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能源法律法规体系特点,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我国能源立法的特点
由中国能源法研究会举办,以“推进依法治国与完善能源立法”为主题的“2015能源法年会”近日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召开。
会议围绕“能源革命、能源安全与能源法治”、“能源立法"立改废"与能源法律体系建设”、“《能源法》的立法契机与制度选择”、“国外能源立法与我国能源立法的比对与借鉴”等议题展开为期数天的讨论,为国家能源行业立法积极建言献策。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送审稿)继2008年提请国务院审议后,又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于2015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而此次会议正是为配合目前正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送审稿)》的修改工作,落实《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发展规划》(2015~2020年)提出的“建设特色突出的能源法治智库”、“服务支持国家能源立法”等目标和精神,在新形势下,重新梳理我国能源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能源立法滞后的体制、制度和机制等方面的深层次矛盾及原因,借鉴国外能源立法的成熟经验,对《能源法》基本框架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结合实际对《能源法》(送审稿)进行深入研究及修改,推动该法尽快出台,促进能源法制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并明确提出制定和完善能源方面法律法规。一些多年未有改观的事项,也提示着我国能源立法工作亟待提速。今年,国家相关部门发文强调,抓紧修订电力法律法规。我国能源立法或将进入新阶段。
此次会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中国法学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大庆油田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均有出席,各大能源企业法律顾问、行业协会法律部门负责人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实务部门从事能源法研究的专家、学者共近百人参加。
2.我国能源立法的特点
由中国能源法研究会举办,以“推进依法治国与完善能源立法”为主题的“2015能源法年会”近日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召开。
会议围绕“能源革命、能源安全与能源法治”、“能源立法"立改废"与能源法律体系建设”、“《能源法》的立法契机与制度选择”、“国外能源立法与我国能源立法的比对与借鉴”等议题展开为期数天的讨论,为国家能源行业立法积极建言献策。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送审稿)继2008年提请国务院审议后,又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于2015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而此次会议正是为配合目前正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送审稿)》的修改工作,落实《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发展规划》(2015~2020年)提出的“建设特色突出的能源法治智库”、“服务支持国家能源立法”等目标和精神,在新形势下,重新梳理我国能源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能源立法滞后的体制、制度和机制等方面的深层次矛盾及原因,借鉴国外能源立法的成熟经验,对《能源法》基本框架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结合实际对《能源法》(送审稿)进行深入研究及修改,推动该法尽快出台,促进能源法制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并明确提出制定和完善能源方面法律法规。
一些多年未有改观的事项,也提示着我国能源立法工作亟待提速。今年,国家相关部门发文强调,抓紧修订电力法律法规。
我国能源立法或将进入新阶段。 此次会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中国法学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大庆油田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均有出席,各大能源企业法律顾问、行业协会法律部门负责人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实务部门从事能源法研究的专家、学者共近百人参加。
3.求中国能源发展的 特点 问题 对策
构建统一、高效的能源监督管理和责任体系。一是建立统一高效的能源管理机构。加大机构整合力度,将目前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与能源管理相关的职能集中起来,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二是构建能源市场监管体系。正确处理政府决策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关系,推进政监分离,加快建设组织上独立、运行上专业、责任主体明确的监管机构。三是完善能源发展的责任体系。把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任务量化为硬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各相关企业,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构建强有力的责任保障体系。
奋力推进能源科技攻关。集中力量,奋力攻克特高压输变电技术、磁约束核聚变、氢能及燃料电池、太阳能高纯度硅材料技术以及大型风电、生物质发电等重大技术和装备,为实现能源跨越式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坚持独立自主原则,同时开展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博采众长,互利共赢,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能源科技创新成果。
完善有利于能源发展的价格、税收和财政等经济激励机制。强化能源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把资源、环境、安全等因素纳入成本核算体系,建立基于能源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培育持续稳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保障能源重点项目建设。
完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健全能源节约法律法规,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政府机构节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加快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适时出台能源资源开发监管、价格税收管理、能源企业准入退出、促进洁净能源技术开发等方面的法规,促进资源高效配置和可持续开发利用。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提高能效的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能源消费审计制度,在能源资源开采、储运、生产、消费等各个环节加强法制建设
4.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特点
第一,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的对象相当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一般法律主体的公民、社会经济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第二,技术性,由于环境保护法不仅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也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保护法必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第三,社会性,环境保护法的社会性首先表现在它与阶级性和政治职能较强的一些立法不同,它并非不同阶级、利益集团对立冲突与矛盾调和的结果,而是人与自然矛盾冲突家具的产物;其次,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者某国所私有或者独占。
5.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的特点:
首先,是由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954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规定为国家的根本制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相应地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则必须经过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由它所授权的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看,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构成法律体系全部七个部门的法律。换言之,凡是应当由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体系形成中起主导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法律体系的主体,形成法律体系的关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制定出来。在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重要责任,立法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其次,是由我国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我国的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有56个民族。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民族情况,为了维护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的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采取的是单一制。我国的这种国家结构形式要求国家的法制必须是统一的,而统一的法制必然要求法律体系是统一的、惟一的。这种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惟一性,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 第三,是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必须有与相适应的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引导和保障,这样才能避免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被分割,才能避免为保护地方利益而在经济活动中设置壁垒和障碍、排斥竞争,才能避免强化部门利益,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内在的规律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保障。 第四,是由我国的立法体制决定的。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是由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以及授权立法权构成的。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有关主权的事项等十个方面的事项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主要是为实施法律和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规定,另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就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地方事务作出的规定。这种立法体制是根据我国国情确立的,既保证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又充分考虑到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现实以及各地情况的差异和发展的不平衡。在这种立法体制下,行政法规不涉及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涉及有限的几个法律部门。 第五,是由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者之间,不仅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是有区别的,而且它们的效力也是不同的。它们的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果有超越权限或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法律的这些规定,就是要求下位法与上位法相衔接、相协调、相配套,从而构成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整体,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最后,是由坚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决定的。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只有国家法制的统一,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才能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6.我国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由哪些
电力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统领下由部门法律和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构成的体系。
一、宪法。
二、部门法(含电力法、刑法、民法)等有关电力等方面法律构成的部门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电力保护和布置的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中关于电力保护等规定。
电力法律体系的适用法律分四个层次:
1、属于法律体系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属于行政性法规的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3、属于部门规章的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 、地方性电力法规。
7.法律体系有哪些特点
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分类组合划分为各种 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具有内在 联系、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
其特点是:①由国内法 构成,不包括国际法;②基本要素是法律部门和法律 规范;③反映一国法律的现状。中国法律体系基本 框架的纵向结构,由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民族自治条例组成; 其横向结构,由有相同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 律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组成。
法律体系不是一成不 变的,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和变化,法律体系也将随 之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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