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军改修订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十个军事法名称
· 反分裂国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号议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 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违犯现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 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 ·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征兵工作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 国防专利条例 ·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 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 ·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 ·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的若干暂行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绿化条例(修订草案) · 从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中选拔国防生工作暂行办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章程 ·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 铁路军运暂行条例 · 关于恢复驻厂军事代表制度的通知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的通知 ·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 国防交通条例 ·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
2.军人职业化改革需要修改什么法规就可以实施
尊敬的百度用户您好! 欢迎使用百度知道!很高兴为您解答! 必须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规定,人民解放军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
至此,中国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本解答由【谢小夫】友情提供! 若有不足之处望谅解, 希望本次解答对您有帮助! 望您能及时【采纳】,在此表示谢谢!有缘下次再见!!!!—————————————————————————————————————————— 为了更好的解答大家的问题,服务广大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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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条例》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四、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五、第二章标题修改为:“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第(三)项修改为:“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第(四)项修改为:“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七、第九条修改为:“军官的来源: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 “(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由文职干部改任; “(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八、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
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
“专业技术军官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应的院校培训;院校培训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九、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
十、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十一、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
十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作战部队以外单位的副团职以下军官和大军区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正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 十三、第十六条修改为:“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岁;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 十四、第十七条修改为:“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
十五、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军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历、文化程度、院校培训等资格。
具体条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担任师、军、大军区级职务的军官,正职和副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十年。
任职满最高年限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十八、增加“军官的交流和回避”一章,作为第四章,章内增加六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 1、第二十七条:“军官应当在不同岗位或者不同单位之间进。
4.军转干部安置的相关法律是什么
《军官法》规定了“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的条文,在军转安置政策中同样有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的规定。据不完全统计,从1975年到2007年,时间跨度达34年,共有9份文件规定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其中,还有5份是层级效力最高的中央文件。
国发[1975]170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仍属国家干部……”
国发(1978)52号规定,“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
中发[1985]17号规定,“妥善安置军队的转业干部和离休、退休干部。人民解放军的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
政联字(1980)6号规定,“改办的转业干部,均为国家干部。”
中办、国办,厅发(1983)26号规定,“复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
中发(1998)7号规定,“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办厅字(1998)8号规定,“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在离休、退休时限问题上应按党和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中发(2001)3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中发[2007]8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但是,政府官员解释说“《军官法》只适用于现役军官,不包括退役军官。
军转政策虽然规定了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但那是政策而不是法律。所以,坚持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没有法律依据。”
5.我国近两年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订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以及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
6.涉军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你好,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一件(枚)以上、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五件(枚)以上、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十本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或者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二万元以上的和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或者军徽、军旗、军种符号、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生产、提供专用材料或者提供资金、账号、技术、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第六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从重定罪处罚。
7.法的修改、法的修正、法的修订分别是什么
,“修改”、“修订”和“修正”三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对三者进行了明确的解释.修改指“改正文章、计划等里面的错误、缺点”,修订指“修改订正(书籍、计划等)”,修正指“修改使正确”.相比较而言,修改的外延最大,修订次之,修正则最小;而从内涵来看,修改与修订较为接近,都是改正错误、缺点的意思,而修正则明确地指向“修改使正确”,其更具体的意思是对缺点和错误部分进行修改使之正确.从运用角度来说,如果法律修改的内容较少,仅涉及部分条款,通常采用修正的方式,可称之为部分修改.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需要发布一个专门的立法性文件,具体列举修改的内容.该专门的立法性文件又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修改决定,一种是修正案.前者如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后者以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和1997年刑法的七次修正最为典型. 与修正是部分修改不同,法律的修订是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可称之为整体修改.在修改方式下,立法机关仅需公布一个修订后的整个法律文本,而无须公布专门列举修改内容的立法文件.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修订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1993年的公司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此外,修正与修订的生效时间也不相同.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同时有两个生效时间,其中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有一个新的生效时间,原法律的生效时间不变,即未修正条款的生效时间仍为原法律的生效时间.如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规定:“本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但原商标法关于生效时间的规定未作改动,仍旧是:“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法律,因为修改的内容较多,实际上相当于制定了一个新的法律,因此需要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修改的内容还是没有修改的内容,均按照新的生效日期开始施行.如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修正的情况下,修改的条文适用新的生效时间,因此是“新法”,而未修改的条文仍适用原来的生效时间,因此仍旧是“原法”.修订情况下,修改的条文和未修改的条文均适用一个新生效时间,因此无论是修改的条文还是未修改的条文都是“新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基本判定,修正是对法律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使之进一步明确的表述,而修改则相对笼统全面,修订则因为涉及法律的全面修改,相对用得较少.因此,笔者以为,在一般性表述有关法律的修改时应用“修改”来表述,而对已经修改并已施行的法律,则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原文的表述来运用“修正”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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