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银行承兑汇票能否作为质押物质押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用于质押贷款,但是质权的设立存在两种生效规定。
一、《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当事人以出质为目的交付票据,未记载“质押”字样,按《物权法》规定,票据质权设立;而按《票据法》规定,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能构成票据质押,当然也就无所谓票据质权。两者的冲突在于,交付出质票据时是否需要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或者与“质押”同义的字样,或者说,未记载“质押”字样的票据能否构成票据质权。因此,为了确保票据的出质能够确定的生效,建议应在票面背后背书记载“质押”的字样。
除此之外,还应注意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到期日与承兑到期日的问题。根据2011年《最新存单质押贷款利率》第八条规定: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借款人为避免贷款逾期,不得不另外筹集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而无法获得票据资金融通的便利。
2.票据质押的法律问题
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其持有的票据通过设质背书并将票据交付给债务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通过对设质票据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担保。
汇票、本票、支票都可质押。票据质押时应注意:须有记载质押字样的背书。
未记载质押字样的,票据质押依然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1、票据质权人对票据享有甚么样的权利●根据《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要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有权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款,当付款人谢绝的,则有权向出质人及其前手追索。●票据质押后转质或背书转让的,无效。
通过背书转让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可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或质押票据;而票据在质押后,票据质权人不得再行转让或质押,通过转质获得的票据当事人不享有票据权利。2、审查设质票据应注意的问题票据是1种金钱债权的凭证。
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而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都是见票即付的票据,设质的可能性不大。实践中1般用商业汇票来质押,而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信誉较高,用得较多。
●情势审查。票据属要式证券,必须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1规定制作,否则无效。
如大、小写应1致,金额、日期、收款人等主要记载事项不得更改等,如情势上不符合要求的,票据无效。●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出质。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原背书人的后手可以用票据质押,但原背书人只对其直接后手承当票据责任,对后手的质权人不承当票据责任(不得向原背书人追索),但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原背书人的前手仍要承当票据责任。而没有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质权人,在付款人谢绝付款后,可以向其所有的前手行使追索权,除出质人之外的前手都不得以其与直接后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质权人,即产生阻断抗辩的效果。
3.汇票质押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1.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而是可以依票据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的完全给付。
当然,这时可能发生背书人向被背书人请求返还超过金额的问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案件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
3.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4.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
5.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承兑汇票在法律上能作为抵押借款么
根据物权法及担保法之规定,票据不属于可抵押财产的范围,不能作为抵押物对债务进行担保。
但是只要票据属于债务人有权处分的权利,债务人可以以票据进行出质。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一般可以用票据进行质押担保。
此外要注意,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出质人以汇票进行出质的,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质押行为不生效。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您帮助。
5.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否合法
不违法。持票人持不到期的承兑汇票去银行贴现,以融通资金,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不仅不违法,而且国家还鼓励。持票人办理贴现,必须遵守国家票据法规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我国票据法规的相关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 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支付结算办法》——
第九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6.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怎么办理,有哪些要求
协 议 书
甲方(出票方):
乙方(用款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惠、互利、自觉自愿的原则,商定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1、根据乙方项目需要,甲方在银行开出承兑汇票,供乙方作质押品之用,每半年换票一次。乙方应付一次性贴息13%(含首半年利息),以后每半年续票时按3.5%付息。
2、甲方出票后,乙方立即支付甲方贰拾万元贴息款(指一千万元汇票以内),此贴息款在13%的总贴息内,贴息下欠部分待乙方质押贷款办理完成之日付清,若汇票总额超过一千万元,预付贴息款按3%预交。
3、签定本协议后,乙方预交八万元开票保证金(含在13%以内)。
4、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项目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卡、资产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商业计划书等。
5、甲、乙双方签定购销(贸易)合同后三天内,由甲方向所在银行申请承兑协议,甲方银行出票。
6、甲方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后,乙方立即支付贰拾万元贴息款。双方持票一同至乙方贷款银行所在地,办理乙方项目(资产)抵押给甲方的手续;乙方办理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手续。乙方承诺:贴息下欠部分(扣除八万元开票保证金),在到达乙方所在地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汇票质押贷款手续,付清余额。
7、乙方郑重承诺:保证项目真实、有效、合法,可以按照甲方需要办理项目(资产)抵押手续,并保证在借款到期前自行平仓,自愿承担因该业务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8、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执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本次业务相关的书面要求,视为甲方违约,甲方补偿乙方所交操作费及开票保证金。
2)、如甲方按照上述要求做到,乙方不能完成汇票质押,属乙方违约,乙方交付的费用不予退还,汇票由甲方退回。
9、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盖章后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签署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11、本协议书属甲乙双方商业秘密,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和炒作,否则将承担一切损失及责任。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2007年 月 日 2007年 月 日
本协议签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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