”“市场行情波动、参考价、品牌专柜标价……这些看似全面的表述,实际上并未将划线价指向的价格到底是什么描述清楚,不排除构成价格欺诈的可能。”

专家认为:电商价格标注有待规范 平台应负起相应责任 “不公开、不透明、不真实的标价,给消费者设置了陷阱,对诚信经营的企业也造成伤害。”侯军介绍,结合北京三中院收案量来看,2015年,此类案件收案量屈指可数,近两年,收案量明显增长。

希望能引起关注,及时规范。侯军介绍,目前,对电商价格的规范主要是部门规章。

考虑到电商的迅速发展,面对不断增长的诉讼实际,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有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划线价真假,消费者并不知情,维权时很难提供证据。”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消费者维权存在证据搜集难、诉讼难等困境,有待引起关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平台责任仅要求其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在价格欺诈方面没有规定平台相应的责任。

建议相关法律加大对平台的责任约束,督促平台承担对商家的管理责任,有效规范平台商品价。

6.法律电商来了,律师该如何应对

讯 如今网购已经成为了一种潮流,衣食住行都可以通过网络电商搞定,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律师行业也搭上了电子商务的末班车。作为一名80后的律师,秉承着年轻人敢于尝试、敢于创新的精神,跟随互联网的脚步,首当其冲投入到法律电商行业的业务当中,一番尝试之后,才真切感受到:法律电商时代真的来临了!

现在大多数的的律师同行还处于手工作坊时代,封闭保守的坚守着自己的地盘不愿分享,这与互联网时代是格格不入的。平心而论中国的大律师就那么几个,慕名而来的案件委托人络绎不绝,收入颇丰。与此相对立的现实情况却是,很多同行奋斗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仍然苦于名气不大很难找到案源,更不用说,我们这些看似没有经验的80后年轻律师群体。律师找不到案源,法律需求者找不到律师,法律市场的供求矛盾在传统的法律市场越来越突出。法律需求者找不到律师,却只因为他们普遍认为法律服务是昂贵的。

面对需求失衡的市场,法律电商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律市场造成冲击的同时也让整个市场趋于平民化。这里所说的法律电商并不等同为在线法律服务,在线法律服务是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普法咨询、法规收集、司法考试培训、法律技能培训等等都可以包含在内。法律电商,则是参与双方基于网络运营商提供浏览交互平台的应用方式进行法律服务交易活动,它的赢利点就在于电子商务模式。说的通俗一点,法律电商就是另一种形式的阿里巴巴,只不过法律电商出售的是法律服务,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像商品一样被展示在网上,顾客可以选择自己所需要的法律服务。

平民化的定位使得法律电商拥有广阔的市场空间,通过智能化的服务方案,让繁琐的法律程序变得简单,让昂贵的律师法律服务变得便宜。这种模式在国外已形成规模,但在中国,这种模式可以说才刚刚起步。近年发展起了一些像中顾网、找法网、110网这样的法律网站,兼收并蓄涵盖了几乎所有法律服务门类,并且掘出了自己较为稳定的盈利模式。中国的市场在这一方面的需求量巨大,以中小企业为例,中国有上千万的中小企业,每年还新增上百万家,但它们90%以上没有请法律顾问。法律电商的市场就在于,在企业和律师之间搭建一个平台,企业法律服务不再昂贵,律师也越来越多的走向企业法律服务市场获取更多的案源。

在中国,律师的收入30%靠能力,70%靠的是关系。作为一名80后的年轻律师,我们有能力,却缺少关系。法律电商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市场格局,也改变了这种收入模式的分配,让我们这些年轻律师也能更多的获得案源取得收益。当遇到的法律需求者多了就会发现:大多数多情况下,当人们遇到法律问题时每天寻找地不是律师,而是付费便宜同时又能提供优质服务的律师。这是一用不起苹果最起码还能追求小米的人群,却占据了个人法律服务需求的绝大多数市场。运用好法律电商这一市场,把握住这一主流人群的需求,年轻的律师也会有自己的一片天空。

通过在法律电商的体验与实践,总结出几点经验与大家分享:第一,要适应这个市场必须要不断接受与适应新事物的产生。法律电商基于互联网产生也必将有着互联网瞬息万变的变化速度,微博、微信、手机移动客户端……这些新鲜血液在不断地被市场认可,也再不断地被市场应用。要想抓住先机,必须要不断接受并适应这些新事物。第二,专业与服务不断提升。互联网的开放性给了需求者更多的比较机会,更多的选择余地,要吸引需求者目光,最重要的是有过硬的专业素质与更好地服务态度。法律电商市场提供的就是服务交易,良好的需求者服务体验往往能成为制胜的法宝。第三,要善于并充分利用好网络资源。网络资源天生具有一种共享性,自己案源的多少往往取决于自己对网络资源的利用。市场中不仅有一种需求叫“买”,还有有一种推销叫“卖”,找到资源,把自己推销出去,这也是市场需求。

当然,运用好这一市场,我们必须要借助于第三方的平台搭建。为抢占法律电商市场,不少法律网站纷纷涌现出来。中顾网、中顾法律网、找法网、110网等比较正规的网站都在致力于这一平台的搭建,后期建立的一些其他网站也开始混迹于这一市场,市场鱼龙混杂,我们在选择时一定要就要慎重。一个好的平台可以助我们的律师指路越发展越好,但是一旦选错就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遗憾。

7.水产电商有什么突出的问题

1意识问题

有些水产企业将电子商务简单的理解为拥有电脑、接入互联网、收发电子邮件,甚至有些水产企业认为电子商务可有可无。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领导

层缺乏相关的知识,对于什么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有什么优点等一系列问题缺乏明确的认识,因此对企业实施电子商务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支持。

2设备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网络用户数量持续增长,但总量太少,覆盖率低。网络发展水平不高,还存在网络设施不稳定,带宽较窄,传播速度慢,收费太贵等诸多问题。另外,配送体系不完善,尚未形成完全的产业体系。网络支付环节和安全环节也比较薄弱。所有这些也成为水产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瓶颈。

3人才问题

由于因特网和电子商务都在近几年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因而对水产企业而言,电子商务并非是购买计算机上网那么简单,还必须有懂得操作、维护和进

行网络营销的专业人才。特别是电子商务具有超越时空的运作特点,使许多地方都缺乏专业人才来处理电子商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人才短缺不是一两年就能解决的

难题,可能要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此,专业技术人才的缺乏可能成为阻碍水产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4法律制度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依然没有制定出有关因特网的完整的法律法规。法律的相对滞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涉及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的各种犯罪案件

频繁出现。如“黑客”的恶意攻击、病毒泛滥、诈骗行为等层出不穷,网络知识产权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目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制定一些相关的电子商务

法律,以解决各种纠纷,防止诈骗等案件的发生。

电商法律法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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