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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20:42
本文关于有毒有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求我国对于有毒有害工种的认定法律法规,及有毒有害工种的清单,

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办理退休如何规定 这类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

但还必须具备下述一个条件:(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上述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 从业人员只具备年龄条件,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上面任一条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退休。

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而现在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政策规定可以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 特殊工种与非特殊工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工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时间从鉴证之日起计算。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指出,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 电工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登高架设作业;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压力容器操作; 制冷作业; 爆破作业;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2.有毒有害工种国家有哪些书面规定

有毒有害工种指的是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

指那些从事操作和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在长期的与这些有毒有害物质接触对身体造成不同危害的工种。

例如:石英砂矿的开采,长时间会造成矽肺。

从事印刷行业,因油墨中含有砷铅等有毒有害物质,长时间会造成机体中毒。

从事油漆有关的行业,因油漆内含有甲醛,再溶解油漆时,稀释剂中可能含有苯。

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从业者健康,国家和相关部门多次出台法律法规,通过各种行为,给“有毒有害工种”从业者,提供福利。

扩展资料: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并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日津贴标准提高后分别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指出,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

电工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登高架设作业;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压力容器操作;

制冷作业;

爆破作业;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有毒工种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有毒有害岗位

3.关于从事有毒有害工种退休的法律规定

有毒有害工种办理退休,只要是看你从事同类工作的时间达到一定的标准。

这叫要看你父亲的档案了,档案上要明确显示出你父亲从事的同类有毒有害工种的时间达到8年,不管中断的,只要累积达到8年就可以。 你父亲这种情况的话,就要看当地的社保部门怎么核定了,你可以让你父亲另找一些可以证明从事同类有毒有害工种的证明,如历年的工资单、营养费发放单等材料。

因为我的父亲也遇到同类问题,他从事高空作业的,但因为档案上写的工种不是高空作业类型的,结果没办法批下来,你的心情我很能理解,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4.有毒有害工龄折算的法律依据

对有毒有害作业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年限进行折算,是原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丁项的规定,没从事有毒有害工种1年,按普通工种1年零6个月计算。但是该工龄折算,仅限于职工退休工龄计算。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计算退休条件是按照缴费年限,而非工龄。特殊工种年限是否可以折算计算缴费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予以了明确: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后的特殊工种年限,不可以折算;

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前的特殊工种年限,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决定是否进行折算。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养老待遇的规定:

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已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六十,至死亡时止。如因该企业工作的需要,商得本人同意,留其继续工作时,除应得工资外,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丙、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但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43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2000年11月30日

5.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经初次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原单位负责是哪部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6.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哪些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这是硬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7.有关有毒有害工种的分类,补贴金额 相关规定的法律文件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

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

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三、津贴资金来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调增工资总额基数。

四、津贴的发放和管理

1.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实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要加强对工人的健康监护,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档案。

4.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津贴制度的建立,整顿劳动组织,严格定额定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5.实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所增津贴总量应与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和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6.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现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按地方规定办理;尚未解决的其他省、市,应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尽早解决。

7.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要建立起运行机制。随着津贴标准的提高,范围、等级的调整,津贴总量随之变化,并及时进入成本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五、附 则

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执行。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已经建立津贴制度的企业,提高津贴标准的时间仍按劳薪字〔1992〕43号文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安排确定。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属化工部。

补充:2000年以后的,实现工资协商制度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给予岗位津贴的部分,已经进入工资(有利于退休计算养老金)。

有毒有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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