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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律师有关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21:00
本文关于与律师有关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律师要背那些法律

1. 律师不需要背法律。

2.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3. 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4. 总体来说,当律师是要熟悉法律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这些东西掌握了,然后结合自己所攻领域,掌握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即使这些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律师也无须全部死记硬背,只要能够掌握主要法条,熟练运用即可。其他的在其办公事内有大量的备查法规,随用随查。时间久了,相关法律自然可以脱口而出了。

2.请问律师都需要背哪些法律条文

律师无需逐条背诵法律条文。一般常用的都要熟知。律师并不是一本法律法规的汇编,而是能够熟练理解和运用法律的人。

也需要看具体办理哪一方面的案件:

如果是民商事类的,那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要理解和熟知;

如果是刑事类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要理解和熟知;

如果是行政类的,则行政法、行政诉讼法、部门的规章、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都要熟知和理解。

3.律师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与其他一般民事赔偿责任一样,也是责任人具有过错行为的法律事实。具体就是指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律师的故意或过失的过错,给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法律事实。基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是否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时,是否有过错行为,而确定其有过错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律师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②律师的行为必须已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害,且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③律师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④律师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律师执行职务过程中

律师的过错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律师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即不履行律师职责,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律师超越代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的行为,并且超越代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的行为又没有得到当事人的追认和律师事务所的认可,由此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律师在代理活动中向当事人隐瞒真相或有欺诈行为,或故意泄露当事人的秘密,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明知代理事项是违法的,但仍进行代理活动,或是唆使当事人规避法律、法规以至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等。

我国《律师法》条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该条还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困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关于律师协会成立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哪能找到

律师法的规定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协会早就设完啦,不允许你们自己再设一个的。

5.我国法律关于律师执业监督的法律规定有哪

最佳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经2004年3月20日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9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2次理事会修订。该《行文规范》分总则、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附则9章108条。该《行文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律师 执业 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7月18日通过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实施,该《律师法》分为总则、执业条件、许可程序、行为规范、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52条。

6.律师业务范围规定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专业领域分为:

财税审计 | 金融保险 | 证券期货 | 土地房产 | 建设建筑 | 劳动人事 | 海关事务 | 外经外贸 | 产品质量 | 食品医药 | 交通运输 | 农业农村 | 法律律师

计划物价 | 商贸服务 | 环境保护 | 工商行政 | 资源能源 | 国企国资 | 信息产业 | 知识产权 | 司法行政 | 教科文体 | 公安安全 | 民族民政

外交外事 | 港澳台侨 | 调解仲裁 | 民法民诉 | 刑法刑诉 | 工业行业 | 行政诉讼 | 宪法制度 | 检察业务 | 机关事务 | 法制建设 | 其他行业

现代律师的业务范围:

1、民事商事(房地产、婚姻家庭、侵权、公司等)案件的诉讼代理;

2、重大刑事案件、死刑案件的辩护;

3、重大民商事案件的申诉、再审代理;

4、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顾问工作;

5、知识产权案件相关法律事务;

6、公司并购、公司破产与清算;

7、证券法律服务业务,

8、移民、投资等涉外法律事务。

7.我国法律关于律师执业监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第五章,内容如下: 第五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四)依法对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监督、指导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五)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 (六)负责有关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备案情况、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四十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执业活动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有其它问题,欢迎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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