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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卫生处理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14:24
本文关于口岸卫生处理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卫生检疫法的卫生处理有哪些规定

第五十三条卫生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卫生处理时,必 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 防止对任何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二) 防止对交通工具的结构和设备造成损害; (三) 防止发生火灾; (四) 防止对行李、货物造成损害。

第五十四条人境、出境的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需要卫生处理的,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卫生检疫机 关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一) 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 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三) 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超过 国家卫生标准的。

第五十五条由国外起运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货物,如 果不在境内换装,除发生在流行病学上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需要实 施卫生处理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实施卫生处理。第五十六条卫生检疫机关对人境、出境的废旧物品和曾行驶 于境外港口的废旧交通工具,根据污染程度,分别实施消毒、除 鼠、除虫,对污染严重的实施销毁。

第五十七条人境、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 申请卫生检疫,并出示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不符合卫生 要求的,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卫生处理。经卫生检疫合格 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对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必须就近火化,不准移运。 第五十八条卫生检疫机关对已在到达本口岸前的其他口岸实 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不再重复实施卫生处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仍需实施卫生处理: (一) 在原实施卫生处理的口岸或者该交通工具上,发生流行 病学上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需要进一步实施卫生处理的; (二) 在到达本口岸前的其他口岸实施的卫生处理没有实际效 果的。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口岸或者交通工具上发现啮齿动物有反常 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或者交通工具的负责人, 必须立即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实施卫生处理。

第六十条国际航行船舶的船长,必须每隔6个月向卫生检疫 机关申请一次鼠患检查,卫生检疫机关根据检查结果实施除鼠或者 免予除鼠,并且分别发给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 该证书自签 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六十一条卫生检疫机关只有在下列之一情况下,经检查确 认船舶无鼠害的,方可签发免予除鼠证书: (一) 空舱; (二) 舱内虽然装有压舱物品或者其他物品,但是这些物品不 引诱鼠类,放置情况又不妨碍实施鼠患检查。 对油轮在实舱时进行检查,可以签发免予除鼠证书。

第六十二条对船舶的鼠患检查或者除鼠,应当尽量在船舶空 舱的时候进行。如果船舶因故不宜按期进行鼠患检查或者蒸熏除 鼠,并且该船又开往便于实施鼠患检查或者蒸熏除鼠的港口,可以 准许该船原有的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有效期延长1个月, 并签发延长证明。

第六十三条对国际航行的船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当 用蒸熏的方法除鼠时,如果该船的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尚未 失效,除该船染有鼠疫或者鼠疫嫌疑外,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将除鼠 理由通知船长。船长应当按照要求执行。

第六十四条船舶在港口停靠期间,船长应当负责采取下列的 措施: (一) 缆绳上必须使用有效的防鼠板,或者其他防鼠装置; (二) 夜间放置扶梯、桥板时,应当用强光照射; (三) 在船上发现死鼠或者捕获到鼠类时,应当向卫生检疫机 关报告。 第六十五条在国境口岸停留的国内航行的船舶如果存在鼠患, 船方应当进行除鼠。

根据船方申请,也可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除鼠。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自 国外或者国外某些地区的人员在入境时,向卫生检疫机关出示有效 的某种预防接种证书或者健康证明。

第六十七条预防接种的有效期如下: (一) 黄热病疫苗自接种后第10日起,10年内有效。如果前 次接种不满10年又经复种,自复种的当日起,10年内有效; (二) 其他预防接种的有效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卫生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 卫监督发〔2005〕23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6月10日印发 校对:王冀附件: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卫生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能调整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 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的目标和要求; 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各级负责人、各处室(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一)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 (三)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四)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 (七)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八)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 第三章监督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二)参与重大执法和听证活动; (三)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 (四)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机关及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都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应当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第五章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首长为卫生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执法机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执法人员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3.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部分 法 律(共10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共32部)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9.22)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共92部)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7.28)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3.11)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第十章卫生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卫生检疫机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对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是:

(一)国境口岸和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生活服务单位以及候船、候车、候机厅(室)应当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和必要的卫生设施,并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通风良好;

(二)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啮齿动物、病媒昆虫,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仓库、货场必须具有防鼠设施;

(三)国境口岸的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国境口岸环境整洁卫生。

第一百零六条 对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是:

(一)交通工具上的宿舱、车厢必须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

(二)交通工具上必须备有足够的消毒、除鼠、除虫药物及器械,并备有防鼠装置;

(三)交通工具上的货舱、行李舱、货车车厢在装货前或者卸货后应当进行彻底清扫,有毒物品和食品不得混装,防止污染;

(四)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的督导立即进行改进。

第一百零七条 对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

(一)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

(二)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证;

(三)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一百零八条 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一)遵守《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及有关卫生法规的规定;

(二)接受卫生监督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其工作提供方便;

(三)按照卫生监督员的建议,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口岸卫生控制有什么内容

(一)口岸卫生要求

1、室内外环境卫生要求

(1) 港容港貌 港容要整洁,国境口岸辖区的道路、铁路、专用线、露天场地不得有垃圾、粪便、污水、污物、纸屑、烟头和 痰迹,路面和露天堆货场要全部硬化,道路两侧要树木、花卉、草皮并举,绿化覆盖率要达到10~20%。国境口岸辖区内不准饲养家畜、家禽。生活垃圾要放在有严密盖子的容器或塑料袋内,并日产日清。仓库、场地的入出境货物要分类堆放,垫高20厘米、离墙50 厘米。国境口岸辖区要设立垃圾、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生活、生产中所产生的污水、压舱水,必须无害化处理,不得检出致病菌。

(2) 国境口岸辖区的候船室、候机室、候车室、候检室,应设有痰盂、果皮箱、饮水、洗漱和厕所等卫生设施,地面无痰迹、果皮、纸屑、烟头等污物,窗明几净,四壁无蛛和吊灰。

(3) 国境口岸辖区内的水冲式厕所做到无臭味、无蝇、便池无垢,有洗手设施;无水设施的厕所做到无蝇、无 、无臭味,设 三格化粪池,深度在1.5米以上,化粪池设密盖,每周掏运一次,有专人管理,设照明设施。

(4) 室内要求整洁,物放有序,空气清新,符合卫生学指标,卫生设施完善,无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

(5) 室内空气卫生要求达到《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

2、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要求

(1) 感观性状 清澈透明、无色、无异臭、无异味。

(2) 饮用水的化学成份 有毒化学物质不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无毒化学物质如镁盐、硬度成份等,其含量不影响饮用和生活用。

(3) 饮用水要求不含病原菌、病毒、蛔虫卵。

3、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要求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4、污物与垃圾的无害化

(1) 污物的无害化处理

(2) 垃圾无害化处理

(二)媒介生物的防制与控制标准

1、媒介仿制的要求

(1) 治理环境,综合防治

(2) 搞好调查研究

(3) 合理用药,防止抗药性和拒食性的发生

2、媒介生物控制标准

选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6.卫生法律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7-10-30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法规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2008-7-21)阅582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21)阅295次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 卫生部(2008-7-17)阅552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等6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和临床诊疗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12)阅425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草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10)阅384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8)阅625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8)阅609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不同人群心理卫生服务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3)阅920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7)阅334次 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 卫生部(2008-6-27)阅709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4)阅1252次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卫生部(2008-6-24)阅1459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1)阅631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地震灾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0)阅484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12)阅545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阅407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孔肯雅热诊断和治疗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29)阅1233次 关于印发《地震伤员康复指导规范》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2008-5-28)阅1201次 关于印发《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2008-5-27)阅635次 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 卫生部 环境保护部等(2008-5-24)阅496次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 民政部 公安部 卫生部(2008-5-23)阅1111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灾区预防接种指南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23)阅850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灾区鼠疫等3种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18)阅1222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18)阅93次 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局(2008-5-13)阅666次 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08-5-13)阅1118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9)阅700次 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2008-5-6)阅1414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卫生部(2008-5-6)阅1227次 卫生部发布关于加强春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2008-5-3)阅8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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