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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时间:2021-04-18 21:00
本文关于价格法律法规学习制度,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工程造价政策法规学习内容包括哪些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主要变化和具体新增内容。

(二)北京市近期有关文件规定: 1、“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 3、“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 4、“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9〕4号 5、“关于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修〔2009〕5号 6、“关于调整2001《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 7、“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 8、“关于贯彻实施《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京造修〔2009〕8号 9、《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京建市〔2009〕16号 。

2.价格法律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一、《价格法》概述 市场的核心是价格,《价格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价格法》在空间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对人的效力方面,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我国目前价格管理的三种基本形式,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

是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和价格的形成途径来划分的。 二、市场调节价及特点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这种市场调节价的特点是: 第一,市场调节价是由市场独立主体即经营者制定的,这种独立市场主体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等),他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决定自己经营商品的价格。 第二,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自主制定的价格。

第三,市场调节价是一种竞争价格。 第四,市场调节价又是经营者依法制定的价格。

三、政府指导价及特点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持点: 第一,政府指导价的定价主体是双重的,即政府和经营者,其中第一主体政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政府指导价的第一定价主体即政府必须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先制定一个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第三,政府指导价是两个定价主体结合的产物。

四、政府定价及特点 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政府定价的定价主体是单一主体而不是双重主体,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与政府指导价的第一定价主体是同一主体。

第二,政府定价也必须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进行,定价权限和范围也在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中有明确规定。 第三,政府定价是政府作为单一定价主体而对必要的商品和服务直接制定的价格,它有很大的强制性,而且相对稳定,不像市场调节价那样可以随行就市,也不像政府指导价那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五、明码标价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并规定了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必须具备的内容,即经营者必须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六、价格监督检查及主要内容 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组织对管理相对人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价格法律)和政策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价格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宣传国家价格法律和政策,保证其贯彻执行;(2)监督中央和地方各项价格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价格改革和管理任务的实施;(3)建立完善的价格监督检查网络,有效地规范价格行为;(4)健全和完善价格监督检查法制建设;(5)加强领导,改进工作,搞好队伍内部建设。 七、价格监督检查遵循的原则 价格监督检查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正、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八、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中的职权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应该拥有相应的职权。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2)查询、复制资料及核对银行资料;(3)责令暂停相关营业;(4)先行登记保存。

九、经营者应如实提供价格情况和有关资料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仅要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而且应配合检查,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这既是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又是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也符合经营者自身的利益。

3.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制度

(一)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各金融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制度;是否设置检查、培训登记簿并规范记载。

(三)营业场所公示内容。是否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是否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按要求组织爱护人民币宣传。

(四)临柜人员人民币收付管理情况。是否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是否准确掌握兑换标准;兑换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准确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按规定收兑只收不付人民币或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是否对回笼款及时进行整点挑剔;流通券与残损券有无互相夹带现象。

(五)缴存款质量。缴存到人民币银行的钱捆是否符合“五好钱捆”标准;残损券是否按规定逐级解缴到人民银行;流通券清分有无差错;残损券复点有无差错。

(六)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是否持证上岗;发现假币是否按规定程序收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假币鉴定;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登记、保管,账实是否相符,收缴的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当地人民银行;是否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鉴定、没收的假币,是否有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出情况;收缴的假外币是否按规定封存,标注要素是否齐全。

(七)各金融机构服务意识、受理顾客投诉情况和接受公众监督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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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参考资料

答: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参考资料有:

①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②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③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④价格认定依据规则;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⑥价格法实施细则;

⑦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展和改革委第22号令)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 《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 《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 《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反价格垄断规定》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办法(试行)》 《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建省发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福建省公路客运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价格鉴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福建省物价局集体审议》 《福建省物价局组织专家评审价格暂行办法》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规定》 《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5.价格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加强价格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安定人民生活, 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价格管理应当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三条 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第四条 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物价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价格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规的政策,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 (一)各类商品的价格; (二)各种经营性服务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第六条 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

第七条 制定、调整实行国家证定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应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并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各类商品价格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二)应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者等级规格标准,实行按质定价; (三)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前提下,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八条 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国家指导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生产者、经营者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分工管理目录、收费项目分工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物价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调整。 第十条 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掌握市场商品价格信息,通过国营工商企业、物资供销企业、供销社组织货源,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商品价格。

在市场调节价出现暴涨暴落时,物价部门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部门商品价格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和提价申报制定。 第十二条 物价部门应当对城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价格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和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价格法规草案; (三)负责全国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会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五)指导、监督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下简称价格违法行为); (六)协调、处理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价格争议; (七)建立全国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八)国务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执行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四)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价格工作、协调、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内的价格争议,协助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对国家物价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提供有关资料, 提出价格调整方案; (六)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综合平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价格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指导、监督同级业务。

6.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参考资料

答: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参考资料有:①价格评估管理办法;②价格鉴定行为规范;③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④价格认定依据规则;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⑥价格法实施细则;⑦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展和改革委第22号令)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 《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 《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 《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反价格垄断规定》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办法(试行)》 《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建省发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福建省公路客运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价格鉴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福建省物价局集体审议》 《福建省物价局组织专家评审价格暂行办法》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规定》 《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7.学习规章规范心得体会

原发布者:wangrnl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一、在十七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十七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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